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保参保申报当月提出向前追溯补缴的提交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补缴员工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记录上述记账凭证金额的明细账页复印件等。不是增员当时提出的,或者向前补缴6个月以上的提交补缴证明材料、申请补缴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等。
一、缴费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保参保申报当月提出向前追溯补缴,且追溯补缴期限在6个月内的(含6个月,增员当月不计在内),由税务部门办理,并加收滞纳金。
报送材料:
1.《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一式二份
2.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供)
3.补缴员工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补缴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5.记录补缴社保费申报工资的各月会计记账凭证和反映该记账凭证金额的工资表等所有原始凭证复印件
6.记录上述记账凭证金额的明细账页复印件
二、不是增员当时提出的,或者向前补缴6个月以上的,税务分局(所)收取以下资料:
以下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原件查验后归还,复印件归档。
(一)用人单位主动申请补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补缴证明材料(下列小项中其中一项)
(2)在用人单位就职期间正常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可由税务部门打印后交申请人签名确认);
(3)职工在用人单位就职期间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原件及复印件;
(4)真实、齐全的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补缴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3.《未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经责令限改后,在规定限期内办理补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