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的基本条件>的通知》要求,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介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决定建立新的广州市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有意愿申请入册、接受我市法院司法委托业务的专业机构,请按本通告要求进行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机构的范围
会计审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工程造价评估、股权评估、证券评估、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拍卖、法医鉴定、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破产管理人及其他具备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专业机构应系分别在广东省(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行业许可、经营地在广州市且分别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方可申报。
4、个人申请编入广州市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须有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及执业3年以上,并有破产清算、公司强制清算或者企业改制、重组、清算、并购、企业管理等工作经验;有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记录。
(一)提交的资料及装订顺序如下[申请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须按本条第(二)项要求提供资料]:
1、《广东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网上申报完成后可直接打印);
2、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
3、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行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属司法鉴定类别的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许可证副本、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
4、经年检合格的注册人员证书复印件(属司法鉴定类别的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资格证书、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提交高级或中级职称证书);
5、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
6、机构营业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设备简介;
7、机构的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
8、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须提交的资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2、章程;
4、业务和业绩材料,近三年的经营业绩、纳税情况。包括非讼业务专门团队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公司强制清算、企业改制、重组、清算、并购、企业管理等工作的案例证明;
5、营业场所情况证明;
6、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业务和业绩材料,近三年的经营业绩、纳税情况。包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公司强制清算、企业改制、重组、清算、并购、企业管理等工作的案例证明;
4、营业场所情况证明;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1、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4、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本院将在专业机构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进行验证,验证时专业机构应提供原件。
四、登记及公布方法
自愿申请加入广州市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和要求的机构,本院司法委托管理科将予以登记,按择优录取原则经全面审查并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编入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
符合广州市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规定条件的机构和个人,我院将通过计分方式从中择优确定入册名单。
经审查批准的广州市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将在《广州审判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