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最值得重视的,就是第7条意见,即:对利润表的调整,增设“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这2项。这是一条不小的转变。
相当多的投资人比较重视利润表,不重视资产负债表;重视当期收益,不重视潜在收益及长期盈利能力。所谓的“其他综合收益(OtherComprehensiveIncome)在FASB那儿早有规定,“综合收益总额”被FASB称为“累积其他综合收益(AccumulatedOtherComprehensiveIncome)”。这样,将影响综合收益的因素,纳入了损益表正表之中报告,就足以引起投资人的重视了。
投资界的人喜欢用PE法来估值,其实不同收益的性质其差异是极大的,总而言之,按照是否是“主要经营活动”、“经常性”可以将经营活动分为4类:
1、持续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益;2、非持续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利得和损失;3、异常利得及损失;4、此前期间的损益表报告金额调整
真正对我们估值及对企业内在价值有见解的信息,就是第1类收益——持续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这也是损益表的主体。
按美国FASB的处理,报告收益的报表,可以分为2张表:净收益表及综合利润表,净收益表报告经常性的收益及非常性损益,综合利润表则在此基础上再报告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未实现利得及损失。
翻了不少中报了,绝大部分企业仍未报告“其他综合收益”,也未报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第一医药(600833)、浦东金桥(600639)的中报中,报告了这个“其他综合收益”的细节,并单列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
总之,资产负债表才是企业最核心的报表,结合股东权益变动表来分析“其他综合收益”并区分“持续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益”是很有意义的。
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关于“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的规定:
七、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整?
答:(一)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
(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三)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四)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目录
一、综合收益内涵
综合收益的概念最初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提出,它被定义为“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1997年,FASB发布第130号财务会计准则“报告综合收益”,将其划分为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两个部分,并为综合收益的报告提供了单表式、两表式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式等选择,但回避了综合收益确认与计量两个最为敏感的问题。纵观国际上改革收益表的思路,无一不是先构建一个框架,然后通过制定具体的会计准则往里面填充内容。
二、其他综合收益的内涵和列报条件
在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下,“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报告期内满足所有者权益确认和计量条件、能引起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由企业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产生的、当期不确认为损益,但未来影响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其列报条件包括:
1.列报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必须满足所有者权益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和计量标准。
3.列报为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当期不计入净损益,但未来会影响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反映的是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利得和损失,但是随着交易或事项的不断发生,这些利得和损失会形成未来的损益。
三、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内容及核算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若是损失,则做相反分录。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2.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果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则应将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发生的汇兑收益,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若是汇兑损失,做相反分录。转出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形成的利得和损失时,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单位按其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科目。
4.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企业将作为存货或自用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5.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将其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或“投资收益”等科目。
6.套期保值(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属于有效套期的,应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若是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转出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实务中存在着这样的误解,认为当期所有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下核算的项目,都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内容,但事实并非如此:
1.股份支付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不能作为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职工或其他方的权益工具,应按确定的金额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日,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将其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科目。
投资企业25%
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2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征求意见稿)
介绍
为了改进其他综合收益(OCI)项目的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1)建议修改的本征求意见稿。理事会在制定这些建议的修改时考虑了对2008年10月发布的讨论稿——《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初步观点》的反馈意见。理事会的目标是在2010年底之前,对损益和综合收益的其他项目作出设定的改进。
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正在就这些建议的修改联合进行工作。但是他们会分别发布各自的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些建议,FASB将取消OCI列示的选择权,这一选择权IASB已在2007年取消。
IASB还建议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其他出版物中将“综合收益表”的名称改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IAS1已经允许主体使用其他名称,这一灵活性仍然保留。
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目前,根据IAS1,主体有权列示一张“综合收益表”或者列示两张单独的报表,分别是“损益表”和“其他综合收益表”。本公开征求意见稿建议使用一张“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表内分成“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个不同的部分。
本公开征求意见稿还建议用一种新的列报方式报告OCI项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的建议修改已经引入了需要在OCI中列示的新项目。金融工具项目剩余阶段的工作也可能增加在OCI中列示的项目。
IASB建议把不能被确认为损益的项目与将在后续期间被重分类入损益的项目区别列报。
IASB仍采用损益来评价经营业绩。损益将在报表中清楚的列示并仍作为计算每股收益的起点。
下一步
IASB会对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对IAS1进行修改。
征询反馈意见
IASB邀请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进行反馈,特别是对文中所提出的问题。如果反馈意见能够做到下述几点,将对我们非常有帮助:
(1)就我们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
(3)包括清晰理由阐述;
(4)如果合适的话,提供可供理事会考虑的备选方案。
反馈意见者无需对所有问题进行回答。理事会鼓励大家就自己认为必要的其他问题提出意见。
IASB不对本征求意见稿没有解决的IAS1的其他事项征求意见。
反馈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提交。
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
涉及的段落
问题1
IASB建议在IFRS和其他出版物中将“综合收益表”的名称改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你是否同意?为什么?有何建议的备选方案?
