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牧原股份控告姬栋侵权案判决结果)
$牧原股份(SZ002714)$$新希望(SZ000876)$$温氏股份(SZ300498)$
(2023)豫1325民初3913号
原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灌涨水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676846C。
法定代表人:秦英林,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姬栋,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费县大田庄乡黄崖村192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80811591X。
原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公司”)与被告姬栋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牧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王鑫,被告姬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牧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案涉平台发布的有关原告的视频信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案涉平台、全国新闻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名誉损失200万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
告索赔的200万元的金额远远超过了我的承受范围。
原告牧原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3、公证书,证明原告发现被告在网络上侵害原告名誉权后,立即申请河南省南阳市宛都公证处就被告发布的有关视频进行公证,留存、固定证据。原告在前一组证据中主张的被告以各种形式侵害原告名誉的内容,系被告在案涉平台上真实发布的视频内容;
4、中国肉类食品行业先进企业“最具价值品牌”、2020中
5、2023年8月1日-10月20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价走势,证明因被告对原告在网络上长期诋毁、诽谤、侮辱,使原告的商业交易机会和客户流失,引发社会公众及投资者对原告的经营管理的担忧和恐慌。造成原告股价长期异常波动,股价跌幅高达27.89%,市值损失高达300亿元以上;
7、公证费用发票、律师服务合同、律师咨询服务费发票,证明因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原告为实现合法权益采取了公证、
律师咨询服务等合理措施,因此支出了公证费1500元,律师咨
询服务费30000元。该费用系原告为实现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姬栋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赞32.9万、作品2617个。第28页内容“第一就是牧原的股价
最近是一跌再跌”,第32页至33页内容“牧原小幅拉涨猪价,
昨天我就说过牧原要拉涨猪价”,第36页至38页内容“明天牧原又要拉涨猪价,现在的猪价完全掌握在集团场手里,今天牧原又是降价卖猪”,第41页内容“一哥连续操作了两天拉涨猪价”,
第44页至49页内容“牧原和温氏商量好了一起拉涨猪价,牧原
拉涨猪价”,第51页至52页内容“截止到目前市场上的猪价就只剩了集团场在自编自演了,也算是秋后的蚂蚱蹦跶不了几天了”,第54页内容“集团猪场已经开始走下坡路了”,第56、58页内容“今天牧原开始减量拉涨猪价,今天牧原小幅拉涨”,
第60页至62页内容“墓园就来了一个下马威,让其他跟
进证明自己在这个行业的霸主地位”,第64页内容“明天牧原
又要拉涨一波”,第66页内容“牧原股价下跌不要被集团骗了
不要买猪企的股票”,第69页至75页内容“牧原的骚操作,不仅害得养殖户持续亏损了大半年,还让广大股民赔得血本无归,他们只会画大饼拿补贴想法搞融资,就是为了继续画大饼拉涨股价,你看看那些债台高筑的养猪集团,所以千万不要买养猪集团的股票”,第79页至80页内容“9.27号牧原砸场子,猪价连续涨了两天,没想到今天牧原又来砸场子”,第81页、83页内容“9月25号受牧原突然拉涨猪价的影响,牧原在河南毫无道理的强行拉涨猪价”,第85页至86页内容“难道一哥又准备玩
一个大局吗,玩脚底抹油偷跑的把戏”,第88页内容“明天牧
原肯定要拉涨价格”,第90页至93页内容“猪价乱不乱,猪价集团说了算,今天的牧原,即是养猪业的老大,想压价打击同行是易如反掌”,第95页至97页内容“第二牧原的高价猪低价肉继续冲击抢占市场,屠宰量增加稳居全国第一,其他屠宰企业只能是被动的应对”,第99页至101页内容“集团厂拒收牧原的大猪,那是牧原的猪喂出来都是短期肥,用上我们猪知源的狂飙004”,第109页至117页内容“牧原老板说养猪的三个阶段,
