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统称“省级监管系统”)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持续提升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效率和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效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我厅迭代优化了“省级监管系统”项目入库流程和业绩入库规则,增加了市级复核权限,并在项目库基础上新增“业绩指标”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根据项目性质及内容,省内工程项目分为房建市政类工程和其他行业类工程。
二、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
(一)落实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项目信息分级管理要求,工程项目信息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D级数据由项目参建主体自行填报且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根据我省实际,本省所有入库项目经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省级直接认定为A级。
(三)严格项目信息核实确认。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结合项目监管过程中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实名制管理等系统共享信息,认真核实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或函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式核实确认。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维护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数据互通共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在线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制度,推动实现工程项目信息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招投标2.0统建系统、“浙里建”系统等政务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汇集产生,逐步减少实地核查频次,节约行政资源,推进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夯实数据监管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作,明确实地核查和各业务条线业绩指标审核的责任科(处)室、责任人、审核人(审核人应为在职在编人员),各设区市、县(市、区)项目实地核查名额均不超过2个、各业务条线业绩指标审核名额分别不超过2个,县(市、区)审核帐号统一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维护。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内容的监督复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内部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流程,压实审核人员责任,强化项目信息数据监管,确保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5月15日前开通所属县(市、区)的实地核查和施工、监理指标审核帐号,汇总确认勘察、设计审核账号,并将《“省级监管系统”审核权限登记汇总表》(附件1)加盖公章按业务条线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科技设计处。后续如有帐号变更,应及时报我厅备份。
附件:1.“省级监管系统”审核权限登记汇总表.docx
2.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8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浙江能源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