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明确评估重点和评估时限;除项目情况复杂的外,评估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企业投资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核准文件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规范化管理
《办法》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额等具体情况告知备案机关。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对企业在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也要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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