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北京市在出台《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合作若干措施》及实施细则后,又一项为台胞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具体举措,将进一步帮助台资企业加快科技创新、降低综合成本、抢抓发展机遇,继续为台湾同胞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打造更好环境、提供更好条件、保护合法权益。“26条措施”涉及为台资企业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条,包括台资企业同等参与科技创新、通信、金融等领域投资建设,同等享受融资、贸易救济、出口信用保险、进出口便利、标准制订等政策,支持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示范点建设等;涉及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的措施13条,包括为台湾同胞在领事保护、农业合作、交通出行、通信资费、文化体育、职称评审、分类招考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具体内容如下↓↓↓
第1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产业创新中心
一、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执行,具体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执行。
二、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
申报条件:
本市注册的企业制法人单位。企业制法人发起单位资金投入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全部组建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办理程序:
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研究确定创新中心定位、功能、数量、布局等。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委员会对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和创建单位资格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最终评估意见。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方案进行审定。通过后的《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将作为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及评估的依据。
责任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标准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5号楼718室
1-2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2号)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执行。
1-3企业技术中心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及违规限制条件2类。
1.基本条件
第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第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第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第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第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2.违规限制条件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第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第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第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按年度组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责任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处
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
1.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所属行业不在现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之内(现有无生产制造环节的研发型总部企业除外);申请企业的工艺和设备不属于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所列内容。
3.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
4.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5.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6.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业不低于1000万元)。
7.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9.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至少一种,其中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10.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11.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2.受理。对以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申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当年6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做出相应政务服务决定。
3.公示。受理结果通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5.核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做出政务服务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自第二年起,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请人报送运行评价材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运行评价。
受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申报网址:
1-4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
1.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400万元,占企业研发支出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同期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占比不低于0.5%。
(5)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6)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工业设计奖项。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4)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和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5)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示。
4.如公示无异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授予申请企业“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受理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5号楼
第2条
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责任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产业处
责任部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
第3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1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北京市16个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8〕7号),参照各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制定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与再生产品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具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的台资企业在满足各区政府的政策要求下,均可参与本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招投标。
施工要求:
本市建筑拆除工程实行建筑拆除、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管理。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将建筑拆除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并发包,鼓励发包给具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拆除工程单位或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单位和拆除工程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建筑废弃资源化处置业绩、设备和人员等情况进行核实。
拆除实施前发包单位应会同承包单位制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方案》。依法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的建筑拆除工程,实施建筑废弃物现场资源化处置的,发包单位应一并提交《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方案》。
拆除工程完成后,发包单位应向各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情况的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明确拆除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去向。
市城市管理委010-66055508
东城区住建委010-67051105
西城区住建委010-63028866-1304
朝阳区城管委010-67320607
海淀区城管委010-88487792
丰台区城管委010-83669700
石景山区住建委010-68822882
门头沟区住建委010-69845402
房山区城管委010-81387931
通州区住建委010-69541430
顺义区住建委010-69469984
大兴区城管委010-81296779
昌平区住建委010-69717434
平谷区城管委010-89995964
怀柔区城管委010-69659452
密云区城管委010-61095848
延庆区城管委010-69175130
3-2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园林绿化局)
全市按照“谁产生、谁处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统筹推进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高效便捷的废弃物处置与管理体系,建成以“落叶化土”、“枯枝还田”为主体的利用体系,实现园林绿化废弃物应处尽处的目标。
责任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科技处
责任部门:北京市林业碳汇工作办公室
3-4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市水务局)
根据《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9年6月-2020年6月)》的通知(京政发[2019]6)号,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
