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

委托代理人:许*胜**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2、对执行杨-慧、项*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项*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杨-慧、项*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15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慧、向*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慧、项*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15)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15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合肥市**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慧、项*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慧、项*海(案外人)对合肥市**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合肥市**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X年X月XX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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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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