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在线平台_爱学大百科共计2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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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学习怎样理解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健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执行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不断迈出坚实步伐。但必须看到,仍有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被人民群众称为“执行难”,执行不了的法律文书被称为“法律https://www.gzst.edu.cn/dj/PartyDownload/info_itemid_58040_subjectid_2.html
2.扎实履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监督职责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政策指导、会议指导、调研指导等方式,以及采取上挂下派、以干代训等方式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不断加大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提高辖区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整体水平。要探索建立司法巡查上下联动机制,推动上下级法院同步开展司法巡查,充分发挥司法巡查整体效能。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11/id/7013117.shtml
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合法监督方式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合法监督方式:1.程序监督。高级别法院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方式监督下级法院;2.发布解释和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判例的方式,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监督法律实施;3.检查工作。高级别法院可以派出工作组赴下级法院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展https://m.66law.cn/v/wenda/1220857.aspx
4.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如下: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https://www.lawtime.cn/tuwen/661816.html
5.对执行案件的申诉和投诉一、上级法院监督 (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和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定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书面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结,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共同执行或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http://www.fxcourt.cn/display/302389.html
6.最高法:法院执行机构将协同监察机构对下级执行工作“一案双查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系统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是指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https://www.cqcb.com/dyh/live/dyh1098/2019-11-18/1983810.html
7.浅谈执行监督人大执行监督的效力不能等同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人大的监督意见没有特别的强制效力。而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对下级法院发出的纠错指令,下级法院必须执行,对此下级法院仅有复议权。各级法院对人大执行监督中的意见,于法有据的应坚决支持;于法无据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但是不管是否https://china.findlaw.cn/info/xingzheng/zhixingfa/57414_2.html
8.法院违法执行的认定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违法执行由执行监督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确认。 (一)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撤销违法的执行裁定、决定的,属于依法确认 执行监督主要是通过当事人提出异议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https://www.64365.com/special/fywfzxdrd/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333503.html
10.执行行为异议程序与执行监督程序的关系《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71条专门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从近年来的执行实践来看,执行监督的内容非常丰富,不仅涉及执行行为,也涉及执行依据。就法院的执行行为而言,又涉及滥用执行权和怠于行使执行权等不同的情形。提起的原因也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诉和上级人民法院主动启动两方面。http://www.360doc.com/content/22/0124/00/70808058_1014639123.shtml
11.现行法律规范下民事执行案件法院内部监督有关要点在此背景下,有关省市高院就内部执行监督做了规范,但适用条件存在差异。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粤高法〔2018〕243号第一条规定“本指引所称的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等各类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审查的执行救济制度,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执行监督和本院自行启动执行监督。”而《https://phlawyer.com.cn/newsinfo/5645954.html
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南方plus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的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等各类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审查的执行救济制度,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执行监督和本院自行启动执行监督。 第二条 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应当适用案件执行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应当结合案件的进展及现状等实际情况综合审查判断。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811/13/c16598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