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案件办理中常见的七个疑难问题(附规范梳理)法院立案民诉法

监督主体: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本辖区内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各地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监督客体: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确有错误的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消极执行或者执行案件长期不能执结;

监督结果:撤回申请、驳回申请、限期改正、撤销并改正、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

执行监督案件办理中常见的七个疑难问题

疑难问题一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范围

疑难问题二当事人不服执行监督裁定的救济途径

疑难问题三以院长发现形式撤销以物抵债裁定,是否属于执行行为

疑难问题四对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怠于执行,当事人有什么救济途径

疑难问题五案外人对执行行为不服,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疑难问题六执行信访与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程序如何衔接

疑难问题七执行标的流拍后,当事人才主张评估报告程序违法、结论错误的,应当适用何种程序救济

疑难问题一.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范围

【裁判观点——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监督案件应主要围绕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复议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案件索引:被执行人常州金迪化工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溧阳金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化工研究所、唐××、狄××、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案

裁判案号:(2015)执申字第5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评估拍卖过程是否违法,热电公司在本案异议复议程序中未提出该问题,因此,本院在执行监督程序中对此不予处理。如热电公司认为本案拍卖程序违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案件索引:淄博嘉周热电有限公司与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案号:(2016)最高法执监41号

疑难问题二.当事人不服执行监督裁定的救济途径

【裁判观点——当事人不服执行监督裁定只能申诉】

根据当事人申诉,执行法院对申诉以执行监督立案审查,作出执行监督裁定书。该执行监督裁定书的性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而属于执行监督范畴。申诉人对执行监督裁定书不服,不能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只能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案件索引:北海市华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执行复议案(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32期)

裁判案号:(2016)桂05执复12号

【裁判观点——不能以执行异议程序审查执行监督行为】

并非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所有行为均可以提出异议。就本案所涉的执行监督行为而言,执行监督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等执行救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作为两种不同的纠错机制同时存在的。执行监督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监督行为不服,不应再行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予以救济,否则将导致程序的循环往复。当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监督行为不服,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另行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案件索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烟台银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案号:(2015)执复字第31号

疑难问题三.以院长发现形式撤销以物抵债裁定,是否属于执行行为

【裁判观点——撤销以物抵债裁定的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可以异议复议】

案件索引:申诉人吴红阳与吕辉族、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案号:(2019)最高法执监374号

疑难问题四.对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怠于执行,当事人有什么救济途径

【裁判观点——当事人不能对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怠于执行提出执行异议,而应由上一级法院启动督促执行程序】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执行不力、消极执行,能否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分析如下:

案件索引:淄博东源实业总公司与山东圣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

裁判案号:(2015)执申字第50号

疑难问题五.案外人对执行行为不服,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观点——案外人对执行行为不服不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2)保民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并不涉及职工持股会的法律责任,职工持股会与该民事判决的结果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职工持股会虽主张该判决的执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但其在该案中并不具有第三人的身份,其起诉也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职工持股会如认为一审法院执行中查封其土地使用权错误,可提出执行异议解决。

案件索引:河北建设集团管道构件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与被申请人保定金盛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大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裁判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317号

疑难问题六.执行信访与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程序如何衔接

【执行规范——执行信访与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程序如何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三部分、关于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的办理部分对执行监督和执行信访之间的关系有详细规定。

第11条、【审查类信访的基本要求】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指信访当事人申诉信访,反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

第15条、【复议裁定监督一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第16条、【未受理执行异议的补充救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信访,执行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前款所规定执行监督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由此看出,执行异议、复议、监督基本上遵循了一次异议、一次复议、一次监督的救济途径,若未完整经过异议、复议、监督程序,似乎仍然可以进入执行救济途径。

疑难问题七.执行标的流拍后,当事人才主张评估报告程序违法、结论错误的,应当适用何种程序救济

【裁判观点——超过期限提出的评估拍卖的范围错误、评估人员的资质不合法、评估方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等异议问题,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审查】

评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的评估属于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辅助行为,人民法院对于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具备评估资质、评估范围是否符合要

