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师德为先和能力为重相统一。以德能兼修为导向,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2.坚持统一制度和分类评价相结合。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发展。
3.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
4.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合理界定和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推进学校自主评聘,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二、实施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各市、县(市、区)职业教育教研机构。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考本方案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设置。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过渡到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2.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3.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职业高级中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级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级中学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级中学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级中学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4.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2.坚持符合中等职业学校特点的评价导向。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岗位类型和岗位特征,在全国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制定《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更加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更加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更加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更加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不再将论文、课题等作为职称评聘的前置条件,可将教研报告、发明专利、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参与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学生实习成果、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参与教学竞赛成绩、参与企业技术革新、开展企业员工培训等作为评价条件,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所教专业的职称评审,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3.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于少数特别优秀、具有特殊贡献的教师,符合规定破格条件的可破格参加评审。对于长期在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教师以及既承担文化课或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评审中予以适当倾斜。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可按原职称认定相应职称;无职称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评定相应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健全评审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增强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加强评委会组织管理,建立评委专家库,注重遴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进入专家库。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创新评价方式。探索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特点、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形式,采取上课说课、笔试面试、专家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大学校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开展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等评价结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探索依托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在线申报,增加职称评审的透明度,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3.深化自主评聘改革。逐步扩大学校职称评聘自主权,各地结合本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下一步自主评聘的准备,原则上自2021年起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自主评聘改革。
(四)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5号)精神,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同步进行,取得资格之日起应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形成竞争择优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调动所有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2.对此次改革前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尚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在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待岗位空缺后,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
3.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动态调控,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高级岗位比例可体现学校差异,向办学规范、管理高效、教育质量高、服务贡献大的学校适度倾斜。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实现岗位能上能下的学校,在高级岗位配置时可给予适度倾斜。正高级职称按省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为确保改革工作的积极推进和稳步实施,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过渡办法及职称评价指导标准。
(二)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所属学校人员素质情况、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情况,为制定实施方案作好准备。
(三)各地教育及人力社保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改革实施办法和人员过渡方案,特别是近3年岗位评聘计划,细化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和办法,并报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四)依托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浙江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登记表》,经学校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统一报送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及时更新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
(五)根据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情况,按规定开展2020年的职称评聘工作。
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和省人力社保厅组织实施,具体另行通知。
(六)各地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过程中相应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
五、工作要求
改革中遇到重要情况,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社保厅。
附件:
1.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2.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确保现有教师职称的平稳过渡和改革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和对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各市、县(市、区)职业教育教研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二、过渡内容
(一)中等职业学校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
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二)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经教育部备案的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过渡到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过渡到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过渡到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教员,职业高中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过渡到助理讲师。
三、过渡程序
各地和学校依托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过渡,具体程序是:
(一)依托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教师本人一键导出《浙江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登记表》,核对无误后报所在学校。如信息有错误,教师本人应当修改系统中的原始数据,再导出核对。
(二)学校审核信息无误后从系统中导出《浙江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一览表》,在学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照职称评审权限将《浙江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登记表》和《浙江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一览表》自主审核过渡或在线提交教育和人力社保主管部门,同时导出纸质《浙江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过渡人员登记表》并加盖公章,自主审核或按照评审权限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没有纳入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范围的学校,要抓紧通过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和教师信息录入工作。确实无法录入的,由学校组织教师填写登记表,做好过渡工作。
四、过渡要求
附件2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师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别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别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条本标准用于指导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各市、县职业教育教研机构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各设区市应按照本指导标准的要求,根据本地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特点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要求制定具体评价标准。综合运用上课说课、笔试面试、专家评议、实践操作考核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科学、量化、分类、精准的评价体系。
各地应当及时将细化的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社保厅备案。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由省教育厅细化制定。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五条坚持以德为先。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行为准则。
第六条坚持教学中心地位。适应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新要求,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特点,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改变片面强调论文和课题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提高业务(专业)能力和教学(指导)水平。
第七条坚持实施分类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在考核学科水平的基础上应充分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科学合理进行评价;专业课教师重点考核专业技术技能和社会培训
任务的承担情况;实习指导教师重点考核实践操作能力,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市场贡献。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申报实习指导教师需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积极参与社会培训。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年限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四)申报高、中级的教师,近5年、3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对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与实习指导教师之间交流岗位的,从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普通高中教师交流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需先转评到中等职业学校相应教师职称满一年后,再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第九条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1.正高级讲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教满5年。
2.高级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教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教满5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教满5年。
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满4年;或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满4年。
4.助理讲师。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实习指导教师
1.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7年。
3.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3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4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4.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3年。
5.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结合教育行业特点,继续教育学分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
第四章评价条件
第十一条正高级评价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教学理念先进,教学风格独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普遍认可。
(三)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担任设区市级及以上专业带头人,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技术革新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长期坚守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第一线,并对所在学校的发展或当地的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五)正高级讲师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的专业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副高级评价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四)坚守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第一线,对所在学校的发展或当地的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五)高级讲师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高级讲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社会服务等方向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起到带头人的作用。
第十三条中级评价条件
(一)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讲师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社会服务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初级职称评价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助理讲师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
(三)助理讲师能较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二级和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能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五章倾斜政策
第十五条不具备正高级职称规定的学历或资历,但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一)获国家级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技术能手、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等荣誉称号。
(二)获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
(三)获职业教育的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集体项目排名前三)及以上。
(四)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教师本人获全国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五)获全国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大赛一等奖。
第十六条不具备高级职称规定的学历,但担任中级职称满5年者;或担任中级职称不满5年,但具备规定学历者,再具有下列条件中的2项,可以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除获得第十五条破格条件包含的荣誉称号外,以下奖项也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省(部)或地市级劳动模范、省(市)技术能手等称号。
(三)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四)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或省中等职业学校职业能力大赛学生技能类国赛项目一等奖。
(五)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
第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申报高级职称的评价中应当给予倾斜:
(一)已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三)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一、二等奖或省中等职业学校职业能力大赛学生技术一等奖的教师。
第十八条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申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本指导标准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二十一条中层干部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级干部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第二十二条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解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重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进行中等职业学校职称制度改革?
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力量。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后,把职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专业系教师整合设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更加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更加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岗位特点,也解决了改革前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不能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审的矛盾,拓展了教师的职业发展通道。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师德为先和能力为重相统一,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二是坚持统一制度和分类评价相结合,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三是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四是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推进学校自主评聘,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三、本次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以及市、县(市、区)职业教育教研机构的教师。
四、改革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称名称是什么?
答: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的职称名称是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和助理讲师;新增设置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名称是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五、改革后的职称等级如何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
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称等级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六、改革前的职称如何过渡到改革后的职称?
答:改革前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过渡到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级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级中学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级中学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级中学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七、教师个人如何完成职称过渡?
八、改革后的职称评价标准有何特点?
答:改革后的职称评价标准更加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更加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更加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以及市场认可度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将教研报告、发明专利、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参与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学生实习成果、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参与教学竞赛成绩、参与企业技术革新、开展企业员工培训等作为评价条件,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把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教师本人获全国优秀指导教师等作为破格申报条件之一。
九、新聘用的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如何认定职称?
答: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可按原职称认定相应职称,无职称的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评定相应职称。
十、改革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如何评聘?
答:中等职业学校的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分开,由省统一组织,单独开展评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由各地和学校按权限组织评聘。同时,按计划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原则上2021年实行副高级及以下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同步进行,以充分扩大中等职业学校的用人自主权,促进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和人才使用的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