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
(一)债权人人数少于10人,债权总额或债务人财产少于500万元的;
(二)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
(四)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
(五)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移送破产审查的;
(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经对破产案件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简化审理的,经合议庭研究,可以在审查阶段提交摇号产生管理人的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时,应附《委托函》《清算、破产案件随机指定清算组成员、管理人确认书》原件,及拟裁定受理的合议笔录复印件。裁定受理时,审理法院应同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我院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如符合本指引第一条规定,由我院在作出裁定前开展管理人指定的准备工作,形成的工作资料随案移送审理法院。审理法院在接收案件后,应及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采取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告通知债务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通知。
第四条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应自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有关破产程序的公告。
管理人不刻制印章的,可以由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代章,但应经人民法院允许。多家中介机构联合担任管理人的,代章时各中介机构均应加盖印章。
第六条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债权财产、债务的调查核实工作,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
裁定受理的“执转破”案件,管理人可直接使用执行法院已形成的执行调查结果。
审理法院应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案件管理系统能够查询到的有关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清单(案号、案由、当事人、审理或执行法院等)。
对于不动产、车辆、账户等能够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债务人财产信息,管理人可以向审理法院申请查询。对查询结果,管理人应结合债务人资产、财务等材料进行核对。
第八条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申报债权的审查、审查结果反馈、对债权人异议的复核等债权审查工作,并制作债权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无需征询其意见。
第九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就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终结破产程序后追加分配方案等进行审议、表决。
债权人会议可以网络会议、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具体方式可由人民法院在受理公告中载明或由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以公告形式另行通知。
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十条管理人应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债务人资产的可参考价值,并主动引导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价格进行协商。
执行程序中已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有效期之内的,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执转破”案件中,所涉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流拍后移送破产审查再行拍卖的,不受评估、鉴定及审计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管理人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中介结构的,应当约定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以及责任。
第十一条资产变价方案,一般应包含变价方式、次数、降价幅度、无法变现的处置等内容。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以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变价或分配,但法律法规禁止通过上述方式处置的除外。
财产无法变价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管理人可放弃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无法追索、追收的财产,或追索、追收成本高于追索、追收所得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管理人不再追索、追收。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经人民法院同意处置的不宜保管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应在收到同意复函后三日内采取变价措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处置方案后,管理人应在决议形成后五日内开展变价工作。
第十二条管理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同时拟定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并以一次分配为原则。
财产分配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进行,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财产分配可以通过非货币方式进行。
分配方案已提前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变价完成后,管理人应在十日内完成分配工作,并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申请。
债权人提供的账户无法划入分配款的,管理人应在发现该情况后七日内与债权人就收款方式完成书面确认。如确认后账户仍无法划入的,管理人对分配款提存。
第十三条对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以及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全部表决通过的决议,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当场裁定确认。表决未通过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可在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裁定。
第十四条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或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30日内,宣告债务人破产。
对“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地、管理机构和人员下落不明的企业”的“三无”案件,管理人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终结前,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充分披露债务人信息,保证债权人知情权。终结程序后至债务人注销前,债权人会议均可召开。
第十五条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一般应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终结程序;“三无”案件,一般应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终结程序。
第十六条本意见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可根据本意见,对不适宜整体进行简化审理案件的有关程序、事项作简化处理。
强制清算案件可参照适用本意见。
第十七条本意见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