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统计局信息,我国灵活用工人员规模在2021年已经达到2亿人。根据艾瑞咨询等第三方研究机构数据,2017年以来,我国灵活用工市场规模得到迅速扩大,2021年我国灵活用工市场规模为8944亿元,2017-2021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30.5%,预计2022年市场规模将达到1.2万亿,并且,未来三年市场有望保持超20%的年均增速。
该种模式下,灵活用工平台仅提供业务中介服务,即为用工企业和灵活用工人员牵线搭桥,提供交易的平台和资金结算通道。具体表现为:1、合同流:用工企业直接与灵活用工人员签订服务合同,灵活用工人员将服务直接提供给用工企业,灵活用工平台只充当中介;2、资金流:灵活用工平台提供资金结算代理服务,用工企业将全部服务费支付给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扣取自身收取的服务费和代征或代扣灵活用工人员税费后,将服务费代用工企业向灵活用工人员发放;3、发票流:灵活用工平台代灵活用工人员向用工企业开具发票,或平台为灵活用工人员代办税务临时登记或个体工商户,而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凭借委托代开资质开票给用工企业。(二)参与经营型
该种模式下,用工企业将所需要的服务或劳务直接全包给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再根据服务需求将服务分包给符合条件的灵活用工人员,其业务本质是采购服务再销售。具体表现为:
1、合同流: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建立服务承揽关系,灵活用工平台作为购买方向灵活用工人员购买服务,然后向用工企业销售服务;
2、资金流:用工企业直接将全部服务费支付给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按照约定,向灵活用工人员支付服务费;
3、发票流:灵活用工平台按照收取的费用,向用工企业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灵活用工平台为灵活用工人员代办税务临时登记或个体工商户并代个人缴纳税款,代灵活用工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凭借委托代开发票资质为自己开具普通发票。
四、灵活用工平台需要的资质
当前,灵活用工平台开展业务竞争通常借助两类资质,即委托代征和代开发票资质与财政返还资质,两类资质为平台打通开票环节,降低成本、拓展业务提供了支持。
(一)委托代征和代开发票资质
委托代征资质是指灵活用工平台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合作协议》,依据协议,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对在平台上提供灵活用工服务的灵活用工人员需要缴纳的税款实行代扣代缴,解决个人由于零星分散和异地申报纳税难的问题。在获得委托代征资质同时,灵活用工平台取得委托代开发票资质,或者取得申请汇总代开发票资质。委托代征和代开发票资质,对于灵活用工平台提高缴税便利性、打通开票环节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二)财政返还资质
根据当前的税收政策,企业所缴纳增值税的50%留存地方国库,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40%留存地方国库,其余的部分上交中央。为吸引外来投资,部分地方政府将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的地方留存部分返还给企业来扶持企业的发展,部分返还比例高达90%,甚至在企业落户后3年内予以全额返还。
五、典型涉税案件汇总
1、“布角科技”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
2020年11月11日,烟台市经侦局统一部署,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10省15市同时收网,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传唤和控制北京布角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人员46名。该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3亿余元,这一案件揭开了利用国家税收、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委托代征等制度漏洞,大肆骗取、漏逃国家税款黑产业链。
2、北京、上海多个灵活用工平台涉犯罪被查
3、湖北黄石某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
2021年4月,湖北省黄石市税警联合专案组分赴浙江、江苏等地,对某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开展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另有2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经查,该团伙通过搭建灵活用工平台,借用、购买大量自然人身份证信息,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虚构平台用工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93份,虚开金额2.20亿元,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00余万元。