那么你认为秦老板说的是要吓退劝退散户”,第129页至130内容“牧原温氏新希望等再次豪赌,下一个谁会暴雷呢”,第134页至135页内容“其中牧原温氏新希望双胞胎,猪企负债率
是70%以上,”第137页至138页内容“第二又有内部消息,牧
原温氏今天又要联合拉涨猪价”,第140页内容“8月11号牧
原带头降价”,第145页至149页内容“养猪业有大事发生,牧
原都被打败了,低于墓园的7块8毛5”,第151页至152页内
容“牧原和温氏带头降价,牧原在河南江苏安徽降了一到两毛钱”,第155页至160页内容“降低成本,把牧原干倒,就是用我们猪
知源这个小饭桶套餐”,第162页内容“牧原强力拉涨猪价一公
斤涨八毛”,第166页至167页内容“据说牧原今天又减量25000
头,要拉涨五毛到一块钱一公斤”,第169页内容“牧原又压价,
牧原有降价”,第172页至177页内容“影响中小养殖户的两个
重要信息,河南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场有700多家,其中牧原占了300多家,而且墓园的满负荷率目前仅为78%,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第179页内容“牧原暴力拉升猪价”,第182
页内容“自己拉涨猪价先跑路让散户买单”,第188页内容“7
月27号牧原又是降价出猪”,第191页至192页内容“受集团
厂降价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猪价都是弱势下调”,第201
页至216页内容“牧原骚操作三个怪现象,第一仔猪数量大幅减少是不是可以解释为大家都不上牧原的二次育肥,也不抓牧原的猪苗,第二墓园出栏的肥猪量也在减少,牧原喊出来的出栏目标是不是完不成了呢,第三牧原的能繁母猪数量在暴涨,是给下半年憋个大招吗,熬走同行的这些骚操作套路到底是为什么”,第217页至218页内容“牧原也在用透皮浇泼液,即使牧原一年出
栏8000万头猪,每隔三个月也要用这个透皮浇泼液”,第222
页至224页内容“猪价继续走低难道要崩盘?牧原牌价全线下降两毛钱一公斤,是有的拒收牧原的猪导致的还是消费不给力”,第225页至237页内容“欲让其灭亡必先其疯狂,牧原是
真可怕,大干快上,公司五年内要实现出栏1.3亿头的目标,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需要踩着无数个中小散户的尸体才能实现,
这预示着未来五年猪价将长期被打压,但也未必是坏事,称为广大养猪人公敌的公司,注定没有什么好下场”,第241页至244页内容“牧原开始卖饲料了,又要大举进军饲料业,和屠宰业大面积亏损了,会不会成为饲料行业的黑马和鲶鱼,牧原的饲料质量怎么样,你会不会买牧原的饲料喂猪”。
另查明,原告此次起诉10个同类案件,共支付律师咨询服
务费90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发布在抖音及快手网络平台上的58个视频对其构成诽谤或者侮辱,被告对涉案视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被告认为其发布案涉视频的本意并不是攻击牧原公司,将“牧原”写成“墓园”是因为其说的方言编辑软件识别的问题,也不是故意为之。自从收到传票以后,已经删除了有关的所有视频,并保证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也希望能和牧原公司达成谅解。结合本案中被控侵权视频和在案证据,本院对双方争议焦点具体
评析如下:
一、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二、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三、原告名誉损害的后果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应删除前述侵权的视频内容,并在案涉平台发布
公证是原告维权的必要取证手段,其为此支出的公证费1500元,被告亦应一并承担。原告在本案中提供律师咨询服务费发票30000元,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就该批案件支出的律师咨询费用的
总成本,对其主张律师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本院酌定1万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姬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损失共计14万元。
三、被告姬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理支出公证费1500元、保全费5000元、律
师费1万元,合计16500元。
四、驳回原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2250元,由被告姬栋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大厅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