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史》:贯通古今,钩沉中国法理学的四千年历史法学伦理学中国哲学史

为夯实法学基础学科根基,培养新时代法治人才。近日,中国政法大学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联合举办了“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学科发展研讨会暨《中国法理学史》新书发布会”。《中国法理学史》是一部面向本土、构建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学术佳作,不仅提供了深入了解中国法律文化和法律学的视角,还为法治建设融入中国智慧提供了宝贵思想。

《中国法理学史》

喻中著

978-7-5760-5032-5

269.00元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24年11月

《中国法理学史》第一卷叙述的重心是先秦时期儒、道、墨、法四家的法理学。在先秦诸子中,韩非的法理学既可以代表先秦法家法理学的终点,又可以代表整个先秦时期中国法理学的终点。以先秦诸子的法理学为基点向上追溯,可以发现,早期中国还存在一个更加古老的法理传统,那就是商末周初之际由吕尚和周公分别代表的法理传统。不唯如此,中国法理学的早期历史还可以追溯至尧舜禹时代的皋陶,皋陶的法理学堪称中国法理学史的起点。因而,第一卷实为从皋陶到韩非的中国法理学史。

第二卷主要叙述从汉至清的中国法理学史,始于贾谊,终于戴震。在此两千年间,中国法理学经历了蜿蜒曲折的变迁:从汉代儒家主导的法理学转向魏晋时期儒道合流的法理学,再从隋唐时期拒佛、辟道、兴儒的法理学变为宋明时期儒道佛合流的法理学,最后走向清代以重回儒家本位为指向的法理学。始于儒,终于儒,儒家与道家、法家、佛家反复纠缠,即为这个时期中国法理学史的总体走势。第二卷之旨趣就在于,描绘这个走势下的十余峰峦、百余景观、千种沟壑、万类霜天。

第三卷主要叙述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的中国法理学史,始于龚自珍,终于熊十力,涵盖三个历史阶段:从鸦片战争到洋务运动,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从五四运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此百余年间,中国经历了多次规模不等的对外战争,以及性质各异的国内战争。在跌宕起伏的历史进程中,内忧与外患交织,华夏文明秩序及其背后的原理几经调整、几度转型,多姿多彩的中国近现代法理学由此诞生,且蔚为大观;把它们编织成史,即为第三卷之旨意。

贯通古今

从上古时期的皋陶到二十世纪中叶的熊十力,以三卷本、百万字的篇幅,细密钩沉中国法理学波澜壮阔的四千年历史。

勾联中外

以若干西方思想为镜,以之映照中国法理学史上的幽深与精微,以之促成中国法理学史与西方法理学史之间的相互辉耀。

推陈出新

接续梁启超等前代贤达在百年之前所开创的“中国法理学史”研究之典范,为源远流长的“中国法理学史”再写新篇。

深入浅出

探讨深邃的法理学问题,兼顾经典文本的解读和经典案例的阐释,让中国法理学的发生发展面向今日的读者全面敞开。

作者简介

目录

中国法理学史(第一卷)

中国法理学史导论

第一卷序

第一章中国法理学的起源

第一节皋陶

一、德的规范性

二、德性义务的履行

三、源于天的典礼德罪

第二节吕尚

一、功利主义

二、贤能政体

三、规范体系

第三节周公

一、作为高级法的天命

二、明德慎罚:君主的义务

三、制礼作乐:法理见之于行事

第二章先秦儒家的法理学

第一节孔子

一、作为规范的仁

二、作为规范的礼

三、在仁与礼之间

第二节孟子

一、王政:华夏早期的政体

二、王道:王政的思想依据

三、王制:王政的制度表达

第三节荀子

一、礼论

二、法论

三、礼法论

第三章先秦道家的法理学

第一节老子

一、消极义务规范

二、积极义务规范

三、复合型义务规范

第二节庄子

一、建构性的法理学

二、批判性的法理学

三、超越性的法理学

第四章先秦墨家的法理学

第一节墨子

一、“有法所度”之“法”:高级规范

二、“有法所度”之“法”:次级规范

三、“有法所度”之“度”:法的实施

第二节禽子

一、质先于文:天理人欲理论之滥觞

二、舍己济物:治理天下的一种方案

三、扶弱御强:通过“守道”迈向正义

四、器以载道:技术指向的法理学

第五章先秦法家的法理学

第一节商子

一、法的起源论

二、法的价值论

三、法的运行论

第二节申子

一、“言术”即“言法”:“申不害言术”新解

二、君臣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化、法律化

三、法治三环节:明法、任法、行法

第三节慎子

一、法的本体论

四、法的社会论

第四节韩子

一、两种道德

二、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

三、法律的概念

四、法律的实体目标

第一卷参考文献

第一卷后记

中国法理学史(第二卷)