10,BC21
问题2
征求意见稿要求主体编制一张“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表内分成“损益”和“OCI项目”两部分。IASB认为这样可以使得列示更加一致,并使得财务报表更可比。你是否同意?为什么?有何建议的备选方案?
12,81,
BC17–BC19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
问题3
征求意见稿建议主体在列示OCI项目时,将那些在后续期间终止确认时经过重分类计入损益的OCI项目与那些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OCI项目区别列报。你是否赞成这种方法?为什么?有何建议的备选方案,为什么?
82A,BC25
andBC26
问题4
征求意见稿还建议,如果OCI项目以税前金额列示,应将OCI项目的所得税在后续期间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OCI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OCI项目之间进行分配。你是否赞成这一建议?为什么?有何建议的备选方案,为什么?
91,
BC27–BC29
成本和效益
问题5
IASB认为:
(1)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的主要优点包括:
(i)在同一份报表中列报出全部非所有者权益变动。
(ii)取消IAS1中的选择权,增强可比性。
(iii)维持损益和OCI项目间的清晰区分。
(iv)把OCI项目分成可能在后续期间被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会在后续期间被重分类为损益的项目,可以使OCI中列示的项目更加明晰。
(2)采用以上建议的成本是极小的,因为主体应用现行IAS1所需要的信息,足以用来采用建议的列报方式。
你是否同意IASB的看法?为什么?
BC32–BC36
其他意见
问题6
你对本征求意见稿是否还有其他意见?
[草案]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的修改
修改了段落7(下划线部分为新加)。
附注,包含除在财务状况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以外的信息
删除段落12。修改了段落10,段落81和段落82的标题,以及段落81、段落82和段落83(下划线部分为新加,中间画横线部分为删除)。增加了段落82A和82B,删除段落84。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
10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
(b)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
主体对上述报表使用的名称可以不同于本准则所使用的名称。例如:主体可以使用“综合收益表”作为名称,而不使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
12[删除]正如段落81所允许的,主体可以将损益的组成部分作为单一综合收益表的一部分列示,也可以列示在一张单独的收益表中。当列示为一张收益表时,它是完整的财务报表的一部分,应当放在综合收益表之前列示。
81会计主体应按如下方式列报一个期间内所确认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
(a)在一张单一综合收益表中,或者
(b)在两张报表中:一张报表列示损益的组成部分(单独的收益表),另一张报表以损益为起点,并列示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综合收益表)。
81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应分成两个部分:
(a)损益,和
(b)其他综合收益
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中应列报的信息
82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的损益部分中至少应包括反映下列金额的单列项目:
(a)收入;
(aa)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利得和损失;
(b)融资成本;
(c)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联营和合营的损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ca)如果一项金融资产重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重分类之前的账面价值和重分类日(根据IFRS9的定义)公允价值的差异导致的利得或损失;
(d)所得税费用;
(e)构成合计金额的以下信息:
(i)终止经营的税后损益和
(ii)构成终止经营的处置资产或资产组按公允价值减去预计销售成本或处置费用所确认的税后损益;
(e)终止经营损益的合计金额(参阅IFRS5);以及
(f)损益
(g)-(i)[删除]
(g)将其他综合收益的各组成部分按性质分类(不包括(h)中的金额);
(h)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联营和合营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以及
(i)综合收益总额
82A其他综合收益部分至少应包括反映期间内下列金额的单列项目:
(a)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根据其他准则的要求,分为以下两类区别列报:
(i)在后续期间满足特定情况时,将被重分类计入损益的,以及
(ii)以后不会被重分类计入损益的。
(b)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联营和合营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以及
(c)其他综合受益总额。
82B表上还应列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总额。
83主体应当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中将当期损益分为以下项目进行披露:
(a)当期归属于以下各项的损益:
(i)少数股东权益,以及
(ii)母公司所有者。
(b)当期归属于以下各项的综合收益:
84[删除]主体可在单独的收益表(参阅段落81)中列报段落82(a)-(f)的单列项目和段落83(a)中披露的内容。
在段落85-87,100和115中,如果有提到“单独的收益表”,就将其删除,并将所有“综合收益表”的表述改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
把段落90和94中的“综合收益表”改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修改了段落91(下划线部分为新加,中间画横线部分为删除)。增加了段落139G。
91主体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来列示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组成部分:
(a)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或者
如果主体选择上述(b)方案,则必须将所得税在将后续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部分和不能后续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部分之间分配。
139G《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IAS1的修改),发布于[日期],修改了IFRS中使用的术语。另外还修改了段落10、82、83和91,增加了段落81A、82A和82B,并删除了段落12、81和84。会计主体应于[征求意见后插入日期]或以后日起开始的年度期间采用本[文件名]的修改。允许提前采用。
