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中,严格依法裁判,规范市场行为,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同时,积极回应行业关切,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满足人民美好期待。北京知产法院在审理北京区域内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一、二审民事案件的同时,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不服国家反垄断局行政处罚的垄断行政案件,在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竞争垄断类案件审理工作中承担越来越重的职责。
我院自2014年建院至2021年底,受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共计1436件,审结1244件,其中,受理一审案件529件,审结470件,受理二审案件907件,审结774件。在全部审结案件中,判决结案652件,占比52%;调解结案43件,占比3%;裁定发回重审、准予撤诉、驳回诉讼请求、移送管辖等方式结案占比45%。特别是近年来,知产法院受理的竞争垄断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涉及领域、行业逐年扩张,案件类型也日趋全面。其中,2020年受理竞争垄断类案件184件,2021年达306件,增幅近66%,预计2022年竞争垄断案件的收案数量将超过500件。上述案件不仅涉及制造业、服务业等传统行业,以及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要领域,而且越来越多的涉及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如:涉及头部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案件、涉及互联网领域新型商业模式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等。
为更好服务保障首都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提高竞争垄断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我院在院级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中新设了“竞争垄断委员会”,并配备了竞争垄断专业审判团队,委员会和专业审判团队将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发挥职能作用。
1、依法妥善审理竞争垄断类民事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严格落实中央深改委通过的《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中提到的“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要求,依法妥善审理竞争垄断类民事案件,既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的积极性,以及企业的规模优势,又要遏制企业滥用优势,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强互联网、大数据等新领域、新业态竞争垄断类案件审理,积极回应新产业、新模式司法需求,推动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为数字北京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强化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竞争垄断类案件的审理,强化公平竞争意识,明确司法裁判规则,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水平,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加大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2、积极有效审理竞争垄断类行政案件,发挥司法审查职能,构建司法行政协同的大保护工作格局
依法受理竞争垄断类行政诉讼,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作用,保障市场主体诉讼权利。加强竞争垄断类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统一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的标准,提升反垄断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协作,协同保护,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构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大保护工作格局。
3、努力加强竞争垄断类审判人才培养,实现特色人才储备,淬炼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
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精神,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将竞争垄断委员会打造成竞争垄断类审判人才的培养平台。成立以资深法官和青年法官、法官助理相组合的专业审判团队,通过资深法官发挥传帮带作用、青年法官集中承办案件、法官助理深度参与审理的形式,培养一批专业化审判人才。同时,鼓励支持青年法官和法官助理积极参与各种学术讨论和调研活动,激发学习、研究的积极性。通过竞争垄断委员会的平台发现人、培养人、推出人,实现平台效果和个人价值“双增共进”,为特色审判贡献人才。
4、广泛深入开展竞争垄断类调查研究,推动调研成果转化,为“五子”联动提供司法智慧
通过发布白皮书和年度典型案例,提炼司法规则和形成裁判标准,为立法、修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发出北京声音。通过开展专项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北京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和“两区”“三平台”建设提供司法智慧。
5、研究探索涉外竞争垄断类案件审判机制,提升国际影响力,打造国际诉讼优选地
十大典型案例
1、某协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527号
原告:某新媒体公司
被告:某协会
【案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影作品)及录音录像制品(简称音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鉴于原告在履行双方《许可协议》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在此前提下考虑原告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拒绝与其签约,具有正当理由,没有产生阻碍或限制竞争的效果。《许可协议》中关于原告“应提示KTV经营者向被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等约定的目的在于协助被告收取著作权使用费,亦没有产生阻碍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故被告的涉案行为未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
2、某通信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案号:(2017)京73民初1671号
原告:某通信公司
被告:某投资公司、某系统公司、某系统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某通信公司认为被告一某投资公司、被告二某系统公司、被告三某系统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成都地铁专网通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实施了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给原告带来了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3、某石油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案号:(2017)京73民初1788号
原告:某油井服务公司
被告:某石油公司、某国际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涉及买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在本案所涉及的全国稠油油田产区固定式锅炉注汽服务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二不再与原告续约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且涉案油田产量和销量持续下降,被告二拒绝与原告交易具有正当理由。原告与某案外公司在规模和能力、信用状况、交易安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被告二与该案外公司进行交易不构成差别待遇。被诉拒绝交易和差别待遇行为影响的是交易关系的一方,而非需要由反垄断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和竞争秩序。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政法大学刘继峰教授
形式上,垄断行为大都以合同方式实施,如何确立行为的法律属性,并技术性剥离合同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是本案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建立在合同本身有效性及终止的基础上,这是合同自治的体现,也是签订合同时双方合同自由。案件的结论准确把握了合同自由的不可随意剥夺,合同自治中的风险和矛盾只能由合同法来解决,不能随意转致适用反垄断法。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为法律所保护的是竞争,不是单个竞争者或交易人的利益。构成违法的前提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危害消费者利益,而不仅仅是针对交易人的损害。案件结论把握住了反垄断法的本质。
4、“直播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2019)京73民终29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某体育文化发展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国际网络公司
被上诉人某国际网络公司认为上诉人某信息技术公司、某体育文化发展公司在涉案网站设置专题,对体育赛事节目的链接进行排列、整理,涉案直播浏览器全程、实时利用被上诉人网站的体育赛事节目增加主播直播内容、与观众互动,不当利用被上诉人网站的竞争优势,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中国人民大学孟雁北教授
5、分时段出租视频网站VIP账号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2019)京73民终3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艺科技公司
被上诉人某艺科技公司认为上诉人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共同运营的涉案APP非法出租爱奇艺VIP账号并通过技术手段对涉案APP中的爱奇艺APP部分功能进行限制,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APP对爱奇艺VIP账号进行分时出租的行为使得涉案APP用户无需向被上诉人付费即可接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并通过技术手段对爱奇艺APP中的部分功能进行限制。被诉行为为上诉人增加了交易机会,干扰了被上诉人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直接损害了被上诉人基于VIP视频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收益,还会阻碍网络视频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黄勇教授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被称为“互联网专条”,第四项兜底性规定引发了不少的讨论。本案即是司法层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适用的探讨。法院从四个方面着重论证了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最终以不当夺取交易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和长期视角下网络视频市场的发展秩序为落脚点,确认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折射出司法对此类案件的深入思考,也给今后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构建与竞争合规提供了参考。
案号:(2021)京73民终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虎科技公司
7、“省钱招”插件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2021)京73民终1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网聘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人才服务公司、某咨询公司
清华大学张晨颖教授
8、擅自抓取微博后台数据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2019)京73民终3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软件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网络技术公司
被上诉人某网络技术公司系新浪微博的运营方,为消费者提供基于用户关系的社交媒体平台。上诉人某软件公司通过运营的网页版鹰击系统和安卓手机端鹰击应用为其用户提供微博数据服务,具体包括获取、存储、展示和分析微博平台数据,并形成数据分析报告。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擅自获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数据抓取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键在于抓取数据的性质和抓取数据的方法是否正当。平台的数据可分为公开数据和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对于平台的公开数据,基于互联互通的精神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他经营者搜集、利用此类数据。但是对于已经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经营者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和存储的行为本质上利用了技术手段破坏或者绕开平台所设置的访问权限,此种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本案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完善了平台经济和数字领域竞争法的适用规则,进一步推动平台竞争治理的法治化。
9、“西四包子铺”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2020)京73民终3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阁餐饮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居餐饮公司
10、高尔夫经营者侵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
案号:(2018)京73民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体育文化公司、某文化发展公司、某旅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