第二卷序

第一章汉代的法理学

第一节贾谊

一、作为治国依据的礼

二、依礼治国与君主的制度角色

三、依礼治国的源与流

第二节董仲舒

一、经的正式确立

二、经作为建构秩序的根本规范

三、经作为裁决个案的具体规范

四、依经治国时代的开启

第三节王充

一、法度:德与力的结合

二、儒家人性论与法度的法理依据

三、法家功利论与法度的法理依据

四、道家自然论与法度的法理依据

第二章魏晋的法理学

第一节王弼

一、作为善治之本的“以道治国”

二、作为善治之末的“以正治国”

三、作为善治方略的“崇本举末”

第二节郭象

一、作为法理命题的圣治

二、圣治的自由取向

三、圣治的民本取向

第三章隋唐的法理学

第一节王通

一、两种规范的划分及其理论渊源

二、作为“三代之法”的王道

三、作为“两汉之制”的法度

第二节韩愈

一、作为治国依据的道:圣人创制的规范

二、赖以载道、据以治国的规范体系

三、依道治国:一个法理命题的源与流

第四章宋明的法理学

第一节程颐

一、《程氏易传》是一部“讲理”的教科书

二、《程氏易传》是一部“讲法理”的教科书

三、从《程氏易传》的法理旨趣看程颐的法理担当

第二节朱熹

一、理是国家治理所依据的最高规范

二、直接源于理的德礼:国家治理所依据的基本规范

三、间接源于理的政刑:国家治理所依据的具体规范

第三节陆九渊

一、典宪的理解方式

二、苛法的表现形式

三、祛苛法而求典宪之路

第四节王阳明

一、德治为本

二、法治为末

三、德本法末的源与流

第五章清代的法理学

第一节王夫之

一、对老庄法理学的批判

二、对申韩法理学的批判

三、对儒家法理学的重述

第二节戴震

一、走向“通民之欲”

二、批判“理欲之分”

三、重建“致治之法”

第二卷参考文献

第二卷后记

中国法理学史(第三卷)

第三卷序

第一章从鸦片战争到洋务运动的法理学

第一节龚自珍

一、以源于君命的法取代源于天命的法

二、以功利本位的法取代道德本位的法

三、以公私并重的法取代大公无私的法

第二节魏源

一、法必本于人

二、立法必本于人

三、行法必本于人

一、在古为今用中寻求善法

二、在洋为中用中寻求善法

三、通过下情上达寻求善法

四、通过删繁就简寻求善法

第二章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的法理学

第一节廖平

一、在“变法之议”中寻求变法之理

二、“今古之分”中的变法之理

三、“尊抑之分”中的变法之理

四、“小大之分”中的变法之理

第二节康有为

一、从公羊三世之理到君主立宪之法

二、从体用并举之理到物质立国之法

三、从天地阴阳之理到尊孔保教之法

第三节章太炎

一、“古之革命”的法理依据

二、民族革命的法理依据

三、革命方略及其法理意蕴

第三章从五四运动到20世纪中叶的法理学

第一节李大钊

一、转向马克思主义之前的法理认知图景

二、“马克思的方法”与法理学在知识体系中的位置

三、唯物史观与法的经济基础

四、阶级斗争与法的阶级本性

五、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最初的中国语境

第二节胡适

一、建构中国古代法理学的理论资源

二、中国古代法理学的起源

三、中国古代法理学的发达

四、中国古代法理学的流变

第三节熊十力

一、礼治为本及其构成

二、法治为辅及其限度

三、以法治辅礼治的实践形态

四、以法治辅礼治的社会主义性质

第三卷参考文献

第三卷后记

清末以前,在天下体系的背景下,传统中国的知识体系主要是由《隋书·经籍志》所分列的经、史、子、集四个方面的文献来承载的。如果说,“中国的旧学问,大致可分经、史、子、集四门”,那么,这个旧的知识体系或学问体系,也许可以不太严格地称为四部之学。“四部”之名,见于《经籍一·经》开篇之总论部分:“大唐武德五年,克平伪郑,尽收其图书及古迹焉。命司农少卿宋遵贵载之以船,溯河西上,将致京师。行经底柱,多被漂没,其所存者,十不一二。其《目录》亦为所渐濡,时有残缺。今考见存,分为四部,合条为一万四千四百六十六部,有八万九千六百六十六卷。”严格说来,《隋书·经籍志》所列举的“四部”主要是一种图书分类,但图书分类也隐含了那个时代所理解的知识分类。19世纪中期以后,在万国体系的背景下,现代中国逐渐采纳了近现代西方生成的知识体系: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在这里,自然科学暂且不论。在人文社会科学的框架下,文学、历史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这样一些建制性的学科从西方传来之后,在华夏大地上生根发芽,渐次成长,在一百多年之后的今天,业已蔚为大观。

