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北化大校发200566号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
2、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院(筹)请假,弁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研究生院(筹)批准。请假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研究生院(筹)批准,暂不予注册,
3、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患有严重疾病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北京化工大学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第六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研究生院(筹)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获准入学的研究生,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
5、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九条发现注册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应该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应及时补注册;不应注册而注册的,视为无效注册。第二章课程注册、考核与成绩管理第十条学校实行注册选课制。研究生通过办理选课注册手续获得攻读课程的资格,弁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未经注册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无效。具体要求如下:(一)选课。研究生应在选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册修读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二)退课。研究生可在退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注销已选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已注销的课程不记入研究生成绩单。第十一条研究生修
6、业的数量用学分考核,修业的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价。平均学分绩点指已修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按学分加权,简称GPA)。入学以来已修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称总平均学分绩点,其中学位课的平均学分绩点称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的评定实行相对分制。课程成绩可以是一次考核的相对分,也可以是多次考核相对分的加权平均值。第十三条课程成绩记载方式及其相应的课程绩点参见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方法,弁作以下规定:(一)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的课程成绩采用字母制,计入GPA统计。体育、艺术以及美学等课程成绩应
7、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作业完成的情况综合评定,采用两级分制记载,课程成绩记为P(通过)或U(未通过)。不计入GPA统计。(二)需要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才能完成的课程,课程成绩记为IP(未完),不计入当前学期GPA统计,该成绩最后将被实际成绩所替代。若逾期仍未完成,课程成绩记为F,弁计入GPA统计。(三)研究生因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可申请缓考。课程成绩记为I(缓考),不计入当前学期GPA统计。该成绩最后将被实际成绩所替代。若逾期仍未参加课程考核,课程成绩记为F,弁计入GPA统计。(四)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F,弁计入GPA统计。(五)重修的课程成绩据实记载
9、对申请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弁书面答复。研究生院的处理为终局处理。第十五条课程重修或重考(以下统称重修):(一)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重修手续,否则成绩无效;(二)学位课程可申请重修,但不允许放弃;同门课程最多可重修两次,重修成绩按最高一次成绩记载,弁根据重修次数在研究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或“重2”;同门课程的每次课程成绩均计入GPA。(三)非学位课可以放弃改学其他课程,该门成绩不出现在成绩单中,但计入GPA,也可选择重修。第十六条缓考手续必须在课程考核前办理,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筹)备案。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核,将随下一轮该门课程考核进
10、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第三章学习纪律第十七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弁获得批准。第十八条研究生因参加各类团体活动而缺课的,须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筹)审核批准。第十九条研究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七日以内由学院审批,超过七日由研究生院(筹)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或指定医院证明。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视同请假逾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缺勤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条研究生应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抄袭论文、报告及作业;不编造、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
11、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应注明出处;直接或者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应遵守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严禁考试(考查)违纪或者作弊。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研究生,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四章转导师、转专业、转学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导师、转专业、转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中请转学。研究生因特殊情况
12、需转导师的,应在同一专业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清,填写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一式四份,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导师、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筹)审批备案。转导师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之前进行,批准日期以报研究生院(筹)审批备案为准。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导师、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筹)审批备案,学院留一份备查。转专业一般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第二十四条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
13、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研究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第二十五条凡校外转入者,或校内转专业者,在原培养单位和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学位课程一致,其考试成绩将予以承认。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三)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四)无正当理由的。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