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舱位:Y/B/H/L/P/Q/G/V/U/Z/X/N/M/K/J/W/T/E/D/I/舱;
3.除产品舱(M/K/J/X/W/S)和N/T外,各舱位下设2或3个子舱位,如:Y1,Y2,B1,B2,I1,I2,I3。
1.A/O舱:头等舱特价/头等舱产品备用舱位;
2.N舱:优免票舱位,使用规定按舱位对应优免票规则执行;
3.M、K、J、X、W:产品舱位,使用规定按对应的产品规定执行;
4.S舱:经济舱产品舱,票价为订座航段对应经济舱全价,儿童与成人同价;
5.T舱:团队专用舱位;
6.E、D、I舱:特价舱位;
7.各明折明扣舱位子舱位,在办理退改签业务时,有特定规则限制,则按对应的限制规则办理;若无特定规则限制,一律按对应的主舱位规则办理;
8.其它舱位规定参照本文件执行;
1.各舱位价格以旅行之日订座终端中公布及PAT:A显示的运价为准。金额以人民币十元为单位,票款个位四舍五入,另有规定的特殊产品除外;
2.使用PAT:A后,禁止对PNR进行有关票价计算组(FN/FC)、人数、行程、航班、舱位、分离等更改,如有更改视为手工出票。如PNR信息需要变更,需要重新进行PAT:A操作。
除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以旧客票有效期为准。
对于HK票应注明出票时限,如系统自动生成时限或控制人员输入清理时限,则以系统或航线控制人员标注为准,航线控制员输入的清理时限优先级最高,严禁做假“RR”及输入“假票号”占座。如有恶意占座,一经查实处以所占航段对应服务等级公布普通运价2倍的罚款。
除N舱优、免票外,其它舱位客票均不允许填开OPEN客票。(三)团队
所有航段必须在同一个PNR中订座;必须按航程顺序打印客票并使用连续票号。
1.订票时须在重要旅客的姓名组后要加注“VVIP/VIP/CIP”字样,不得遗漏。
2.重要旅客定座记录必须严格执行标准格式,在OSI项备注重要旅客的姓名、最高职务、行政级别、随行人数、联系方式等信息。
VVIP:先做“OSIGJVIP姓名IS职务TCP/随行人数”,再使用“OSIGJVIPISVVIP”;VIP:直接做“OSIGJVIP姓名IS职务TCP/随行人数”;CIP:先做“OSIGJVIP姓名IS职务TCP/随行人数”,再使用“OSIGJVIPISCIP”;
3.因山西与陕西的发音相同,如是山西省的重要旅客须在OSI项中加注TYN字样,如是陕西省的重要旅客则须在OSI项中加注XIY字样。例:OSIGJVIPTYN
4.订座时重要旅客及随行人员的订座情况一定为“OK”状态,随行人员如不在同一编码,需在重要旅客编码内进行OSI备注:OSIGJVIPSUIXINGBIANMA编码。
2.OSIGJCTCM乘机人手机号码/Pn,例:预留编码中第一位乘机旅客的手机号码,格式为:OSIGJCTCM/18600000000/P1。
3.CTCT项和CTCM项可重复输入。
如因未按要求输入旅客联系方式,造成损失由出票方承担,并处以所购航段对应服务等级公布普通运价2倍的罚款。
客票“签注”栏按订座舱位对应的限制条件打印使用限制条件、客票有效期及产品代码等;通常可使用PAT:A自动生成。
填开客票时,须在“票价级别/客票类别”栏内标注相应的票价级别,对于在F/C/R/Y/S/B/H/L/P/Q/G/V/U/Z舱定座的客票,票价级别为对应的舱位代号,如Q舱客票,票价级别则为“Q”。特种票价,如儿童、婴儿、军残、警残、教师、学生等按照相应的规定打印。具体格式如下表:
1.订座系统中航班起飞时刻前336小时前(含)办理:
⑴F/C/R/Y/S舱客票,免费变更;
⑵B/H/L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5%的手续费;
⑶P/Q/G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10%的手续费;
⑷V/U/Z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20%的手续费;
⑸E/D/I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40%的手续费;
⑵B/H/L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10%的手续费;
⑶P/Q/G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25%的手续费;
⑷V/U/Z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55%的手续费;
⑸E/D/I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80%的手续费;
⑴F/C/R/Y/S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5%的手续费;
⑵B/H/L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15%的手续费;
⑶P/Q/G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30%的手续费;
⑷V/U/Z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70%的手续费;
⑸E/D/I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85%的手续费;
