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3证券简称:*ST博信公告编号:2024-064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与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平机械”)为原告、强制执行申请人。
●涉案金额:12,822,000元(租金损失12,000,000元、垫付费用612,000元、律师费2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已立案执行,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千平机械因与湖南鸿源、毛金海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并于2023年7月26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浙0106民初5583号]。千平机械就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和被告一签订的《吊车租赁合同》于2022年10月27日解除;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立即支付自2022年2月27日至2022年10月26日的租金21,511,111.38元、违约金1,924,000元(违约金暂算至2023年2月6日),2023年2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计算;3.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垫付的堆场赔偿款612,000元,并支付暂算至2023年2月6日的利息损失6,426元,2023年2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0元、保函保险费10,000元;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2、3、4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公司于2023年12月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0106民初5583号],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逾期归还吊车期间的租金损失12,000,000元;2.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垫付费用612,000元;3.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0元;4.上述三项合计12,822,000元,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5.毛金海对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毛金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偿;6.驳回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2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7,218元,由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3,486元,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毛金海负担103,732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3年12月20日披露的《博信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32)。
上诉人湖南鸿源为与被上诉人千平机械、一审被告毛金海、一审第三人满都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6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公司于2024年7月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1民终393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732元,由湖南鸿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4年7月31日披露的《*ST博信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暨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4-062)。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执行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毛金海
(二)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强制执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6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1.责令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损失12,000,000元、垫付费用612,000元、律师费2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0元;2.责令两被申请人支付自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款清之日至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金。
(三)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千平机械与被执行人湖南鸿源、毛金海、第三人满都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3年12月作出(2023)浙0106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后湖南鸿源不服上诉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其审理,于2024年7月作出(2024)浙01民终39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特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执行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浙0106执3059号],就千平机械申请执行湖南鸿源等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8月1日立案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已立案执行,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浙0106执3059号]。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
证券代码:600083证券简称:*ST博信公告编号:2024-063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朱家湾街8号姑苏软件园B3栋16层大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4人,董事长王伟先生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职工代表董事李新勇先生、独立董事刘丙刚先生、杨永民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谭春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包志炜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王琴女士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监事会主席鲁云亮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3、职工代表董事兼总经理李新勇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冯晓钢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士皓、钱韫骊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