对IAS1应用指南建议的修改
修改了段落IG1和IG5(下划线部分为新加,中间画横线部分为删除)。
财务报表结构示例
IG5本例提供了两张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用来说明对报表名称或项目的不同列示方案。同时说明了对其他综合收益不同列报方式的选择,即税前或税后列示,将收入和费用按功能进行分类,列示在一张报表或是两张报表中。单独报表(本例中的“收益表”)示例了利润中收益和费用按性质的分类。
删除了两张综合收益表的例子,用来替换的是下面的例子。
其他综合收益表项目的列报
20X7年12月31日XYZ集团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
(对损益中的费用按其功能进行分类的示例)
(货币单位:千元)
20X7
20X6
收入
390,000
355,000
销售成本
(245,000)
(230,000)
毛利
145,000
125,000
其他收益
20,667
11,300
销售费用
(9,000)
(8,700)
管理费用
(20,000)
(21,000)
其他费用
(2,100)
(1,200)
融资成本
(8,000)
(7,500)
享有联营利润的份额(a)
35,100
30,100
税前利润
161,667
128,000
所得税费用
(40,417)
(32,000)
本年持续经营的利润
121,250
96,000
本年终止经营的损失
-_
(30,500)
本年净利润
65,500
净利润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
97,000
52,400
少数股东权益
24,250
13,100
每股收益(以货币单位表示)
基本的和稀释的
0.46
0.30
其他综合收益:
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
不动产重估利得
933
3,367
养老金计划精算利得(或损失)
(667)
1,333
(166)
(1,000)
100
3,700
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b)
5,334
10,667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b)
(24,000)
26,667
现金流量套期产生的利得/(损失)(b)
(4,000)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
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c)
400
(700)
4,833
(8,334)
(14,100)
24,300
本年其他综合收益税后总额
(14,000)
28,000
本年综合收益总额
107,250
93,500
综合收益总额属于:
85,800
74,800
21,450
18,700
可以选择把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在税后综合收益表中列报。
20X7年12月31日XYZ集团综合收益表
(对损益中的费用按其性质进行分类的示例)
产成品和在产品存货的变动
(115,100)
(107,900)
主体已完成并资本化的项目
16,000
15,000
耗用的原材料和易耗品
(96,000)
(92,000)
雇员福利费用
(45,000)
(43,000)
折旧费和摊销费
(19,000)
(17,000)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减值
-
(6,000)
(5,500)
(15,000)
(18,000)
其他税后综合收益:
600
2,700
(500)
1,000
4,000
8,000
20,000
(3,000)
本年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d)
(a)这表示归属于联营所有者的在联营利润中的份额,即扣除所得税和在联营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后的份额。
(b)示例是汇总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本年利得或损失及重分类调整。也可以使用总额列报。
(c)这表示归属于联营所有者的在联营其他综合收益中的份额,即扣除所得税和联营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后的份额。
一、准则的解释及其所包括的内容分析
在新会计准则中有这样的解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对其进一步解释为:“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从上面的几种业务可知:这类业务大多存在于企业会计处理体系的“边边角角”,虽计入了所有者权益,但均为较复杂的业务,容易与直接计入本期损益的事项相混淆。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的账务处理分析
与上述事项关系最为密切的应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但二者的会计处理区别很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本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待对外销售之后,再结转投资收益。就此而论,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未对外售出时的价格变动是计入本期损益,还是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账务处理分析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利润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该项投资被处置,还应结转已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由于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要采用成本法进行期末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因此此类事项只发生于非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企业,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主要是反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化情况,可视为长期股权投资变化的价值对应项目。
进一步分析可看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的损失,同样是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形成因素。因此,在会计期末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又反过来冲减了已经记录的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公积。这样的会计处理形成了与所得税费用方式相似,但对本期损益无影响的另一处理线索。
(四)固定资产等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变动的账务处理分析
这也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很有特色的部分。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自用房地产、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为利得,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当转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而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外支出。
