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
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编班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各年妒敌谐L喟唷2坏檬敌泄潭ń滋菔侥芰Ψ职啵坏蒙柚氐惆唷⑹笛榘嗟取
学生编班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制定。
第十二条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
第四章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四条学籍档案包括:
(一)《新生名册》;
(二)《在校生名册》及《在校生变动名册》;
(三)《学生学籍卡》;
(四)《学生评价表》;
(五)《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
(六)《毕(结、肄)业生名册》;
(七)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名册》,在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一式二份,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
《在校生名册》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存档。
除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
《学生学籍卡》在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由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在学生注册时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填写,学校按《在校生名册》顺序装订成册。《学生学籍卡》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资料学校应妥善保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
第十六条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籍号,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未办理公民身份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编定临时学籍号。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注销其在本校的学籍:
(一)义务教育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的;
(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的;
(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第二十条除符合十九条规定注销学籍外,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五章转学、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转学联系函》。
(二)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三)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
生发《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
转出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二十二条转学学生的学籍资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一)转学学生或其家长将《学生转学函》送达转出学校;(二)转出学校依据《学生转学函》,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学生的《学生评价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函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三)转入、转出学校在新学期开学20天内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册报《在校生名册》审核单位备案。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寄转《学生评价表》复印件。第二十三条在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其他帮教措施的学生需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凭专门学校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招收儿童、少年进行。
第六章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