六、各省市税收支持监管政策最新变化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核定征收适用于应设而未设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情形。即对税款征收方式以查账为原则,以核定为例外。核定征收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弥补征管漏洞,在查账失灵时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核定方法追缴税款。而实际执行过程中,核定征收被地方政府错误适用为税收优惠,成为了招商引资手段。近年来,自然人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适用核定政策转化收入性质逃避缴纳个税的案件多有发生,各地核定征收政策的合法性被推上风口浪尖。由此,各地税务机关开始逐渐取消核定征收政策。2022年以来,山东省东营市、黑龙江省大庆、海南省定安等10余省市不约而同出台措施,推动个体户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灵活用工人员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风险随之剧增。(四)关于税收返还的监管政策海南:不得再出台与企业缴纳税收直接挂钩的财政奖补政策
七、灵活用工平台涉税风险
1、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
灵活用工平台本为解决用工问题而生,但一些企业或个人却利用平台虚开发票,来实现偷逃税的目的。实践中,以下两种虚开情况最为常见:
一是用工企业发布虚假用工需求,提供虚假业务材料,利用灵活用工平台或与灵活用工平台合谋虚开发票。例如,用工企业无实际用工发生,名义上聘用了灵活用工人员,但实际上这些人员身份都是购买的,然后通过资金流转骗取或要求灵活用工平台为其开具发票;
二是用工企业将自己的正式全日制员工注册为灵活用工人员,以此与平台合谋或骗取平台开具发票。还有的企业将自己的企业客户注册为灵活用工人员,以此套用灵活用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费的降低。
就当前灵活用工市场来看,虚开发票仍是灵活用工平台爆雷的最主要税务问题,也是当前税务检查的重点问题。
2、平台无法取得合规发票扣除成本
用工企业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接受自然人提供的劳务或服务,除了看中灵活用工能够解决用工难、用工贵的问题外,还看中的是灵活用工平台能够提供发票,实现成本扣除甚至进项抵扣的好处。
然而,用工企业发票难题的解决实际上是将发票问题向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了转移。如果灵活用工平台不能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发票,则同样面临用工企业所面临的税负高的问题。此时,如果平台没有政府财税奖补政策等优惠政策的扶持,其经营的持续性同样难以维持。
3、平台虚开发票抵扣进项和列支成本
4、补录线下用工补开发票涉嫌虚开
用工企业和灵活用工人员线下已经完成用工服务或者用工服务正在发生,但是用工企业不能从灵活用工人员处取得发票扣除成本。为获得增值税发票,用工企业找到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通过将用工服务转移到平台上,从而让平台企业为其开具发票。此时,虽然用工业务真实发生,但是用工关系在平台介入前就已经在用工企业和灵活用工人员双方主体之间发生,平台开具发票是否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开具的发票能否被作为合规凭证扣除成本,将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从而引发虚开发票风险。
5、平台代灵活用工人员开票涉嫌虚开
6、平台适用地方返税政策合法性
一是返税奖励政策的有效性风险。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以及连续两年的国务院财政收支审计报告,都明确提出要“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这使得地方性返税奖励的可行性进一步动摇。
二是适用政策的正确性风险。抛开返税奖励政策的有效性问题不谈,返税奖励政策的目标通常是为了鼓励企业开展业务,推动某个行业的壮大,为地方经济作出贡献。而不是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提升开票能力,吸引开票客户。因此企业如将返税奖励作为虚开发票的资本,将面临被认定虚开违法犯罪的风险。
7、灵工人员转换收入性质、利用核定政策偷逃个税
核定征收适用于应设而未设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情形。即对税款征收方式以查账为原则,以核定为例外。但是,实践中核定征收方式却被一些平台和个人所滥用。
8、平台错误适用税目代征个税
9、平台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因灵活用工业务模式不同,灵活用工平台与灵活用工人员的关系也不同,有的是合同关系,而有的则构成劳动关系。实务中,灵活用工人员与平台的关系认定是二者之间发生争议的一个主要问题。在(2022)辽0106民初268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刘某与被告方胜灵工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共享经济合作伙伴协议》,双方为合同关系,非劳动关系。在另一起案件中,张某在某信息公司运营的APP平台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劳动合同。数月后张某主张信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张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平台与灵工用活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则平台负担个税代扣代缴义务,而如果平台与灵活用工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灵活用工人员从事的是经营活动,此时其与平台之间就属于合作关系,平台不负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如果平台错误将劳动关系判断为合同关系,则容易发生未代扣代缴个税的情况,平台将面临被税务机关予以处罚的风险。