(五)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形成费用的账务处理分析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即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在行权日,企业则应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权益工具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应在行权有效期截止日将其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未分配利润,不冲减成本费用。但是,如果是以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则要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而在实际支付时,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则要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通过二者的对比可以看出,作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利得和损失的资本公积在此处起到的是一种类似替代物的转换作用。若行权,转为股本和股本溢价;若未行权,则转为未分配利润。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发生的现金数额直接与本期损益相联。
(六)利用衍生工具进行套期时属于有效套期的账务处理分析
三、对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实质性分析
通过对上述六类基本业务的分析可以看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都有其特殊性,体现的主要是以虚拟业务为主、遵循谨慎原则的调整事项。
(一)多是“虚拟”业务事项的价值反映
(二)遵循谨慎原则的体现
重点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同的会计处理要求,二是投资性房地产由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转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不同的会计处理要求。从经济实质上来看,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尚未确定是否即时出售,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本期损益就会存有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在按照公允价值对资产进行计量的同时,将价值变动数额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就可在准确反映资产状况的同时,谨慎地确定本期损益,从而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会计信息。反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像交易性金融资产那样在公允价值变动时即期确认损益,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计量方式之时就将计价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范围就会不恰当地扩大,以至于使会计信息难以遵循其质量要求。
企业在计算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时,应当扣除所得税影响;在计算合并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时,除了扣除所得税影响以外,还需要分别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
企业在编制利润表时,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目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企业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除应当按照上述做法进行调整以外,还应当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除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的列报需要做上述调整以外,企业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其他综合收益的关系与所有者权益变动
(一)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况:
二是确认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这里需区分两种情况:。
(1)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不是资本交易,是持有利得。因此,不论是在投资单位的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均应归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2)对子公司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有因子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而在合并报表中按权益法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才是其他综合收益,子公司因权益易导致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的变动使得合并报表按权益法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不是其他综合收益。
三是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后续的转出。
四是境外经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增加或减少。
其他。如:
(1)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导致的其他资本公积的增加,及处置时的转出。
(2)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有效套期的部分,以及其后续的转出。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3号的规定,编制2009年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删除“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项下的“(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所有明细项目;增加“(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减变动情况。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按以下格式和内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