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投诉这家网贷平台,说诋毁商誉或名誉这或许会有人相信,十个人投诉这家网贷平台,我们依然勉强相信或许会有这种行为,但一万人投诉这家网贷平台的话,再说诋毁这家网贷平台的商誉或名誉这几乎就没有人相信了,而4.9万人投诉这家网贷平台,这难道是诋毁这家网贷平台的商誉或名誉吗?
据查询,这家网贷平台目前在公益投诉网站上被投诉高达4.98万余件,这就意味着这4.98万人遭到了身份不明人员的非法侵害,在这些投诉的案件中,我们看到不仅涉及到了暴力催收、威胁恐吓、委外催收人员引发的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甚至还涵盖了骚扰亲属好友、通讯录、通话记录里面与债务无关人员,而他们虽然和债务无关,但因受害者的原因,他们频繁的遭受到非法侵害,这4.98万余件的投诉,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的所在吗?
当然,这家网贷平台也可以说他们可以“债务转让”,也可以说是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但他们为什么会持有受害者个人金融信息的呢?这一点若无法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的话,就可能存在非法出售或提供共第三方侵害受害者的个人信息,甚至于我们还有权怀疑其中涉及到非法交易公民个人隐私行为。
有很多网友都表示,在2017年至2020年间,自己都记不清楚接到自称为这家网贷平台委外催收机构或贷后工作人员的威胁恐吓短信了,因为收到的太多这些的违法短信了,自己在看到这些都麻痹了,而至今为止,作为收到这些威胁恐吓、侮辱短信的当事人,却无法核实他们的身份信息,甚至于在接到这些短信后,向这家网贷平台的客服核实这些给自己发送威胁恐吓、侮辱短信的陌生人身份,这家网贷平台的客服不仅不承认这些陌生人是他们委外的,但也解释不清楚这些人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获取到其客户信息的。
媒体人徐亮表示,受害者拨打这家网贷平台客服所质问的问题他们根本无法回答,若这家网贷平台客服回答这些侵害受害者的陌生人是他们委外的话,这些陌生人的侵权行为势必会牵连到他们或会认为这些陌生的催收人员的暴力催收行为是受到了他们的教唆后形成的侵权行为,而若不回答的话,这些自称为受到这家网贷平台委外的催收人员或贷后工作人员的身份合法性是这家网贷平台无法提供的,而这些不被这家网贷平台承认身份的催收人员或贷后工作人员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获取其用户个人金融信息的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而结合受害者遇到的实际情况来分析,这些自称为受到这家网贷平台委托对于逾期的债务进行催收,在催收的过程中骚扰受害者通讯录、通话记录的行为很明显是违法行为,因为这涉及到这些本就与债务无关的人的个人隐私信息是否是这家网贷平台提供的,若是这家网贷平台提供的,那么这家网贷平台就涉及到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而这一点很明显这些金融平台没有做到,最关键的是,债务人在申请贷款时被获取的这些信息完全属于非法收集的行为,而在债务人逾期后,金融平台向第三方提供债务人手机通讯录或通话记录里面的联系人信息,已经属于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一种场景了,这也形成了不管这些金融平台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是否合法,只要提供的信息中涉及到了这些信息,都构成了侵权行为。
而这些金融平台在构成侵权之后,擅自非法向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或贷后工作人员提供他们的个人隐私信息,以致于他们的生活安宁受到侵扰,也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这些金融平台除了侵犯隐私权之外,或许还涉及到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因为这些金融平台明知道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或贷后工作人员存在暴力催收以及其他犯罪行为,如敲诈勒索、侮辱诽谤债务人或其关联联系人等,仍然向他们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则可能构成相应犯罪的共同犯罪,需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除了《共同犯罪》的情节,发送侮辱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这些行为,同样触犯了《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催收人员利用获取的信息对债务人及关联联系人进行骚扰等行为,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网贷平台的提供信息行为则是源头性的过错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