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与增能:新《职业教育法》保障学生权益的内涵解读

职教学生的赋权增能是为了响应技术迭代进步与知识生产模式转型所引发的工作组织模式变革和产业转型升级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从教育法律到教育政策再到具体教育过程,给予学生更多的参与权与选择权,同时,帮助学生技能学习与升学就业,主动获取成长和发展能力的动态过程。

(二)赋权增能对职教学生的意义

赋权增能对职教学生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赋权增能可以激发学生发展的主观能动性。技术迭代进步和社会创新的加快需要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并提高学习效率,新《职教法》提出的“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有助于引导职业教育尊重学生的主体性的前提下,明确其所需要发展的能力并结合教学方法的形态学来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进而增强其学习的积极性,最终达到提高学习效果的目的。

另一方面,赋权增能可以提升学生的身份认同。如何看待自身身份,直接关乎职教学生的学业投入和表现。既有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和就业政策,很容易让职教学生“逃离工厂”。2021年10月,《中国青年报》通过对26596名职业院校学生的就业意向调查发现,六成以上的职教学生不会选择蓝领工作。打破职教学生在校是“二流学生”、毕业后拿到“二流学历”、工作后从事“二流职业”的自我认同仅靠职业教育自身是远远不够的。新《职教法》首次以法条形式将职业教育的类型属性予以确定,频频出现的“平等”“公平”“同等”等词汇从学习、升学和就业等多维度明确了职业教育以及职教学生的身份与地位,有助于打破“二流教育”的烙印,提升职教学生的身份认同。

二、赋权:立法保障职教学生的受教育权

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即公民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国家有义务提供教育设施和培养师资,为公民创造必要的教育条件。进一步保障职教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新《职教法》的突出特点。新《职教法》主要通过明确立法目的、丰富实体权利、补充教育救济3方面来进一步保障职教学生的受教育权。

(一)明确立法目的:保障职教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丰富实体权利:完善职教学生的受教育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进步,我国不断通过立法与修法,对公民受教育权进行了普遍规定,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不断丰富完善。具体到《职业教育法》,受教育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不断丰富主要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其一,增加了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护。新《职教法》将1996年版《职业教育法》中的“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改为“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女性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新《职教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对残疾学生学习与生活进行帮助的规定,如“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不同组织、机构协同合作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教育培训等,进一步细化了对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障。

(三)补充教育救济:避免职教学生受教育权的侵害

除了丰富实体权利,新《职教法》增加了对学生在教育救济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明确学生实习实训权益,减少校企合作各参与主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对部分企业和高职院校的调查表明,83%的企业单方面根据自身生产需求安排学生实习,只有17%的学生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新《职教法》增加了一系列条款对校企合作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新《职教法》规定,校企合作要明确学生实习实训的内容与标准,做到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不得让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新《职教法》将原有的校企合作条例升格为法条形式,使校企合作更加有法可依。

三、增能:立法激励职教学生的发展动能

如果说新《职教法》对职教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是外部赋权,对职教学生发展动能的激发则是内部增能。职业教育“二流教育”背后的根源在于职教学生面临升学路径狭窄、就业求职壁垒多、发展机会少等难题。这也是家长和学生将职业教育作为“备选项”的主因。新《职教法》通过规定职教学生与普通院校学生在升学与就业等方面有平等机会,有利于扭转社会歧视,激发职教学生的发展动能。

(一)打破升学“天花板”:满足职教学生的升学意愿

一方面,新《职教法》通过完善职教高考制度,保障职教学生公平升学的权利。系统规划和建设职教高考制度是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总体而言,建构职教高考有两个主要功能或者目的,从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角度,新《职教法》对招生考试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从保障受教育者权利而言,新《职教法》对招生考试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保障职教学生公平升学的权利。2021年的《中国职业教育发展大型问卷调查报告》表明,67.8%的中职学生和67.33%的高职学生希望继续升入高校学习。从法律文本来看,新《职教法》根据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新增了7处关于招生的规定,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教高考制度,遵循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规律进行考试招生,进一步凸显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同时,为避免唯分数、唯考试的僵化招考,新《职教法》还规定,高职院校可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文化+技能”的考试方式进行招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可以破格录取。这些法律规定有利于促进中职学校办学质量的提升,增加中职学生和优秀技术技能人才进入高职或本科深造的机会。

另一方面,发展职教本科从社会层面而言有助于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从受教育者层面来讲有助于学生高质量就业与全面可持续发展。随着技术迭代进步与工作组织模式持续变革对技术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学历层次上移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因此,需要有针对性地提高一些专业的学历层次,适度发展职教本科。截至2022年,全国普通本专科招生规模已突破千万,而全国职教本科在校生数仅有12.93万人。显然,现有职业本科规模成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堵点”。新《职教法》明确符合办学条件的专业“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建议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总结现有职教本科院校办学经验,适度加快职教本科建设步伐,引领高技能人才培养。

(二)破除学历“出身论”:增强职教学生技能提升动力

除了受教育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不断丰富,职教学生的就业保障内容也逐步完善。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连续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技能中国行动”实施方案》《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系列文件,明确技能人才在就业、薪酬分配、落户、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竞争机会。针对职业院校学生因为“学历出身”,在就业时受到不公平待遇甚至歧视的情形,新《职教法》明确规定,“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并强调职教学生与普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以及职业发展等方面享有平等机会,并要求创设公平公正就业环境,禁止在报考、录用及聘用等就业环节妨碍职教学生公平竞争。

同时,新《职教法》对1996年版《职业教育法》中招聘规定的薄弱点进行了补充和加强,规定企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进一步从类型教育的角度保障了职业教育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劳动光荣、技能宝贵的良好风尚的形成。另外,新《职教法》新增了对受教育者就业的资格要求,要求“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特定行业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除了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之外,也有利于提高职教学生对职业技能学习的积极性。

(三)提升“获得感”:激发职教学生积极的自我效能

新《职教法》通过提升职教学生的经济社会地位,增强职教学生的获得感,进而激发职教学生产生积极的自我效能感。自我效能是指人们对自身能否利用所拥有的技能去完成某项工作行为的自信程度。自我效能的提升过程往往伴随着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的提升,以及产生对自己命运掌控感的心理体验。因此,自我效能高的群体往往更多地使用“高兴的”“积极的”“满足的”等积极词汇来描述自己的境遇。

四、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办学经费要求,保障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学生实习实训报酬,保障职教学生的劳动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提高职教学生的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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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第34期,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引用本文请标注:吕建强,任君庆.赋权与增能:新《职业教育法》保障学生权益的内涵解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2(34):17-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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