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湖南广西等省份定调债务风险!

2023年行将过半,对于各省市来说,如何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已经成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之一。

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最近,包括辽宁、湖南、广西在内的多个省份,均就地方债务风险发声。

辽宁:防止市县级债务风险向省级传导

近日,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政府关于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省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债务“闭环”管理制度体系,压紧压实风险管控责任,科学储备遴选债券项目,把握债券发行节奏,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省政府关于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同时认为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的调研报告反映成绩全面详实,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针对性,希望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的部署要求,标本兼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推动全省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确保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研究县(市、区)财政管理问题。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省债务风险总体安全可控,通过以长补短、以低补高等债务调整方式,有效化解县(市、区)级财政的主要债务风险。但也要看到,我省政府债务风险依然严峻。要进一步研究县(市、区)级财政管理问题,高度重视风险叠加带来的冲击,有效防范基层财政风险,坚决守住底线;同时,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培植税源,拓宽收入渠道,增强财政调控能力,算好经济工作、地方管理工作的账。

二、持续加强政府债券管理。要系统规划、严格控制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持续强化政府债券管理,用于支持好项目;科学测算我省债务需求,着力做好项目储备,提高债券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优化投向结构,目前我省政府债券支持民生和基建领域占比较高,应当向创新科研等能创造更多经济价值的领域倾斜,充分发挥债券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湖南: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坚决剥离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

6月6日,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举办专题培训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和严禁统计造假、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批示精神。

沈晓明指出,要把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精神作为主题教育重点学习内容,坚持常学常新、时时对标对表,必须以坚强党性观念和坚定理想信念来夯实正确政绩观,矢志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造福;

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来引领正确政绩观,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

必须以党的初心使命和宗旨情怀来滋养正确政绩观,站在人民立场上想问题、办事情,不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必须以系统观念和辩证思维来把握正确政绩观,在“五位一体”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体现正确政绩观的要求;

必须以求实精神和务实作风来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

必须以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正确的选人用人来维护正确政绩观,让正确政绩观成为广大干部的思想和行动自觉。

沈晓明作辅导报告。

沈晓明强调,要突出重点领域、精准果断亮剑,将严禁统计造假、严控债务风险作为纠正政绩观偏差的重点内容。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与统计造假行为作斗争,推动专项治理见行见效,坚决刹住统计造假这股歪风。

保持战略定力,不纠结于经济指标增速一时的快慢,坚决做到实事求是,坚决防止“数字游戏”;发扬斗争精神,以“刮骨疗毒”的勇气推进专项治理,深挖细查责任缺失、失职渎职、执法不实、整改不力等问题;

防止躺平思想,强化担当作为,用真本事、下苦功夫发展经济,做到稳中求进、减少波动、不断向好;

健全制度机制,推进统计改革创新,深化统计监督和其他监督贯通协同,织密严防统计造假的制度笼子。

要切实扛起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重大政治责任,从发展观政绩观上找问题根源,从政治上正视问题、推进整改。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供需矛盾的变化,切实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多大财力办多大的事,决不能寅吃卯粮、透支未来;

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坚决剥离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严肃查处违规借款、变相集资等行为;

坚持“新官理旧账”,遏增量、化存量,坚决防止“击鼓传花”,避免风险蔓延和传递;

树牢“过紧日子”思想,强化政府预算硬约束,把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

沈晓明强调,要掌握思想方法、坚持善作善成,把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贯穿湖南高质量发展的始终。

既要久久为功,对“三高四新”涉及的各领域都明确目标任务和量化指标,紧盯不放、锲而不舍,也要只争朝夕,一步一个脚印把规划图变成施工图和实景图;

既要解放思想、敢闯敢试,又要实事求是、脚踏实地,按客观规律办事,不能片面为了求快而失稳、犯方向性颠覆性错误;

既要抓住重点,突出抓好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完善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体系“两大任务”,也要协同推进,正确处理好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经济发展和生态环保、发展和安全、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发展和党建等各方面关系;

既要做显功,让老百姓看到变化、得到实惠,也要做潜功,扎扎实实打基础、做铺垫、利长远、增后劲;

既要正向激励,也要从严约束,把绩效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等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发现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对政绩观存在偏差的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让正确政绩观深入人心,让高质量发展蔚然成风。

广西:地方政府不对国企债务承担偿债责任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

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方式,违规将应由财政预算资金出资建设、没有经营性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交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筹资建设

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转为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项目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实施投资决策

