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现就全面深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高效便民原则。根据金融纠纷实际,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深度应用,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17.加大对多元解纷机制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应指定具体部门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绩效考评内容。金融消费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查明事实。金融管理部门将金融纠纷调解结案率纳入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强化“能调尽调”意识。对于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通过投诉形势分析报告、金融纠纷调解运行报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22.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规划、协调推进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人民法院落实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项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派出机构加强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支持力度,指导并支持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将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