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案发时止,李某某通过提供此类服务,非法获利1万元。不仅如此,在同年4月至同年9月期间,他还将这种服务方式传授给其他人。
获刑10个月、缓刑1年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均应予以处罚。依法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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