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
(一)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二)申请方式
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清远市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成功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当前纳税状态正常或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申请补贴时没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b.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c.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d.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第一类、本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县城镇、中心镇除外);第二类、本市辖区内户籍人员离开本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本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e.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县城镇除外)。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
标准:10000元/人。
期限:符合条件人员或经营主体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给予补贴。
所需资料
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2.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务工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
需核验信息:
a.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b.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本省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c.涉及“正常经营”的纳税、社保缴纳等信息。
引进高学历人才补贴
(一)补助类别
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高级职称及高级技能人才补助。
(二)申报条件
1.2021年1月5日后进入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省驻清企事业单位)工作,从入职起算,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
2.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是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正、副高职称的需具有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非人社部门核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需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报市人社局认定;高级技能人才是指高级技师,须具有省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发的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申报人从入职之日算起,前三年需未在我市工作过。以录(聘)用审批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记录为准。
(三)补助标准
1.企业类:正高职称及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类别条件以上人才每人60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每人4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技师每人20万元,分5年发放。
2.非企业类:正高职称及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类别条件以上人才每人40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每人3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技师每人10万元,分5年发放。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清远市新引进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及高级技能人才补助申报表》(附件2);
(2)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国(境)外大学毕业的,需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证);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类别条件以上人才需提供相应条件证明材料;
(3)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缴纳个人所得税清单和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记录。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申报第二至第五年人才补助的,只须提交缴纳当年个人所得税清单、社会保险记录以及年度考核鉴定材料。
2.初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审定。
3.审定。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将符合条件的拟补助名单在清远市人社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人社局行文报市人才办审定。
4.政策兑现。市人才办批复文件后,市人社局向市人才办申请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由市人社局发放至高新区管委会、广清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将有关补助发放到个人;市直单位的直接由市人社局发放至个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