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庭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2.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3.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将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二、劳动仲裁的流程
(一)提交申请书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2.明确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同时,还需准备以下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工商企业信息。
-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装、工牌、打卡记录等。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将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三)开庭审理
仲裁庭将提前五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若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将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进行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
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将先行调解,以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若调解成功,将制作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将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
仲裁庭将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裁决后将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若对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产生的争议。
2.因执行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产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产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