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监管办法》共八章四十六条,《监管办法》第2条界定了监管范围,主要包括各有关主体对投资计划分解、资金安排和使用,以及相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投入运营等环节开展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后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活动,相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体现了事中及事后监管的全覆盖。《监管办法》第3条确定了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四大原则。下文将就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建立发改委统一领导、纵横联动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成功实施,既依赖主管部门的有力监管,也依赖地方的积极配合,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均未提及激励机制与措施。《监管办法》第9条建立健全投资计划管理奖惩激励机制,对于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分解、执行和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较多、综合评价排名靠后,或者审计提出问题较多,且有关问题严重的中央单位或地方,应当视情况扣减本年度投资下达规模。对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管理情况良好的地方,通过督查激励、通报表扬、在编制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倾斜等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二、细化监管内容,构建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
(一)在线监管,违规信息计入信用记录,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单体项目实时监控,提高监管效率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多、分布广,监管难度大。如,2020年安排投资6000亿元,支持项目36871个。近年来,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库建立起的在线监管,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管效率,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跟踪手段,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障。
《监管办法》第18条对未按时开工、建设进度滞后、资金支付率低、缩减投资规模、超期未完工等问题项目进行预警,有效提高监管效率。
(二)定期分析,采用“三到现场”等方式对项目开展核查
《监管办法》第16条规定现场核查“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监管办法》第31条规定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投资项目开展灵活机动检查。
《监管办法》第19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对本地区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有关问题项目及时组织现场核查,或者通过视频方式查看项目现场,向项目建成后的服务对象、涉及对象等访谈了解项目有关情况,并督促整改。
(三)强化监督执法
在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调度基础上,对各项监督检查要求予以明确,并设专章切实加强对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监管。同时,对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以及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和惩戒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三、项目评价重点
(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后评价,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项目后评价原则上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同时重视公众参与,可广泛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强化后评价成果运用。
(二)强化后评价成果运用
后评价成果将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作为项目奖惩、日后项目申报等的重要底层数据,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四、合规建议
根据《监管办法》的重点条文,我们提出如下合规建议供参考:
(一)《监管办法》第11至12条明确落实“项目责任制”,即建立项目法人制度,对不具备项目法人专业能力的建设单位,提倡采用“代建制”模式,强化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投资项目依法、合规、节约、高质量完成;
(二)投资计划指标的科学性、指标下达的及时性
(四)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及时、准确、完整;
(五)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计划要求足额及时推进资金支付,不得闲置、转移、侵占、挪用资金;
(六)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资金管理及核算,资金使用符合规定要求,项目终了提交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意见。
综上所述,国家显著加强投资项目的监管,应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本文解读仅为个人观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欢迎联系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