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刑事诉讼中财产保护和人权保障被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刑事涉案财产检察监督在依法监督、纠正涉产权违法强制性处分措施,推动涉案财产追缴处置机制流转,督促追赃挽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深化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承担着完善刑事、行政处罚的双重功能。近年来,不起诉成为轻罪案件办理的重要司法程序之一,检察机关有必要深入研究不起诉案件的类案特性,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稽查局、农业农村局等多家行政机关会谈磋商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线索移送、涉案财产流转、法律适用与处罚标准等问题。
坚持“两手并重”,树立正确监督理念
一是注重监督违法财产强制性处分措施。适用财产强制性处分措施是侦查人员收集、固定物证、书证以及电子证据的重要方式。违法的财产强制性处分措施不仅直接侵害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权,某些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存在瑕疵也会影响物证、书证等证据的证明能力及可采性。因此,检察机关应注重对涉案财产的管理与处置进行全方位覆盖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违法的财产强制性处分措施的监督,防止办案人员在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移交、管理与处分的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权。
二是注重加强全流程追赃挽损工作。侵犯财产类犯罪损害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财产性权益,对此,刑事诉讼的目的除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也包括通过追赃挽损等方式尽可能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推动监督重点由“人”向“物”延伸,把追赃挽损贯穿始终,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保证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阻断涉案财产转移链条,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
运用“两种方式”,创新升级监督手段
二是创设新型扣押和证据审查方式。新兴业态和新型商业模式滋生了新型网络犯罪,随之而来的既有对数字资产、虚拟货币等新型涉案财产载体如何保管、处置等难题,也有对检察人员审查海量电子数据及电子证据固定、提取困难的挑战。为有效应对该形势,一方面,与时俱进探索科技化的涉案财产处置措施。例如,在办理涉虚拟货币诈骗案件中,着眼虚拟货币属性,探索由公安机关生成并提供虚拟货币地址,犯罪嫌疑人将其账户内的虚拟货币转移至该地址,公安机关对该账户具有唯一控制权。这种新型扣押方式既可避免涉案虚拟货币被转移的可能性,同时也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收缴藏匿的虚拟货币并予以合法控制。另一方面,探索建立业务和技术审查相互融合的电子数据审查室,为办案提供非鉴定性、合规性和辅助性审查,有效填补普通证据审查方式与司法鉴定之间的“空白地带”,充分发挥提供技术审查意见、协助制定补充侦查方案等技术优势。
聚焦“两个环节”,有力提升监督效果
二是加大对涉财产刑刑事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面对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判决项分布不均衡、执行机关立案及执结率偏低等问题,应强化对刑事案件裁判中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力度,这对于实现法益保护与刑罚效能相适应具有现实意义。对此,检察机关应主动拓展监督维度,聚合专项检察、巡视检察、定期联合巡查等多重路径,加强对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判决的审查,特别是要加强对违法所得、财产刑罚、其他涉案财产处置的监督,一旦发现有应判决而未判决、应执行而未执行或者是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应敢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提出抗诉。同时,建立与法院执行局、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部门的常态化联络机制,及时监督涉案财产处置是否合法规范,对确实存在处置不当或者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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