八、涉税风险防控与合规建议
1、避免私户收付款、资金回流,保证四流合一
灵活用工平台的“四流合一”是指信息流、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能够形成闭环且具有一致性。在灵活用工模式中,“四流合一”是平台有效防控涉税风险的重要一步。
2、拒绝虚假、补单业务,守住业务真实性底线
真实存在的灵活用工业务,是平台实现合规运营的底线。灵活用工平台在日常风控中,应远离虚假业务、补单业务,守住业务真实性底线。
1、平台要着重审核灵活用工人员的身份,排除灵活用工人员与用工单位本身存在劳动关系或根本不存在用工关系的情形发生;
2、对于用工企业提出的制造虚假业务或者将已经完成的用工业务“补录”到平台上,以支付手续费购买发票的请求,要坚决予以拒绝;
3、平台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风险防控培训和教育,避免出现员工舞弊对外虚开发票的情况。
平台发展初期可能面临较大市场竞争压力,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但是都不能因此丢失平台建立的初衷,一旦有所动摇,就可能误入歧途,走上虚开偷税的违法道路。
3、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及时排除各环节涉税风险
灵活用工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具体应包括:
2、业务开展中的审批监管制度:业务合作过程中,明确业务启动、执行、跟踪、收尾等环节的责任人,并专门设置风险防控部门,全程监控业务各个环节的操作是否合法合规,及时向公司决策层反映风险并要求各环节负责人予以解释汇报;
3、业务结束后的存档自查制度:在业务结束后,应将所有的监控数据、操作日志作为后期分析复盘的依据保存,以便出现问题后自证合规;定期开展业务风险自查,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风险,避免风险扩大。
4、重视财政返还的合法性风险,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从各地政府在2022年度清理财政返还政策,尤其是审计署连续两年公示各地税务局存在的违规财政返还现象的举动来看,与缴纳税款直接挂钩的财政返还被认定为违反上位法,不具有合法性的风险日益提升。
财政返还政策是一大部分灵活用工平台经营发展的重要依托,如果财政返还政策因违规而被取消,或者政府主张财政返还政策违反上位法或平台违反行政协议的约定,拒绝支付财政资金,都会使灵活用工平台面临亏损或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建议灵活用工平台在争取财政返还政策前,审慎考虑政策的合法性问题;获得财政返还政策的,严格按照政策或协议要求,规范资金的用途;同时,保持与政府的有效沟通,对政策未来变动的风险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如果因财政返还政策或协议与政府发生争议,应以政府会议纪要、政策文件、行政协议、纳税记录、返还记录、业务记录为证据,通过与政府沟通或行政、司法程序积极维权。
5、慎重判断就业人员薪酬性质,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据此,如果平台作为就业人员取得收入的扣缴义务人而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将面临罚款处罚风险。
灵活用工人员收入性质的判断当前缺乏明确的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天津、江西等地税务局的答复,“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据此,灵活用工平台应按照这一原则判断自身是否具有扣缴义务,不能判断的,应及时询问当地税务机关,避免发生未依法扣缴个人而被处罚的情况。
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是当前税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在2022年大量明星艺人、网红主播等高收入、高净值人士偷逃税案件发生后,自然人通过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转换经营形式开展经营的行为,面临的被认定转换收入性质偷逃税的风险急剧升高。自然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税负差异,实际上并不明显,拉开税负差异的关键是经营所得与核定征收政策叠加,使得税负极大的降低。由此,各地逐步开始收紧核定征收政策,并严查自然人注册个体户、个独利用核定征收政策偷逃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答复中明确,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十一、完善税务监管的建议
对于灵活用工平台存在的涉税风险,有老师认建议税务机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一是加强税务管理与大数据建设,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税源管理始终是税务管理的核心。税务机关主要以纳税人申报的方式获取纳税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高效、便捷工具,将税务机关获取的纳税信息与从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互相对照,实时监控灵活用工平台的税收风险,实时监测异常情况。
四是稳定劳务关系,促进税收公平。在鼓励和支持新业态用工、共享用工等有助于灵活就业等新型用工模式的同时,对其中的法律盲点进行规范完善,如新业态用工的兜底保障、新业态用工中的税务问题、平台用工的法律关系定性等,这将成为未来的政策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