盈科江苏钟延成律师团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查封冻结划扣问题研究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原则上,在人民法院执行中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一、下列情形,专用账户可以被查封、冻结、划拨
1、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3条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的,可以此为由要求对争议账户内超出部分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3、预冻结。根据《通知》第4条的规定,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
二、律师建议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权益,保障农民工两类账户的安全,规避两类账户的执行风险,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在开设和使用两类账户时应注意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1、规范账户名称及账户交易。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账户时应注意账户名称中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字样,以区别其他账户,同时应将账户在工程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此外,两类账户资金应用于支付人工费、劳务工资或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且支出明细应对应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不应用两类账户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等其他款项。
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规定,经办银行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经办银行应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3、妥善保管账户使用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开设账户后,妥善保管账户申请资料,向工程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应妥善保存监管资料。施工单位发放工资应制作并妥善保存历次支付工资的资金的发放审批单、银行账户业务凭证、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对账单等资料,以确保能证明账户性质为专用账户。
盈科江苏钟延成律师团队、盈科分所主任律师,专注于疑难复杂重大争议案件解决、二审逆转处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房地产建设工程案件、重大合同纠纷案件、疑难复杂公司治理案件等具有比较丰富的处理经验。团队代理的多个案件入选省司法厅十大好案例、省律协十佳案例、市律师协会优秀民商事案例、市律师协会创新案例、检察机关典型案例等。
代理的徐州某地产公司与上海某建筑公司案件在二审中改判为客户挽回损失超亿元;代理的北海某光电科技公司债转股(对赌协议纠纷)案件巧用疫情等不可抗力抗辩等为客户挽回损失超亿元;成功代理的江苏某食品公司与某小贷公司案件,驳回了小贷公司的亿元起诉;成功代理的南京某公司与盐城某公司案件,驳回了盐城某公司的亿元起诉;在宋某与江苏某建筑公司、南京某平台公司工程案件当中成功为实际施工人解决亿元工程款问题;在江苏南京巧用抗诉程序帮助当事人解决再审房产纠纷,案例入选南京市检察机关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例;在江苏高院多次帮助当事人申诉、再审成功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