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1:不同的商业目的要有不同的税务架构
脱离企业发展战略和商业计划的税务筹划方案无疑是空中楼阁。投资公司在搭建未来税务架构过程中,需要充分衡量自身的商业目的和发展计划,以设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的运营架构。
商业目的
税务架构
投资“套现”
减少投资退出的税负,减少持股的层级
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考虑重组、再投资中的税负等,间接持股为宜
融资需要
如股权质押,可以采用间接持股
股权激励
在持股公司的层面设计股权激励计划
另外,现实中由于股东人数较多,或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司决策的效率,往往也需要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方能实现。
要点2:投资“退出”的税负成本要未雨绸缪
投资获取收益后,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金,是一笔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通常而言,待投资实现收益后再进行税务筹划,往往为时已晚。,因此,投资不是目的,实现盈利才是投资者的目的,也是投资价值的体现。因此,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就应该充分考虑投资退出的税负成本。持股方式的不同,投资退出的税负成本也不同。一般而言,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在投资退出时,势必面临控股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间接持股的“夹层”越多,税负越重。自然人直接持股在退出投资时,则只需按照转让收益的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
步骤二:调查境内“税收洼地”
要点3:哪些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用
62号文清理对象
说明
与国家财税制度矛盾
超出税收等优惠政策实施时限
未经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某地区出台税收等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审查批准,地方擅自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整体部署和利益
要点4:境内“税收洼地”的选择
我国针对东、中、西部的不同发展阶段与特点实施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东部地区突出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针对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地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出台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高科技、文化、现代服务业等几个方向。就中西部地区而言,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区域性的税收优惠较多,面向的产业也较为广泛,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尤其是在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背景下,针对新疆、西藏等地出台了诸多税收等优惠政策。
类型
重点发展产业
主要税收优惠
财政补贴
深圳前海
金融业、高端服务业(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
产业目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个税优惠政策
对金融行业进行财政补贴;对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个税进行补贴,等等
广东横琴
高新技术、医药卫生、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商贸服务
目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出台增值税、消费税等优惠政策
对港澳居民个税补贴;企业、个人贡献奖励;企业办公用房补贴,等等
福建平潭
高新技术产业(4大项)、服务业(4大项)、农业及海洋产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等
目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出台增值税、消费税、个税等优惠政策
对台湾居民个税补贴;
重庆两江
国家鼓励类产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科技企业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
新疆喀什
涉及产业众多,共34大项,433项产业
产业目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5免”优惠,力度大
地方出台专门文件;可以进行协商,一事一议
要点5:建立利润汇集以及对外投资的平台
对于有持续投资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税务架构的搭建,建立符合自身商业计划的资本运营以及投资平台,一方面实现投资收益的回流;另一方面可以将投资收益继续对外投资,并借助投资平台实现并购等商业目的。将持股平台作为投资扩张、资本运作的平台,在实现横向、纵向扩张时,对现有实体运营公司架构不会造成冲击,同时,通过申请特殊性的税务处理,降低交易的税负,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资本运作的顺利推进。
要点6:通过迁址或重组的方式重塑架构
对于投资者而言,最优税务架构的搭建,顶层设计最好,但是却不现实,通常需要通过调整现有公司的架构的方式来实现,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方式
分析
迁址
重组
步骤三:搭建中间控股公司
要点7:股息红利的无税回流
要点8:融资功能中间控股公司
要点9:境外架构的引入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境外投资方转让非居民中间控股公司股权,间接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由于转让所得非来自中国境内,在中国不产生纳税义务。由此,基于未来国际并购及投资退出的考虑,投资企业可选择引入境外架构。
步骤四:确定投资平台的组织形式
要点10:合伙企业分析
要点11:公司形式分析
要点12: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运用
步骤五:签署投资协议
要点13:投资协议如何签署
步骤六:税收优惠的申请与维持
要点14:积极申请行业性税收优惠
要点15:依法获取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
要点16:注重投资平台公司的日常税务管理
要点17: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风险的控制
要点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刑事风险的防范
“营改增”完成后,“虚开”“代开”等行为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刑法第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上述情形,个人和单位所受的最高处罚可判无期徒刑。可见,利用违规发票进行抵扣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是不能触碰的红线。投资者在投资经营以及税务筹划过程中,应该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合规性。另外,根据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增加了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的法律责任条款,“纳税人以欺骗手段取得税收优惠资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逃避缴纳税款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时,需更加审慎,注重合法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