中心城区: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市水务局以公开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并与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责任部门:北京市水务局污水处理与再生水管理处
3-5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北京市16个区政府、市城市管理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7〕44号)《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首环建管〔2019〕5号),参照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执行,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能力的台资企业在满足各区政府的政策要求下,均可参与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招投标。
回收要求:
按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发展规划成立回收企业,设立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固定回收站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应符合北京市城乡社区回收站点建设规划。按照每个社区至少1个交投点,每个街道至少1个中转站进行设置。对暂时难以设立固定站点的地区,由回收公司设置统一管理、规范作业的流动回收车辆。分拣中心的设立应符合北京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除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外,每区至少设立1个符合绿色环保要求,辐射范围广、分拣能力强的区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市城市管理委010-66056250
东城区城管委010-67073700
西城区城管委010-88391610
朝阳区城管委010-67325578
海淀区城管委010-88487200
丰台区城管委010-83656260
石景山区城管委010-68881555
门头沟区城管委010-69854076
房山区城管委010-89358821
通州区城管委010-69546931
顺义区城管委010-81498676
大兴区城管委010-81296413
昌平区城管委010-69746250
平谷区城管委010-83656260
怀柔区城管委010-69642935
密云区城管委010-69044627
延庆区城管委010-69103648
3-6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项目核准(含变更、延期等情况)的请示;
2.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3.项目申请书;
4.有效规划意见;
5.有效建设项目用地意见:(1)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中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只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土地转让项目、在已批准建设用地范围进行改扩建项目、租用现有建设用地及房屋项目只需提交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办理程序:接件/受理、决定、批复、送达
责任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服务处
受理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第4条
责任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计划处
第5条
台资企业可投资主题公园,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部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招标公告注明的责任单位(具体项目单位)
第6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市金融监管局)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1.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或补充材料;
2.区监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或补充材料进行初审;
3.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区监管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或补充材料进行核对;
4.市监管部门对区监管部门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或补充材料进行复核;
5.批复、证书。
责任部门: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
第7条
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为台资企业增加投资提供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委)
台资企业平等适用本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关于做好外商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20]238号),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本市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其中属于市级核准备案的外商投资法项目下放至所在区备案管理。
责任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处
第8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市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8-1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市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部)
责任部门: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
8-2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市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加强交易商协会、主承销商与台资企业的对接,支持符合发债条件的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010-88011371
第9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法制与公平贸易处010-55579433
第10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市商务局)
责任部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第三营业部中小客户服务处
第11条
对从台湾输入大陆的商品采取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稳妥、有序推进台湾输入大陆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对来自台湾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预检考察、企业注册等管理,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北京海关)
一、食品
1.对于应先获得检疫审批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加快检疫审批速度,力争做到符合要求的随报随批。
2.未抽中现场查验的食品实施快速审单放行,抽中现场查验但不需要实验检验的食品实施快速查验,符合要求的放行。
3.生鲜食品优先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
4.预包装食品标签整改可以在企业自有库整改。
责任部门:北京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二、农产品
1.对来自中国台湾的符合大陆检疫要求的有关农产品加快检疫审批速度,力争做到随报随批。
责任部门:北京海关动植物检疫处
三、消费品
1.进口消费品标签整改可以在企业自有库整改。
2.进口消费品加快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流程。
3.未抽中查验的消费品快速审单放行,只抽中查验的快速完成查验,并可验证第三方检验报告。
责任部门:北京海关商品检验处
第12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市市场监管局)
鼓励本市各单位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在京台资企业与本市其他单位具有同等资格,依据《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20〕343号)申请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
责任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
第13条
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市科委、市教委)
13-1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市科委)
责任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处
13-2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大学科技园(市教委、市科委)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区〔2019〕117号)的规定,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宏观管理;各省科技厅会同教育厅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等学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各地方省科技厅会同教育厅负责本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初审工作,择优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荐。北京地区大学科技园推荐认定工作由市科委统筹负责,市教委配合开展。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委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3.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4.园内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7.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8.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9.举办多元化的活动那个,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10.纳入大学和地方发展规划,已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11.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科技园,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网址:
责任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
第14条
台湾同胞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申请旅行证件。
台湾同胞如遭遇紧急情况,均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
1.拨打外交部领事保护与协助应急热线。在海外拨打方式是+86-10-12308,也可拨打+86-10-59913991的备用长号码。
2.下载“外交部12308”手机客户端(APP),通过“一键求助”功能,实现网络拨打12308热线。
第15条
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15-1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15-2台湾同胞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市农业农村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以上示范社申报农业项目
2.注册地所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慎筛选,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办公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下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责任部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第16条
