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户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提示
1.分期付款利息(以下简称分期利息)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利率计算。分期利息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单利,系根据依约正常还款的申请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注:n为年内期数,T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2.分期办理成功后,逾期利息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网站公布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则执行。
二、业务定义
(一)产品介绍
卡户分期付款业务含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总账分期付款业务。
1.账单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账单分期”)是指申请人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或“银行”)申请,对其信用卡已出账单中符合条件的消费金额的未还款部分进行分期还款,并支付一定数额分期利息的业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包括当期账单分期业务(以下简称“当期账单分期”)和往期账单分期业务(以下简称“往期账单分期”)。当期账单分期业务是对当期账单中本期发生的消费金额的未还款部分申请分期还款的业务。往期账单分期业务是对当期账单中往期发生的未还款部分申请分期还款的业务。
2.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消费分期”)是指申请人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对其未出账单中符合条件的消费金额的未还款部分进行分期还款,并支付一定数额分期利息的业务。
3.总账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总账分期”)是指申请人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对其已出账单与未出账单中符合条件的消费金额的未还款部分合并进行分期还款,并支付一定数额分期利息的业务。
(二)信用额度是指用于满足申请人日常消费、取现等需求的额度。根据信用额度的有效期,分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使用的永久信用额度和在一定期限内可使用的临时信用额度,临时信用额度对应的消费不可办理卡户分期付款业务。
(三)分期本金指本细则项下经农业银行核定的申请人可分期偿还的消费金额。
(四)当期账单指持卡人最近一期已经生成的账单;往期账单指持卡人当期账单之前生成的各期账单(不包含当期账单);下一期账单指持卡人即将生成的账单;未到期账单指持卡人下一期账单之后生成的各期账单(不包含下一期账单);未到期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指未到期账单对应的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三、申请条件
(一)账单分期。
1.账单分期仅限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商务卡等部分信用卡产品不支持办理账单分期业务。
3.人民币账户单笔账单分期的分期本金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外币账户单笔账单分期的分期本金最低金额为50美元/欧元/澳元。当期账单分期的分期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对应账户当期账单新增消费交易总额;往期账单分期的分期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对应账户往期账单消费交易未清偿欠款总额。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不予办理账单分期的交易除外。
4.账单分期业务占用申请人永久信用额度。成功办理账单分期后,办理的分期本金及已记账的分期利息占用申请人对应账户的永久信用额度,永久信用额度的可用余额随对应款项的偿还逐渐恢复,直至清偿全部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持卡人申请占用永久信用额度的各类分期付款业务的合计金额不能高于申请账单分期时对应账户的永久信用额度。
5.一个账单周期内可多次申请当期账单分期和往期账单分期,且一个账单周期内申请的各类账单分期累计分期金额需遵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当期账单分期与往期账单分期、人民币账户账单分期及外币账户账单分期需分开申请。
(二)消费分期。
1.消费分期仅限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商务卡等部分信用卡产品不支持办理消费分期业务。
3.人民币账户单笔消费分期的分期本金最低金额为500元,外币账户单笔消费分期的分期本金最低金额为50美元/欧元/澳元。单笔消费分期可办理的分期本金金额须同时不超过下列三个金额:
(1)对应账户永久信用额度;
(2)该笔消费交易的金额;
(3)申请消费分期时申请人相应币种账户当期消费欠款余额。
4.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消费交易申请消费分期的,须按照单笔消费交易的全额申请,不可任意选择分期金额。每一笔消费交易仅可办理一次消费分期。
5.消费分期业务占用申请人永久信用额度。成功办理消费分期后,办理的分期本金及已记账的分期利息占用申请人对应账户的永久信用额度,永久信用额度的可用余额随对应款项的偿还逐渐恢复,直至清偿全部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持卡人申请占用永久信用额度的各类分期付款业务的合计金额不能高于申请消费分期时对应账户的永久信用额度。
(三)总账分期。
1.总账分期仅限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商务卡等部分信用卡产品不支持办理总账分期业务。
3.总账分期业务占用申请人永久信用额度。成功办理总账分期后,办理的分期本金及已记账的分期利息占用申请人对应账户的永久信用额度,永久信用额度的可用余额随对应款项的偿还逐渐恢复,直至清偿全部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持卡人申请占用永久信用额度的各类分期付款业务的合计金额不能高于申请总账分期时对应账户的永久信用额度。