譬如,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成稿的《中国哲学史》一书中,冯友兰就直接把“子学时代”“经学时代”的经典人物称为“哲学家”。在冯友兰看来,在这个由“哲学家”构成的人物谱系中,孔子堪称开山祖师:“孔子本人虽亦未‘以文字为一人之著述’,然一生竟有未作官不作他事而专讲学之时;此在今虽为常见,而在古实为创例。就其门人所记录者观之,孔子实有有系统的思想。由斯而言,则在中国哲学史中,孔子实占开山之地位。”在冯友兰看来,孔子在中国哲学史上占据了“开山之地位”,但是,郑振铎认为,“在这些先秦哲学家中,最先出来的是老子”。在孔子身后漫长的中国历史上,哲学家在每个时代都曾涌现,每个时代的哲学家都创造了他们那个时代的哲学,中国哲学史就可以据此编织而成。

在为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撰写的“审查报告”中,陈寅恪认为,“古代哲学家去今数千年,其时代之真相,极难推知”。虽然,“古代哲学家”所置身于其中的时代真相“极难推知”,但是,他们创造的哲学却可以探求。根据冯、陈提出的这些论断与概念,传统中国自孔子以降的那些往圣、那些先贤,都是“哲学家”,他们创造的哲学都应当载入中国哲学史。既然这样的定位可以成立,且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承认,那么,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尤其是从中国法理学史的角度来看,根据同样的逻辑,把那些往圣、那些先贤称为“法理学家”,也是可以的。还是那些人,在中国哲学史上,他们是哲学家;在中国法理学史上,他们就是法理学家。

这还不仅仅是一个身份、角色、头衔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法理学的创造者,本质上就是哲学家;更准确地说,就是思想家;把他们称为哲人,当然也是可以的。正如学者所见:“‘法理思想’原本就不是专业法学家的思想产品。在古代的源头,这种思想就更非专业法学家所原创出来的。极端而言,专业法学家几乎从来没有、实质上也不可能贡献什么‘法理思想’。所谓‘法理思想’,其实往往是哲学家、思想家创造(提出、阐明、证成)但专业法学家可以解读、述说或充其量加以发挥的法的哲学、理念与原理。中国古代的法理学说,即蕴蓄于中国古代的哲学或思想世界之中。”

由此说来,法理学主要出自哲学家、思想家的创造。因而,所谓中国法理学史,本质上就是中国历代哲学家、思想家、哲人、圣贤所创造的法理学(亦可称为“法理学说”或“法理思想”)的历史,因为他们在不同的时代创造了中国的法理学,所以他们成为了中国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家;把他们创造的法理学编织成史,就可以成就一部《中国法理学史》。

以上回顾与辨析,旨在回答一个核心问题:为什么“可以”去写一部《中国法理学史》?或者说,写一部《中国法理学史》为什么是“可能”的?在此基础上,我还想从另一个角度略微解释一下:为什么“必须”去写一部《中国法理学史》?写一部《中国法理学史》为什么是“必要”的?更具体地说,为什么要去创作这部三卷本的《中国法理学史》?触发我研究中国法理学史的动机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要走上这样一条先从皋陶到韩非(第一卷)、再从贾谊到戴震(第二卷)、最后从龚自珍到熊十力(第三卷)的极其漫长的法理学之旅?

简而言之,就是源远流长的中国法理学史确有必要给予专门、系统的叙述。为什么“必要”?如果说,在哲学上,“我们中国传统中也有可总结的东西,可以上升为哲学理论,而这又是当今世界所需要的”,那么,按照同样的逻辑,在法理学上,我们中国传统中也有可以总结的东西,也可以上升为法理说,而这也是当今世界所需要的。

在这里,不妨重温李泽厚在《答高更(PaulGauguim)三问》(2015)中的一段话:“20年前,我提出过希望有‘第二次文艺复兴’。第一次文艺复兴是回归希腊,把人从神学、上帝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然后引发了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工业革命等等,理性主义、个人主义盛行,也导致今日后现代的全面解构。我希望第二次文艺复兴将回归原典儒学,把人从机器(高科技机器和各种社会机器)的束缚下解放出来,重新确认和界定人是目的,发掘和发展个性才能。由‘道始于情’而以国际和谐、人际和谐、宗教和谐、民族和谐、天人和谐、身心和谐为标的,使人类走向光明的未来。这就是‘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张载),但这又仍然需要人类自身的努力奋斗。”