求、评估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等事项具有审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上述异议,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昊源公司在拍卖前并未提出异议,而是在案涉标的物已经拍卖并流拍后才提出异议,超过了上述规定关于收到评估报告后十天内提出异议的期限,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因此,青海高院(2016)青执异24号执行裁定驳回昊源公司的异议申请,该意见结论正确。

但昊源公司提出的评估拍卖的范围错误、评估人员的资质不合法、评估方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等问题,可能影响流拍后以该次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以物抵债的价格,涉及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因此,对于昊源公司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仍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审查。对于其所称青海高院属于重复执行的有关事实问题,也应一并审查。

案件索引:青海昊源矿业有限公司、秦××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裁判案号:(2017)最高法执复25号

附:【执行监督的规范规定梳理】

1.1《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2020修订)的第十三节

第71条,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第72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75条,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2《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函告下级法院自行纠正或直接下达裁定、决定予以纠正。

1.3《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六条下级法院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催报,也可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四部分,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指出在通过分权制衡原则合理配置执行权的基础上,加大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力度,通过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途径,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

1.5《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按照执行监督案件予以立案。

第二十六条,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的;

(二)驳回申请,即监督申请不成立的;

(三)限期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撤销并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

(五)提级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自行执行的;

(六)指定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

(七)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

1.6《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中《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二)中将执行审查类案件正式分为

THE END
1.理论学习怎样理解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健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执行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不断迈出坚实步伐。但必须看到,仍有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被人民群众称为“执行难”,执行不了的法律文书被称为“法律https://www.gzst.edu.cn/dj/PartyDownload/info_itemid_58040_subjectid_2.html
2.扎实履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监督职责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政策指导、会议指导、调研指导等方式,以及采取上挂下派、以干代训等方式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不断加大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提高辖区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整体水平。要探索建立司法巡查上下联动机制,推动上下级法院同步开展司法巡查,充分发挥司法巡查整体效能。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11/id/7013117.shtml
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合法监督方式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合法监督方式:1.程序监督。高级别法院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方式监督下级法院;2.发布解释和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判例的方式,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监督法律实施;3.检查工作。高级别法院可以派出工作组赴下级法院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展https://m.66law.cn/v/wenda/1220857.aspx
4.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如下: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https://www.lawtime.cn/tuwen/661816.html
5.对执行案件的申诉和投诉一、上级法院监督 (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和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定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书面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结,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共同执行或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http://www.fxcourt.cn/display/302389.html
6.最高法:法院执行机构将协同监察机构对下级执行工作“一案双查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系统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是指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https://www.cqcb.com/dyh/live/dyh1098/2019-11-18/1983810.html
7.浅谈执行监督人大执行监督的效力不能等同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人大的监督意见没有特别的强制效力。而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对下级法院发出的纠错指令,下级法院必须执行,对此下级法院仅有复议权。各级法院对人大执行监督中的意见,于法有据的应坚决支持;于法无据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但是不管是否https://china.findlaw.cn/info/xingzheng/zhixingfa/57414_2.html
8.法院违法执行的认定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违法执行由执行监督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确认。 (一)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撤销违法的执行裁定、决定的,属于依法确认 执行监督主要是通过当事人提出异议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https://www.64365.com/special/fywfzxdrd/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333503.html
10.执行行为异议程序与执行监督程序的关系《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71条专门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从近年来的执行实践来看,执行监督的内容非常丰富,不仅涉及执行行为,也涉及执行依据。就法院的执行行为而言,又涉及滥用执行权和怠于行使执行权等不同的情形。提起的原因也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诉和上级人民法院主动启动两方面。http://www.360doc.com/content/22/0124/00/70808058_1014639123.shtml
11.现行法律规范下民事执行案件法院内部监督有关要点在此背景下,有关省市高院就内部执行监督做了规范,但适用条件存在差异。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粤高法〔2018〕243号第一条规定“本指引所称的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等各类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审查的执行救济制度,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执行监督和本院自行启动执行监督。”而《https://phlawyer.com.cn/newsinfo/5645954.html
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南方plus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的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等各类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审查的执行救济制度,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执行监督和本院自行启动执行监督。 第二条 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应当适用案件执行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应当结合案件的进展及现状等实际情况综合审查判断。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811/13/c16598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