⑴F/C/R/Y/S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10%的手续费;
⑵B/H/L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20%的手续费;
⑶P/Q/G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35%的手续费;
⑷V/U/Z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90%的手续费;
⑸E/D/I舱客票,每次变更收取90%的手续费;
1.从高等级舱位改为低等级舱位或高票价变更至低票价,按自愿退票办理,重购客票;
2.从低等级舱位改为高等级舱位或低票价变更至高票价,换开客票时,收取变更前后的票面价间差额,同时,按各舱位对应规则收取变更手续费;
3.若舱位升高但价格降低时,按本条第1条办理;若舱位降低但价格升高时,按第2条办理。
不容许自愿变更航程,如旅客需自愿变更航程,则按自愿退票处理。
1.F/C/R/Y/S舱客票,收取5%的退票费;
2.B/H/L舱客票,收取10%的退票费;
3.P/Q/G舱客票,收取20%的退票费;
4.V/U/Z舱客票,收取50%的退票费;
5.E/D/I舱客票,收取50%的退票费;
2.B/H/L舱客票,收取20%的退票费;
3.P/Q/G舱客票,收取35%的退票费;
4.V/U/Z舱客票,收取65%的退票费;
5.E/D/I舱客票,收取90%的退票费;
1.F/C/R/Y/S舱客票,收取10%的退票费;
2.B/H/L舱客票,收取25%的退票费;
3.P/Q/G舱客票,收取40%的退票费;
4.V/U/Z舱客票,收取80%的退票费;
5.E/D/I舱客票,收取95%的退票费;
1.F/C/R/Y/S舱客票,收取20%的退票费;
2.B/H/L舱客票,收取30%的退票费;
3.P/Q/G舱客票,收取45%的退票费;
4.V/U/Z舱客票,收取100%的退票费;
5.E/D/I舱客票,收取100%的退票费;
1.团队旅客客票必须按照顺序使用,否则全部航段作废,不予退票,仅退未使用航段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附加费。
2.票价在4折以下的航段的客票,不允许自愿退票。
3.票价在4折(含)以上航段的客票,自愿退票规定如下:
⑴团队旅客客票部分行程已使用(或需使用),未使用航段自愿退票收取80%退票费。
1)在首段航班起飞前7天(含)以前取消订座,收取10%的退票费;
2)在首段航班起飞前72小时(含)以前取消订座,收取30%的退票费;
4)在首段航班起飞前一日中午12时以后至航班起飞前2小时(含)以前取消订座,收取80%的退票费;
5)在首段航班起飞前2小时以内及航班起飞后取消订座,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4.部分团体旅客自愿要求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如乘机的旅客人数不少于该票价规定的最低团体人数时,按“团体旅客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⑵如乘机的旅客人数少于该票价规定的最低团体人数时,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1)如客票全部未使用,应按团体旅客原票价总金额扣除乘机旅客按全票价计算的票款总金额后,再扣除"团体旅客自愿退票"规定的退票费,差额多退少不补;
2)如客票部分未使用,应将团体旅客原付票价总金额扣除该团体已使用(或需使用)航段的票款后,再扣除乘机旅客按全票价计算的未使用航段票款总金额及"团体旅客自愿退票"规定的退票费,差额多退少不补。
5.团队客票一经出票,原则上不允许作废。
注:所有客票必须在我司明折明扣舱位(F-Z)订座。购买两张或者两张以上,在票价不一致时,只退低票价客票。
2.由代理人向我司提出申请,(编码需在航班起飞前2小时之前取消)。航司确认无误后将进行退款(是否符合标准以及是否重复收款,票款是否全部进入公司收款账户,原客票状态在中航信订座系统中是否变更为已退票状态,新客票状态是否为已使用或已办理自愿退票状态)。
⑴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在旅客购票后且在航班起飞之日(含)之前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病历);
⑵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不适宜乘机的证明;
⑶上述医院的医疗费收据,不得低于200元(含)。
2.旅客退票时需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提交扫描件,经审核无误后,可免收退票费。
3.病退须本人办理,如因病情严重,本人无法亲自办理时,其委托代办人必须持患病旅客本人书写并签字的委托书及代办人、患病旅客证件和病退凭证原件的扫描件办理退票手续。
4.旅客因死亡要求退票,由死亡亲属需出示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经审核无误后,可免收退票费。
5.与患病/死亡旅客乘坐同一航班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不超过2人(含)时可免收退票费,超出的其他随行成员退票按自愿退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