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其入学资格。脱产学习学生还须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并已交费注册者,正式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即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取得学籍的新生,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建立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和云南大学校徽。学生证只作为参加本校组织的教学及其它有关活动的凭证,不得作其他证件使用。学生毕业或退学时,注销其学生证。
第三条脱产学习的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由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复查,经复查证明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校医院及成教院签署意见,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入学前所在地治疗。经治疗病情确已好转者,可于下学年新生入学时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成人教育学院申请入学。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前,持学生证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缴费、注册等有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向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一律不予注册。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性较强的某些课程考核也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是:优秀记为95分,良好记为85分,中等记为75分,及格记为65分,不及格则不记载百分制成绩。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学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函授学生无故不参加集中面授学习,夜大及脱产学习学生一门课程累计旷课学时超过该课程教学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必须交费重修。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函授及脱产学生可获得一次水平考机会,考试合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以60分记,考试不合格者必须交费重修;夜大学生按学分制规定,必须交费重修。
第十一条在规定年限内,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重修成绩按实际考分记。学生如对所学课程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其成绩按其取得的最高一次分数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前五年内,取得其它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同层次、同课程单科成绩合格证的课程,可申请免修。但在读期间申请免修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数的30%;原从我校退学、结业的学生,重新考入本校的,重新入学前五年内在我校修读合格的课程,可予免修。
凡申请免修本学期课程者,夜大学生须于该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函授学生须于该学期面授前,持书面申请及原考试单位的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通过班主任或由本人直接到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办理,函授学生也可通过信函办理。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核(包括组织必要的考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批准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见《云南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分制课程免修办法》。
第三节考勤
第十四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面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或其他活动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班主任、任课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按规定应给予处分的应及时作出处分决定,并通知学生本人,脱产班学生受处分的还应通知其家长。
脱产班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脱产班学生的考勤工作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班长共同负责。班主任应配合任课教师、督促学生班长坚持每天考勤,并将出勤情况详细记录在每周的《考勤记录表》上,经班主任审查签字后,上报成人教育学院。
第十六条夜大、函授学生的考勤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规律按成人教育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选课与修读
第十七条云南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夜大学生实行弹性学年制,函授及脱产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十八条夜大新生一年级上学期所修课程根据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计划,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科统一安排,学生不参加选课。从一年级下学期开始,各教学单位根据夜大学的教学规律和特点,拟定选修课程,并向学生发放选课单。
第十九条夜大及函授三年制、四年制、五年制毕业的规定学分分别要求为72学分、94学分和116学分;脱产二年制、三年制、四年制毕业的规定学分分别要求为76学分、114学分和152学分。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20学分。
第五节休学、复学、退学和转学
第二十二条休学期满后,夜大学生于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函授学生于面授前,持休学证明和学生证,通过班主任或本人直接到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办理复学手续,函授学生也可通过信函办理。复学的学生,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无下一年级时,可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既无原专业又无其他相近专业可以就读的,可作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脱产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于每学期开学前申请复学。
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按退学处理: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二条中有关规定的;
2休学期满后不申请复学的;
3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而又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4脱产学生经诊断患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
5在任职单位或社会上犯有严重错误,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的申请及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脱产学生自愿申请退学,须经家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2退学学生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发给退学证明以及所修课程的成绩证明。未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3脱产学生经诊断患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带回;
4受勒令退学处分的脱产学生,须由班主任通知其家长。
第二十五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包括转学习形式),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或转专业者,在不改变学习层次和科类的前提下,学院可根据班级人数及教学安排情况,对转学及转专业申请进行审批。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校内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转班级)的办理程序
由本人于新生开学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一式二份)。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一份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留存,一份由学生交教材室及班主任办理有关手续。
函授站、教学点学生的转专业,可由函授站、教学点负责人统一将审批表报送成人教育学院审批。
申请未获批准或未按上述程序办理手续而自行跟读其它专业的,其成绩无效。
2校际转学的办理程序
学校之间的转入与转出,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转出学校需另附省招办录检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转学审批表经转入及转出学校(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并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审批表原件留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对方学校和省教育厅各一份。
第六节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勤奋学习,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以及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管理的学生干部,学校将定期评选“优秀毕业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并发给证书和奖品,以资鼓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六种。
第二十八条考试作弊的学生,由学校给予警告处分。作弊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或累计两次考试作弊的,按第三十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确有显著进步和悔改表现的,可解除察看,但处分不能取消。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私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6脱产班学生一学期内旷课在50学时以上者;
7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或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耐心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严格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合理。处理结论要向被处理学生公布,并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成人教育学院提出意见,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学生政治问题而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脱产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节毕业
第三十五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的,可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符合云南省和云南大学授予学位规定条件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实行弹性学年制的夜大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的,可提前一至二学期毕业。
第三十八条有关学生的各种学历证件均由成人教育学院发放。无正式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第八节其它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从2003年9月开始实行。以往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