四、业务规则
(一)期数与利率。
1.账单分期、总账分期可选期数为1期、2期、3期、6期、9期、12期、15期、18期、24期、36期等,消费分期可选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5期、18期、24期等,并将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分期渠道、分期期数、每期分期利率及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具体各分期渠道对应的可选分期期数、每期分期利息、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分期利息收取方式以申请人申请分期时申请页面的展示或者人工(系统)的告知为准。
2.分期期数按账单周期计算,一期为一个月。
3.每笔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分期本金÷分期期数,四舍五入到元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分期利息分期收取,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每期分期利率并四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分期总利息=分期本金×每期分期利率×期数。
4.申请人如办理多笔分期的,各笔分期的每期应还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将单独计算并相加计入账单中。
(二)不予办理卡户分期付款业务的交易。
1.如因还款或其他原因致使该信用卡在申请卡户分期付款业务时相应币种账户的消费欠款余额低于单笔卡户分期付款业务分期本金最低额的,不予办理卡户分期付款业务。
3.分期付款业务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
4.已办理分期和预借现金交易的金额。
5.争议金额。
6.监管机构和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不可办理分期业务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证券等权益性投资、生产经营类领域及临时额度调整、超限刷卡对应的消费等。
(三)账务与还款。
1.申请人须在信用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本期剩余应还”列示的全部应还款额,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银行将对当期账单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自账单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利息适用的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按月计收复利(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天,受每月天数及申请人还款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计息规则以领用合约为准。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计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还款,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1美元/1欧元/1澳元/1英镑/10日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2.已经办理的卡户分期付款业务不得申请期数调整、展期等。
(1)账单分期、消费分期、总账分期部分金额提前还款。
申请人部分金额提前还款申请成功的,申请的还款金额计入申请提前还款后的第一个账单,分期期数自末期相应减少,申请人在余下各账单周期偿还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应付分期利息。
(2)账单分期全部金额提前还款。
申请人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申请成功的,申请的还款金额计入申请提前还款后的第一个账单,申请人于该期账单还款日之前偿还剩余全部应还分期本金和该期分期利息后,分期自动结束。
(3)消费分期全部金额提前还款
申请人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申请成功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在办理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生成前申请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申请的还款金额计入申请提前还款后的第一个账单,申请人于该期账单还款日之前偿还剩余全部应还分期本金即可,不再收取该期分期利息。
在办理分期后的第一个账单生成后申请全部金额提前还款,申请的还款金额计入申请提前还款后的第一个账单,申请人于该期账单还款日之前偿还剩余全部应还分期本金和该期分期利息后,分期自动结束。
(4)总账分期全部金额提前还款
4.卡户分期付款业务申请成功之后,账户存在溢缴款的,该款项不会自动偿还未到期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5.已成功申请分期的交易若发生部分、全部退货、退款情况时,退款金额不会自动偿还未到期的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申请人仅在申请全部金额提前还款成功后,该笔分期付款业务才会结束,已记账的分期利息应按照约定缴纳。
五、个人信息保护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条款
(一)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信用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原信用卡债务,本细则适用于变更后的信用卡。申请人如需办理信用卡销卡、销户手续,须先清偿本细则项下一切剩余的分期本金、分期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费用。申请人卡片到期亦不免除上述义务。
(四)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五)生效条款。申请人在卡户分期付款业务各个办理渠道通过勾选、签字或其他方式确认后本条款及细则生效。
(六)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