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编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
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和完善破产管理人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办理破产质效,结合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办理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决定重新编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作原则
2.择优遴选。本次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制定评分标准,结合执业信息、专业经验、专业能力、负面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定,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入册名单。
二、名册计划
1.根据本市破产案件办理实际情况,本次重新编制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由90家机构组成,具体包括:15家一级管理人、40家二级管理人、35家三级管理人;本次新增的自然人管理人名册由10名自然人组成。
2.申报上一级管理人的机构,如未能被评定为该等级管理人,但是符合下一级管理人评定条件的,可直接参与评定下一级管理人,自然人管理人只能申报三级管理人。
三、申报要求
1.机构申报条件
(1)在上海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机构,以及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机构在上海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可申请编入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机构的申报条件详见《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暂不接受异地机构入册申报申请。
(3)现有管理人名册内的管理人,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若未提交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入册资格。
(4)在本次重新编制管理人名册完成并正式实施前,现行名册内的管理人正常履职,若有人员大幅变动或其他影响正常履职的情形,应及时向市高院和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安排。
2.自然人申报条件
(1)本次编制自然人管理人名册与其所在机构挂钩,每个申报机构只能推荐一名个人参加自然人管理人申报。
(3)最终的自然人管理人名册应当受到各自然人管理人所在机构最终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条件限制。
四、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机构申报
2.自然人申报
五、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申报流程和规范
(4)逾期申报的,不纳入本次评审范围。
(5)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否则取消参评资格。
(6)各申报人自行下载本公告附件相应申报表及业绩清单进行填报(具体业绩佐证材料通过网络在线上传扫描电子版,纸质版无需提交佐证材料),A4纸打印后由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骑缝章,于2022年3月11日前一并邮寄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南路535号商事庭胡晓萌收)。
2.评审采用三轮评审制
(3)第三轮评审采用面试及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一级管理人和自然人管理人的第三轮评审采用现场面试方式,由前两轮总分排名前20位的一级管理人候选人以及20名自然人管理人候选人分组面试;二级、三级机构管理人的第三轮评审采用书面方式,由管理人评选委员会进行书面评审。第三轮评审预计于2022年6月进行,届时将另行发布面试通知。
(4)申报表权重占50%,书面考核权重占30%,面试及书面评审权重占20%,合计得出申报人的总得分,根据总分高低排名确定最终入选初审名册的机构。
4.复核。公示期满,管理人联合领导小组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申报人从初审名册中删除,缺额由备选名单中分数最高的申报人递补。
5.公布。审定后的管理人名册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人民法院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上海法院网、上海市司法局网站上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联合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