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3日司发通〔20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对犯罪分子的教育矫正,同时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规定》,严格依法执行禁止令,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规定》是对
刑法修正案(八)有关禁止令规定的具体化,对于在司法实践中依法正确适用、执行禁止令,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确保禁止令得到正确执行。
二、严格依法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
《规定》明确,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和司法所要严格依法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
要准确理解、把握禁止令的内容。禁止令对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期间内禁止从事的特定活动、禁止出入的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的特定人等事项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扩大禁止事项的范围,不得缩减或延长禁止令的执行期限。
要做好与禁止令适用有关的调查评估。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拟适用或者建议适用禁止令,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的,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要从严掌握禁止令执行中有关事项的审批。禁止令执行期间,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离开所居住市、县的,要严格控制,防止脱管失控。经批准外出的,司法所要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防止发生违反禁止令的行为。社区服刑人员确需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三、加强对禁止令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党委(组)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周密部署,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履行好指导管理职责,抓好禁止令执行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适应禁止令执行工作的新要求,要大力宣传确立禁止令制度的重大意义及其具体内容,为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认真研究分析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增强执行效果。要采用专家讲座、集中学习、案例研讨等形式,抓好执行禁止令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协调配合。对禁止令的具体内容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要定期向人民法院反馈禁止令执行情况,对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共同研究解决。要加强对禁止令执行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指导检查,总结实践经验,把握工作规律,不断完善禁止令执行工作的有效机制和办法,促进禁止令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