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律师,你怎么替吴亦凡辩护?
配图是逆转裁判,当然你要按照逆转裁判那方式去辩护,或者你看了两集欧美或者香港的律政剧就准备在法庭上玩这套---那你玩大了,中国可是大陆法系,且是职权主义,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不对等,相对于香港或者欧美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反复横跳,中国的律师可操作性就少得多。
吴亦凡案目前还处于侦查阶段,这个阶段律师看不了卷宗,能做的很少,等侦查阶段完毕后,律师就可以介入了,想象一下律师的辩护策略,也是事先给自己打个提醒。
目前吴亦凡涉及到强奸,由于中国禁毒网,也有可能涉及到毒品问题,其实毒品问题可能比强奸还要严重,中国禁毒网转载了吴亦凡的新闻,这就意味着吴亦凡有一定几率涉毒,涉毒可能就比较麻烦一些。
这案子搞的如此之大,正常律师基本都会选择罪轻辩护而不是无罪辩护,当然可能也会有一些头铁律师,例如陈有西之类的,但现在这个环境可能不太适合做无罪辩护。另外吴亦凡基本已经被资本抛弃,律师费如何结可能也是个问题,律师接这活算是为自己的履历上添光加彩了,骂肯定是少不了的,心不大别做这个。
另外,由于人已经被羁押了,极有可能还会抖落出别的,娱乐圈最不缺的就是偷税漏税,进而牵扯到一大堆的人,想他进号子的人一大堆,想让他出来的寥寥无几。
罪轻辩护:
先说套路性辩护,刑事辩护里面有所谓的“套路辩护”,见谁都来这一套,这类辩护在刑事辩护中被广泛应用,以下为套路罪轻辩护:
被告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恳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属于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虽然被告有犯罪事实,但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处于被动地位,实际上整个犯罪行为都是XXX(吴亦凡的那群兄弟)们背着吴亦凡私自进行的,吴亦凡并不知情,从头到尾被告只是从犯,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被告吴亦凡主观恶意较小,且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吴亦凡愿意对受害人进行民事部分赔偿,足以表明其对自己犯罪行为悔恨的意思。
如果牵扯到不满14岁的幼女,则补一条:被告吴亦凡不知受害人XXX未满14周岁,且受害人XXX外表看起来并非是14周岁。
无罪辩护
如果真的有头铁的律师做无罪辩护。那可能就要好好研究一下了,以下是无罪辩护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但是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控告,没有任何物证,言词证据主观性强,情感化重,将其作为定案依据证明效力弱。
且本案言辞证据有相互矛盾之处,例如:XXXXX(根据律师拿到的卷宗来确定)。
公诉机关所获得的影音,影像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吴亦凡实施了强奸行为。
在整个事件起因的都美竹,都美竹为提升自己网络知名度,先与朋友在微博上进行炒作,后与网络写手共同策划,并由网络写手撰写“决战”千字文进一步炒作,已被警方证实。
被告人和被害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这里叙述被害人种种的自愿之处),本案在男女发生性行为时,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为完全自愿,在整个性行为发生后,若真的为强奸,女方有报案条件,有报案目的但是却没有选择报案。(这一点着重论述)
被害人XXX平时对于吴亦凡就非常爱慕(细数被害人爱慕吴亦凡的证据若干),且被害人因爱生恨,其言词证据不能当真。(细数被害人平时作风,质疑其品行,进而质疑其言词证据可靠性)
综上,足以证明被告和被害人之间的性行为是半推半就的,“就”是主要的,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罪。
警方办案的时候程序流程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四十三条,按照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是XXX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没有被纳入证据目录。
警方的XXX证据,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搜集(以下开始补充警方的程序性问题)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
罪轻辩护最为容易,检察院比较能接受,无罪辩护可能会激怒检察院,这看当事人的意志,以及警方搜集的证据是否能实锤。
另外,吴亦凡已经被资本抛弃,我看他财务状况可能够呛,接案的律师得有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