不得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债或者变相融资

不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承诺偿还

不得新组建以政府性融资功能为主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禁新设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严格防范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应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国外贷款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采用特许经营、股权合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模式支持建设的项目,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分配收益和风险,政府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最低收益、承担本金损失和回购等;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为其他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兜底。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充分考虑下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除共同事权下级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外,不得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各政府投资资金的主管单位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财政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予以适当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使用银行贷款的经营性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等项目管理系统建立完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实行动态调整、滚动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由项目所属的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由所涉及地区报请共同的上级审批,或由所涉及地区联合审批。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投入。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坚持科学严谨的论证程序,开展多方案、多维度的论证研究,确保前期工作质量,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和申报材料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明确的政府投资投向;

(四)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项目审批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就项目建设必要性、投资规模与建设标准的合理性、项目资金及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二条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核定投资概算的同时,原则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评审结论作为批复投资概算的依据。投资概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可不进行预算控制价和竣工结算评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重点分析项目概算投资超过估算投资的原因和构成。其中,对未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对初步设计修改后重新报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内容不完整、建设内容和规模不合理、编制依据不充分、投资估算不准确等明显缺陷的,项目审批部门应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应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四)国家及自治区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政府可采取投资补助方式、贷款贴息方式对企业投资项目予以支持。项目单位在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后,应当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各资金的主管单位审核,资金的主管单位要重点审核资金安排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明确的投向。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和项目储备情况,建立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工作机制,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

第十七条各政府投资资金的主管单位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安排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资金,在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基础上编制下达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同级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并计划在本年度内开工,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三)政府投资资金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年度投资计划,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建设规模的较大变更是指主体工程建设规模增加10%以上或减少20%以上,建设内容的较大变更是指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内容相应的投资占原总投资的比例超过10%以上,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或重新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六条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投资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实际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或同等手续核定的投资)。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各专业要按分配的投资额控制设计,不得超过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在科学论证、落实要素、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缩短工期。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完成专业验收和配套验收后,项目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按期保质投入使用。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后续安排投资、完善项目审批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核查、在线监测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发现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充分发挥人大、审计、财政等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着力提高政府投资收益,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落地落实。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等项目管理系统如实报送和更新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等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除涉密项目外,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在线平台实现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审批、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利用领导干部职务影响力违规插手影响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六)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挪用、挤占、截留政府投资资金;

(四)超概算安排预算资金。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已出台但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政策,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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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主题一:信用债投资框架以及城投债信用研究

一、信用债投资框架与信用策略实操

1、当前信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

2、2014-2022违约主体复盘

3、信用债的投资策略

二、信用债市场风险分析方法

1、信用债市场格局的变迁

2、各主要行业信用风险分析的思路

3、如何利用外部信息进行风险判断

三、城投公司的风险现状

1、城投公司的外部环境变化

2、城投债风险分析方法和信用特征

3、城投类信用风险事件复盘

主题二:债券投资的基本逻辑

一、中国债券市场的历史和现状

1.债券市场的历史沿革与重大事件

2.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及其因此产生的定价逻辑(投资者占比、风险资产及税收)

3.中国信用债市场的不同品种及发行审批体系

4.近十年利率走势及关键节点的重要特征

二、影响债券收益率的主要因素

1.宏观政策方向(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2.经济趋势方向(劳动力、PMI、通胀、投资、消费、净出口)

3.其他市场变动趋势对利率市场的传导逻辑(汇率、美元指数、信贷规模、票据利率、社融规模、权益市场)

4.市场本身的运行周期

三、债券投资领域的常见概念与术语

1.久期

2.基点价值

3.凸性

4.常用交易术语

5.常用交易手法

四、债券投资的常规策略与投后评价

1.宏观面与配置时机的把握

2.杠杆套息策略

3.骑乘策略

4.信用债利差轮动策略

5.投资组合的归因分析

主题三:商业银行视角下债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一、债券投资的合规风险控制

1、从银保监局稽核调查问卷开始合规之旅

2、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必要流程

4、债券投资账户类型的划分(投资倾向与账户分类硬约束)

5、农商银行债券业务的特别限制:银行监管评级与投资限制

二、债券投资的流动性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的表现:冲击成本和监管要求

2、投资目标与流动性要求

3、组合结构与流动性风险控制(组合形态:梯形和哑铃型)

4、从公募基金谈组合交易纪律(信用比例、杠杆比例与质押券)

5、政策变动导致潜在投资人的变动(以资本管理办法变动谈未来大类资产的信用利差)

三、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控制

(一)信用风险的预防

1、从市场上两类尚未有违约的债券谈信用风险控制要点

1.1企业永续经营前提和股权结构

1.3债务结构:种类构成、期限结构、成本结构;