台湾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市交通委)
市交通委12328
首汽约车10105678
滴滴出行4000000999
第17条
第18条
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持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京无房且在大陆工作、学习和居留的台湾居民,可在本市购买一套住房。
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申请购房资格审核。
3.通过经纪机构购买存量房的,由经纪机构代为申请购房资格审核。
结果查询:
输入申请编号、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查询审核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的,可至任一区房屋交易大厅申请复核。
责任部门: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事务中心购房资格审核室
第19条
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大陆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大陆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大陆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促中心)
19-1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北京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营运(市委宣传部)
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北京市文化产业建设发展,鼓励来京开办文化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文化产业园区,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东城区010-64457262
西城区010-83140472
朝阳区010-65099846
海淀区010-82468035
丰台区010-83656717
石景山区010-88699835
门头沟区010-69832899
房山区010-89350341
通州区010-69542841
顺义区010-69420441
昌平区010-89710175
大兴区010-60214051
平谷区010-69962511
怀柔区010-69680026
密云区010-69046081
延庆区010-69100068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010-67881985
19-2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加北京文化创意大赛(市文促中心)
北京文化创意大赛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主办。
责任部门: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19-3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加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市文化和旅游局)
经文化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可以在北京市进行文化交流演出及营业性演出。
一、文化交流演出行政审批办理流程:
请咨询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营业性演出行政审批办理流程: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记录;
3.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字样;
4.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5.距离演出举办日期20日前(工作日)将申请材料提交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申请材料
1.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员个人签订的演出协议
4.场所同意函
5.演出节目内容介绍
6.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介绍
7.演出场地说明
(三)设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19-4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北京市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人事处010-85157239
第20条
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申报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部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
第21条
在大陆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高科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科委)
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
2.单位推荐及公示。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进行推荐。
3.评审机构审核。评审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4.评议组评议。专业评议组根据申报人员工作和专业情况进行答辩考核,并按照分类评价标准进行定量与定性分类评价。
5.评委会表决。评审委员会依据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的知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分类综合评价,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确定专业技术资格。
6.验收及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对申报材料、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进行验收。通过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或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7.发放证书。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
2.单位推荐及公示。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在职称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范围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进行推荐。
6.验收及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对申报材料、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进行验收。通过人员名单在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网站进行系统内公示,公示期为15天。
7.发放证书。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申报高校科研机构自主评聘的
1.发布拟聘岗位信息。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根据岗位设置及岗位空缺情况,发布聘任岗位信息。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基本条件及本校、本机构制定的岗位聘任条件,具备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教学、科研和实践能力。
3.考评前公示。聘委会对应聘人员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考核、评议。考核组和评议组对应聘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
5.确定拟聘人选。聘委会综合考核、评议意见,结合岗位实际,提出拟聘人选。
6.验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考评程序和结果进行验收。
7.聘任前公示。聘委会对验收合格的拟聘人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8.办公会审定。校、院(系、所)长办公会审定聘任人员。
9.聘任结果备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划分,将聘任结果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10.颁发证书。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师资管理办公室010-51994903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010-55577981
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010-83366909
第22条
责任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展规划处
第23条
进一步扩大招收台湾学生的院校范围,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属院校比例。(市教委)
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等学校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1)学校基本概况;(2)校内港澳台学生招收和管理机构、分工,以及专职工作人员设置情况;(3)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4)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招生简章、专业目录;(5)港澳台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介绍等。
责任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
第24条
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在大陆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市教委)
24-1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
根据现行政策,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与内地学生同等待遇。
24-2在大陆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
公派留学工作是由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留基委”)负责组织实施,可登陆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n)查询申报指南。
第25条
欢迎台湾运动员来大陆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和职业联赛,积极为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大陆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为台湾运动员备战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提供协助。(市体育局、北京冬奥组委对外联络部)
25-1欢迎台湾运动员来大陆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和职业联赛,积极为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大陆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市体育局)
欢迎台湾运动员来京参加北京市体育局主办、承办的体育比赛,积极为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京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
责任部门:北京市体育局办公室
25-2为台湾运动员备战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提供协助(北京冬奥组委对外联络部)
责任部门:北京冬奥组委对外联络部
第26条
北京市体育局加大台湾运动员以内援的身份参加北京足球、篮球、乒乓球、围棋等职业联赛的开放力度。欢迎台湾运动员报考北京市体育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