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总局、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计划,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或者经学校批准学生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学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一、认识实习管理
(一)认识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二)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管理。
(三)认识实习由各系部组织,按照专业工种结合新生入学教育,报经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批准后,组织一年级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
二、跟岗实习管理
(一)学生跟岗实习的报批
1.每年8月20日前,系部按照教学计划制定各专业下学年跟岗实习计划,8月25日前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系部报送的跟岗实习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于8月30日前制定学院下学年学生跟岗实习计划,并报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按照跟岗实习计划安排学生跟岗实习时,系部填写《临沂市技师学院学生跟岗实习审批表》,经有关职能处室、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安排跟岗实习。《学生跟岗实习审批表》一式三份,系部留存一份,报送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一份。
4.跟岗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5.不得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跟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
(二)学生跟岗实习单位的考察与确定
1.考察实习单位
2.实习单位确定
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凡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的单位,一律不作为学生跟岗实习单位。
在全面考察基础上,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作为跟岗实习单位。
(三)学生跟岗实习协议的签订与组织
1.签订三方协议书
学生跟岗实习单位确定后,学院、实习单位、参加实习学生签订跟岗实习三方协议。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跟岗实习。
教务处负责实习协议签订的协调工作。
2.组织学生跟岗实习
(四)跟岗实习跟踪管理与服务
跟岗实习学生到岗后,系部要及时跟踪管理与服务,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学生跟岗实习工作。
1.跟踪管理与服务方式
系部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班主任或实习指导教师要协助实习单位指导学生跟岗实习,与实习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信息沟通交流,定期召集学生进行讨论学习,与学生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交流。
2.跟踪管理与服务内容
3.跟岗实习总结
每次跟岗实习结束后,系部选派的班主任或实习指导教师要对跟岗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生跟岗实习资料整理与归档
学生跟岗实习资料包括:
1.《学生跟岗实习审批表》。
2.实习单位资料(资格证件、实习简章等)。
3.三方协议书、监护人知情同意书。
4.学生实习报告、实习考核结果。
5、跟踪管理与服务有关记录及总结报告。
以上资料,第五部分报教务处存档,其他部分由系部存档。
三、顶岗实习管理
(一)学生顶岗实习的报批与信息汇总
1.学生顶岗实习的报批
学院于每年3月、12月制定顶岗实习计划并报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每年3月份和12月份,招生就业指导处向各系部发放《临沂市技师学院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安置审批表》,各系部按照“审批表”程序填报,经有关职能处室、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由招生就业指导处安排顶岗实习。《临沂市技师学院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安置审批表》复印件,报送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不得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
2.顶岗实习学生信息汇总
(二)顶岗实习学生信息发布与用人单位信息(数量)汇总
1.顶岗实习学生信息(数量)发布
每学期,招生就业指导处会同各系部,按学历与技能层次、专业等,以班级为单位,汇总全院需要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数量,编制学院顶岗实习学生信息统计表,通过多种渠道向有关用人单位发布毕业生信息。
2.用人单位信息(数量)汇总
每学期,在有关用人单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后,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汇总本学期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岗位需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在此基础上,对用人单位进行初选,对具备实习条件、符合实习要求的单位,列入考察名单。
(三)学生顶岗实习单位的考察与筛选
1.学院考察实习单位
2.学生考察实习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顶岗实习的学生实地参观考察用人单位,听取用人单位的情况介绍,让学生掌握第一手资料,利于学生选择顶岗实习单位。
3.实习单位确定
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凡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的单位,一律不作为学生顶岗实习备选单位。
在全面考察基础上,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作为顶岗实习备选单位。
(四)学生顶岗实习的具体安排程序和方式方法
1.职业指导
招生就业指导处会同有关处室系部,根据学生数量(包括男女生比例等)实际情况、实习单位考察情况和学生顶岗实习安置办法,就学生选择实习单位和岗位、参加实习单位面试和考核、办理离校手续等方面的问题,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帮助学生顺利走上实习单位和岗位。
职业指导教育以班级授课和系部专业群专题讲座为主,或邀请劳动模范、企业经理或厂长、优秀毕业生等来校作专题报告。
2.学生实习单位的确认
招生就业处会同有关处室和系部与实习单位协商,以专业班级或专业群为单位,召开学生和实习单位双向选择专场见面会,由实习单位向学生进行企业介绍、开展咨询答疑,学生在老师指导下选择实习单位,实习单位通过对学生面试、测试等方法,确定入厂实习学生名单。
3.签订三方协议书
各实习单位确定实习学生名单后,招生就业指导处、实习单位、参加实习学生,召开三方见面会,签订顶岗实习三方协议。
4.组织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签订三方协议书后,招生就业指导处协调有关处室系部组织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包括填写《知情同意签字表》《离校手续签字表》等有关表格。
5.组织学生到顶岗实习单位报到
(五)顶岗实习学生跟踪管理与服务
顶岗实习学生到岗后,招生就业指导处协调有关处室系部及时跟踪管理与服务,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选派专人协助实习单位指导学生实习、组织专人进行回访,采用现代通讯手段与实习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信息沟通交流,与实习学生进行座谈、深入实习学生进行调查和抽查,采用现代通讯手段与实习学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信息沟通交流等。
3.对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学生的跟踪管理与服务
4.学生顶岗实习的调整
对确实不适合在原实习单位实习的学生,可视情况安排调整实习单位或返校学习培训,待适合顶岗实习后重新安排实习。
5.学生顶岗实习跟踪管理与服务总结报告
每次集中进行的顶岗实习活动,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协调有关处室系部写出跟踪管理与服务总结报告。
(六)学生个人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的办理
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
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必须在实习前提交个人申请、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未满18周岁的学生需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经班级、系部、教务处、学生处签字批准,招生就业指导处备案后方可顶岗实习。
(七)学生顶岗实习资料整理与建档
学生顶岗实习资料包括:
1.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安置审批表、顶岗实习与就业安置学生信息登记表、顶岗实习与就业安置学生信息(数量)汇总表。
2.用人单位资料(资格证件、实习简章等)、实习单位名单汇总。
3.三方协议书、知情同意签字表、离校手续。
4.跟踪服务有关记录及总结报告。
5.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学生个人申请、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未满18周岁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6.学生实习报告、实习考核结果。
以上资料,第一至第三部分由招生就业指导处存档,第四部分由教务处存档,第五至第六部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存档。
四、学生实习工作的规范管理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允许在学生需要安排顶岗实习的学期安排校外跟岗实习活动,以免影响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五)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学生实习工作中违规违纪,以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实习考核
(一)学院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学校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二)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三)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六、安全职责
(一)学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三)实习单位会同学院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五)班主任至少每半月要对实习班级进行一次全员联系,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和权益诉求,积极开展相应安全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学生实习安全。每半月要向学生工作处报送一次学生实习管理情况。
(六)班主任要高度重视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群体事件,一旦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或群体事件必须在事发当日向系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就业指导处报告。
(七)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