1.4业务合理性判断:财务数据、经营信息、应收应付、同业对比。

2.1企业股权结构

2.2企业经营范围

2.3应收应付的主要项目

(二)信用风险的控制

1、组合的行业分散

2、城投的区域分散

3、个券的集中度限制

(三)信用风险的转移

1、市场上常见的担保及其有效性

1.1资产抵质押担保

1.2母子公司担保

1.3专业担保人担保

2、信用衍生工具简介

2.1凭证、合约、信用联结票据

3、信用风险的救济

3.1追加担保

3.2债券发行过程及责任

3.4从破产法看底线逻辑

四、债券投资的利率(市场)风险控制

1、组合的久期、基点价值

2、组合的杠杆限制

3、风险规避

3.1被动投资

3.2久期免疫

4、风险转移

4.1常用利率衍生品国债期货、利率互换、利率期权和标债远期

5、投后的风险监测和控制(压力测试、归因分析)

五、债券违约处置要点

1、近年来市场信用债违约情况概述

3、违约前的处置

3.1处置逻辑

3.2常见的内部责任追究

4、违约后的应对

4.1债委会

4.2诉讼、仲裁与资产保全

4.3诉讼对象的选择

4.4选择发行中介作为诉讼对象的一般前提

4.5参与破产与重整

主题四债券发行与承销

第一章债券市场概况

1-1债券融资在企业融资中的角色

1-2企业发行信用债融资的优势

1-3债券发行规模走势

1-4信用债市场快速增长

第二章主要债券融资工具的类型与特点

2-1利率债的类型与特点

2-2沪深交易所信用债债务融资工具的类型与特点

2-3国家发改委监管的信用债融资工具的类型与特点

2-4银行间交易所市场信用债融资工具类型与特点

2-5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定义与类型

第三章公司债发行基础

3-1公司债券的定义及发展历程

3-2公司债券发展的市场背景

3-3公司债发行监管政策的变化

3-4公司债券融资优势

3-5公司债券主要品种与特点

第四章公司债发行操作

4-1公司债发行要素

4-2公司债发行流程

4-3普通公司债发行方案设计

4-4可交换公司债发行方案设计

第五章企业债发行基础

5-1企业债的发展历程

5-2企业债融资的优势

5-3企业债的主要品种

5-4企业债发行的市场规模概况

5-5企业债发行的监管政策

第六章企业债发行操作

6-1企业债发行的基本要素

6-2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

6-3企业债券的分类审核

6-4企业债券的项目运作流程

6-5企业债券的品种选择与结构设计

6-6企业债券发行方案设计案例

第七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实务

7-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展历程

7-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规定

7-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市场规模

7-4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分层管理体系

7-5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CP/SCP)的特点与发行流程

7-6中期票据(MTN)的特点与发行流程

7-7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PPN)的特点与发行流程

7-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创新品种的特点与发行流程

第八章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发行实务

8-1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发行场所-北金所的定义与特点

8-2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创设的背景与目的

8-3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现状与趋势

8-4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业务规则

8-5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产品定位与设计原则

8-6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项目备案与挂牌流程

8-7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案例解析-ZGC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债权融资计划

第九章债券发行尽职调查

9-1债券发行尽职调查的监管规定

9-2债券尽职调查的内容

9-3债券尽职调查的方法

9-4城投企业债券发行尽调逻辑

第十章债券融资方案设计

10-1债券融资方案设计的前期工作

10-2债券融资方案设计流程

第十一章信用债承销策略

11-1债券承销策略

11-2询价与路演

第十二章债券承销助推器-信用缓释工具

12-1信用缓释工具定义

12-2信用缓释工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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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介绍

讲师A:头部券商债券承销部高级副总裁,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拥有CPA,CMA等专业证书,在券商、信托等金融机构工作10余年,在债券ABS业务实操、信用风险识别等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讲师B:长期供职于某农商银行,曾任金融市场中心风控经理,现任某农商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投资一部负责人,所在团队截至2022年末管理资产总规模300亿元,主要通过基金、资管和自营户进行债券投资,所管理资产全部是市价法计价的资产,占该农商银行交易户总规模的66%。主动管理的基金在市场的相对排名较为靠前,多年来长期处于全市场前30%-20%的水平。

讲师C:某头部券商债务融资部执行董事拥有十余年债券业务经验,熟悉各类债券品种业务和创新产品。多次主持债券发行,其主持债券发行规模近5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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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程安排

日期:2023年7月14-16日(周五、六、日)

地点:杭州(具体授课地点课前一周告知)

周六、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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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及团购

课程费用:3800元/人(包含培训费、场地费、材料费、午餐、茶歇)

优惠信息:7月1日报名交费享受早鸟价3500元;3人以上同行优惠300元/人,优惠叠加!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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