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立案、庭审、执行、文书、审务公开,构建面向公众、服务社会、化解矛盾、接受监督的司法公开信息平台,规范、高效、优质地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电子诉讼文件网络服务。
本须知所称电子诉讼文件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诉机关等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至结案期间提交的诉讼材料和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以及立卷归档的诉讼档案经数子化处理后提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诉机关网络查阅利用的电子文书。
电子诉讼文件网络服务系统仅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提供网络查阅服务。查阅服务包括在审案件电子诉讼文件查阅服务和诉讼档案电子文件查阅服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尽可能通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或诉讼材料收转中心提交诉讼材料。通过其他途经提交诉讼材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发送查阅提示信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材料7个工作日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未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查阅提示信息,可通过12368诉讼信息服务平台咨询或投诉。
在立案至结案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发送电子交换证据、电子传票、电子举证通知书、电子受理通知书、电子应诉通知书、电子诉讼权利告知书、电子公示公告等文书。在上述电子文件进入当事人约定的电子信箱后,视为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完成。当事人根据网络服务平台发送的提示信息,及时查阅。
在审案件电子诉讼文件网络服务系统对具体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自立案至结案期间的电子诉讼文书查阅利用服务,系统支持诉讼电子文书下载、打印。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文书网络服务平台使用须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4年4月6日
附件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电子文件网络查阅须知
提供网络查阅服务的诉讼档案电子文件是指本院立卷归档的诉讼档案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形成的电子文书,具体包括“上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
查阅主体申请查阅密码所需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申请内容
主体类别
有效证明材料内容
申
请
人
为
自
然
口当事人已故,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提供当事人死亡证明、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口诉讼代理人申请的,须提供代理案件判决书、裁定书原件、身份证明资料(律师证或有效身份证);
口其他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法
口法人代表申请的,须提供盖有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
备
注
表中所指“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是指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受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姓名(单位名称)
案号
身份证号
联
系
方
式
拟阅卷
年月日时分
手机号码
查
询
目
录
口
上诉状
答辩状
庭审笔录
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判决书、裁定书
处
理
意
见
及
由
口同意
口同意(限
制利用)
口涉及商业秘密,限制网络利用范围;
口涉及个人隐私,限制网络利用范围;
口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限制络网利用范围;
口其他限制网络利用范围的情形。
口不同意
口申请主体不适格;
口涉及国家秘密,不予网络利用;
口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封存档案,不予网络利用;
口其他不予网络利用的情形。
查意
阅见
主或
体建
议
诉讼档案电子文件查阅申请表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电子诉讼文件,档案管理员有权严格限制利用范围。档案管理员对申请主体申请查阅的内容实质审查,作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提供网络利用的电子诉讼文件仅为具体查阅主体提供72小时的查阅服务。查阅主体可通过重复预约,多次申请查阅电子诉讼文件。
查阅主体若需具有证明效力的纸质文件,暂时仍须到本院档案管理部门打印并加盖印章。凡列入诉讼档案电子文件目录范围内的诉讼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原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