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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所称租赁车辆,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车辆租赁服务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分时租赁,俗称汽车共享,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第三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应坚持“用户为本,安全第一,改革创新,融合发展,科学监管,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七条申请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标准、数量不少于20辆(含20辆)的小微型客车;
(二)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三)具有符合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应急保障措施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管理人员信息;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分时租赁经营的,除具备小微型客车租赁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车辆应为新能源车辆。
(二)应当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三)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服务网点。
特殊车型应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申请分时租赁经营,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经营申请表;
(七)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经营者应当到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车辆备案手续,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
第三章经营服务
第十二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品牌建设,创新经营服务内容,提升规模化水平,扩大网络覆盖范围,优化经营网点布局,力争为消费者提供“一点租、多点还”“一城租、多城还”租赁服务,不断提升服务体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三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强化对租赁车辆安全的管控力度,降低经营风险;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开展车辆预订、取还车和电子支付等服务,提高租车便捷性。
第十四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通过多种渠道合理设置车辆停车泊位,提高租赁车辆使用便利度。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驾驶服务。
第十六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落实完善的身份查验制度,并按要求采集和报送有关信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将有关信息在车辆租赁合同中记录,并载明所有驾驶人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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