在中国思想史上,1895年确实是一个标志性的分水岭。正是在1895年,严复写下了具有象征意义的《论世变之亟》。随后,严复翻译的八部西学名著开始陆续出现在中国人的视野里,并在汉语世界中产生了持久、全面、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奠定了汉语世界中的法理学的底色,以至于在严复之后的汉语学术界,只要说到法理学,除了个别例外(详后),基本上就是“严译名著”所代表的法理学,当然,也包括那些比“严译名著”更早诞生的西学经典所承载的法理学,以及在“严译名著”之后不断问世的西学经典所承载的法理学。然而,由“严译名著”及其前后的西学经典所承载的法理学,能否等同于法理学的全部?面对这样的追问,我无法做出肯定的回答。就像人世间的哲学有西方哲学、中国哲学及其他哲学一样,人世间的法理学也有西方法理学、中国法理学及其他法理学。

在这样的语境下,阮元的一句话恰好可以借用于此。他说:“学术盛衰,当于百年前后论升降矣。”如果从1895年开始算起,到李泽厚表达“第二次文艺复兴”这个愿望的1995年,恰好就是一百年。1895年的中国学术或汉语学术,开始出现的一个基本趋势是“西升东降”。但是,在百年之后的1995年,至少透过李泽厚的愿望,我们却可以隐约看到学术盛衰、学术升降的另一种趋势。从1895年到1995年,在这一百年里,中华民族经历了各种各样的选择、试错,得到了许多经验、教训。也是在这一百年里,中国人对各种各样的文明形态及其演进规律获得了更多的、更深的理解。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李泽厚在1995年提出了“第二次文艺复兴”,并在二十年后的2015年再一次正式地表达了这样的愿望。在李泽厚看来,只有“回归儒家原典”,只有“为往圣继绝学”,才能“使人类走向光明的未来”。

然而,置身于21世纪20年代,我们能不能说,只有儒家原典及其承载的法理学,才能解释、安顿中国及人类的文明秩序,才能“让人类走向光明的未来”?要得出这样的结论,也很困难。从全面走向“西方原典”来一个“猛回头”,来一个180度的大转弯,从先前的“全盘西化”转向“全盘儒化”,无论如何都是不太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原因很简单,即使就在我的这部有意“回归儒家原典”的《中国法理学史》中,也对“西方原典”多有引证。反过来说则是,若干“西方原典”已经汇入这部《中国法理学史》。自清末以来,经过一百多年的交融,早已进入华夏的“西方原典”,就像汉唐时代进入华夏的“西天佛典”一样,已经成为华夏文明机体内的一种要素。而且,从汉代的儒法合流到魏晋的儒道合流,再到唐宋的儒释道合流,可以看到,“两教合流”“三教合流”或者是“多教合流”所蕴含的兼容并包、兼收并蓄、广采博纳的精神,既是华夏文明的一个传统,同时也是华夏文明始终保持强劲生命力的一个奥秘。

不过,李泽厚关于“第二次文艺复兴”的希望,还是可以表明,“回归儒家原典”,重新理解“儒家原典”以及“道家原典”“墨家原典”“法家原典”,理解这些华夏原典所承载的法理学,是极其必要的。当代中国的“法”及其背后的“理”,虽然在某些形式、某些层面、某些维度上,受到了“西方原典”的影响,甚至是较大的影响;但是,当代中国的“法”,尤其是“法后之理”或“法外之理”,归根到底,还是华夏文明生生不息、绵绵不绝、延伸至今的产物。当代中国的“法”,尤其是“法后之理”或“法外之理”,与“儒家原典”以及“道家原典”“墨家原典”“法家原典”之间的血肉联系,无论如何都是割不断的。因而,要理解当代中国及未来中国的法理,必须重温中国固有的法理学的历史。

回顾过往,在中国近现代学术史上,特别是在梁启超之前,关于中国法理学史的写作其实并无太多新意,基本上只是旧事重提。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在中国近代,法理学(法哲学)作为一个法学科目,尚处于草创阶段。同样,‘中国法理学史’亦属初生。”就在“中国法理学史”初生之际,梁启超、胡适、王振先分别写成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国古代哲学史》(主要是其中的“所谓法家”部分)和《中国古代法理学》颇具典范意义,进而言之,“梁、胡、王各有不同但相互之间又能够互证互补的创辟,开出了中国法理学和法学史的新方向、新论域。尤其是梁启超在思想上的博大精深,胡适在哲学上的追根究底,王振先在法学上的谨严缜密,都堪称‘中国法理学史’研究的‘典范’,足为后人取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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