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陕西高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即将拉开序幕,陕西高职院校2018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已经公布,新东方在线高考网为陕西考生及家长整理了陕西综合评价招生学校简章信息,供参考报考,以下是陕西警官职业学院2018年单独招生简章。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2018年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我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以保证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819,在陕招生代码:8118。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学院以应用型公安类院校为发展方向,围绕陕西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需要,立足为全省公安、司法系统服务,培养政治合格、具备专业知识和实战能力,胜任基层公安、司法工作的应用型、职业型人才。
第五条办学地点与学院网址:
浐灞校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号。邮编:710021。
雁塔校区:西安市建工路50号邮编:710043。
2018年综合评价新生就读地点:浐灞校区。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院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下达。
第九条2018年我院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
第五章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考统考)报名,且符合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我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参照《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报考我院的考生要求身体无残疾,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
第十三条我院于2018年3月15日对入学申请者进行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为语文、政治法律常识,考试内容不超出教育部颁布的当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面试主要考查考生身体状况及考生的职业兴趣取向、心理素质以及考生对所报专业的理解情况。
9:00—11:00语文
13:30—15:30政治法律常识
16:00―18:00面试
(二)测试地点:我院浐灞校区。
第十五条2018年3月30日前,我院将预录取考生名单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省招办,同时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预录取考生于2018年4月9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浐灞校区注册报到。逾期不注册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我院综合评价测试总分300分,由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笔试分为语文、政治法律常识两科,每科满分100分计入综合评价测试总分;面试成绩满分100分计入综合评价测试总分。我院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有D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数,按照综合评价测试总分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划定分数线,笔试两个科目和面试的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最终确定预录取名单。各科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末位四舍五入。
若综合评价总分相同,依次按语文、政治法律常识、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参加我院测试考生的最低淘汰比例为30%。
第十九条我院招生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适应学院警务化管理要求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院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学费:5500元/年;
住宿费:800—1200元/生·年,根据学生入住公寓类别确定,分学年一次性交纳。
第八章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院实行“奖、贷、助、补、减”、开通“绿色通道”等资助措施,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关于奖、助学金的规定。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200元/年,二等奖学金800元/年,三等奖学金500元/年。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