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争议处理办法(精选5篇)

关于对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后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和利用的意见(市房地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全文为加强对本市建设用地的管理,配合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整顿,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依法处理和利用1997年10月1日前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未按规定期限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凡在1997年10月1日前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尚未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征用集体土地和存量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征用的集体土地,全部或部分征而未用,自政府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满1年的;或实施土地平整、“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二)划拨的国有土地,全部或部分拨而未用,自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的;或实施地上物拆迁后,未动工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

(四)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它闲置土地。

二、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理

(一)对闲置期不满2年的,征收土地闲置费用,并限期开发建设。

新征集体土地闲置的,每年征收相当于同类土地年产值5倍的土地荒芜费;出让土地闲置的,每年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15%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由用地单位按月交纳,逾期不交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直至动工开发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费由原土地审批部门收取。属于市房地局收取的,市房地局也可以委托区、县房地局代收。土地闲置费收取后,全额上交市房地局,由市房地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局。

(二)依法认定闲置期满2年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期满2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无偿收回。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后,对其地上物、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期满2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无偿收回。受让方对土地有其他投入的,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

1.以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建设方式处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缴纳土地闲置费(荒芜费)通知书》,并商有关部门核发《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并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2.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撤销用地批文,收回《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土地管理部门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撤销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关于闲置土地的利用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土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按下列办法利用:

(一)对具备出让条件的,由原土地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出让。对条件成熟的,应实行招标、拍卖。

(二)对暂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可安排临时用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其他新征土地也应尽可能继续耕种、复耕;未拆迁用地,应维持现状使用。

(三)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市政府批准,重新安排建设项目或出让时,其临时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并无偿交回,市、区县政府及新的用地单位对临时用地使用者不作补偿。

四、关于闲置存量自有用地的处理和利用原用地单位以存量自有划拨土地与他人联合开发建设(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并已于1997年12月1日前取得计划部门自建或联建立项后,至1998年11月30日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须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1年内到市房地局办理用地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处理和利用。今后,此类项目立项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视为闲置土地。

五、处理和利用闲置土地的工作部署

(一)为了加强对本市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成立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汪光焘同志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和市房地局等部门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办公室主任由柴俊彝同志担任。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结合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整顿,由市房地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的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各区、县房地局按照市房地局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区、县闲置土地的清理调查并就处理和利用提出意见,报市房地局审批。具体工作从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寺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经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切实搞好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滥用林地和毁林开荒等行为。

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统一管理和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负责林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主管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林地消长变化的统计和权属变更的管理工作;

(三)审核征用、占用林地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实例费的收取和使用工作;

(四)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协助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中的问题;

(五)负责林地地籍管理。

第二章林地权属

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和法律规定的国有林地,属于全民所有。

其他林地以及自留山和依法确定给农民个人使用的房前屋后的林地等,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第八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以及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地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依法变更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条依法取得林地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负责树立并保护四至界限的界桩、界标。

国有林业单位还应当具有林地面积和四至界限文字、图表、数据等资料,建立健全林地林权档案。

第十一条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按《森林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涉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按照国务院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及边界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双方不得改变林地现状和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林地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到保护管理林地的责任,不得破坏林地和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三条严禁非法毁林开荒、采石、采矿、采砂、取土、建房等破坏林地的行为。

因生产建设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对林地造成破坏的,除应当按国务院的《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复垦外,还应向林地经营者或者所有权单位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

林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或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林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集体林地由发包单位按《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收回或者变更林地使用权。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开发利用的;

(二)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建设的。

第四章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十六条因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征用和占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林业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的,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林业单位职工在林区建住宅等生产、生活设施,应当经本单位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原林地经营者或者林地所有权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会同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第十九条占用国有林地的各项补偿费,除依法支付给个人的外,其他全部纳入育林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农村居民建住宅需占林地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防林、母树林、种子园、科研教学林以及对当地生态环境、居民用水有较大影响的森林和林地,不得占用或征用。因特殊需要必须占用或征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毁林开荒、采石、采砂、采矿、取土造成林地、林木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林木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罚款。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坚持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原则,从研究房地产估价技术手段入手,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机制,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探索房地产税制改革新思路及税收征管新模式。

二、工作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所依据的数据和资料必须合法有效;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公平性原则。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的标准及评税时点要一致,评估的结果要客观公正。

(三)效率性原则。将该项工作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相结合,使其标准化、批量化、科学化,能够简便、快捷地进行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及批量评税。

(四)适用性原则。该项工作应以全国房地产市场的整体状况为基础,从我市房地产现状及特点出发,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工作方法、技术标准及征管手段。

三、工作目标

2012年月评估系统上线试运行,2012年月实现对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同时,创建新型房地产税收管理机制,在评估技术、数据资料和人才储备等方面为新税制实施做好准备。

四、工作内容

(一)完成房地产价值评估工作。利用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的产权产籍、地籍资料,获取评估所需要的房地产基础数据,建立我市标准房基准价格数据库。

(二)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机制。运用评税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机制,结合房地产一体化管理模式,以契税为重点,加强存量房流转环节税收管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三)规范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管理。在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中,用评估值与申报值进行比对,对申报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值为计税依据,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

(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制定适合我市情况的争议处理办法,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系统争议解决机制。

(五)实现对税源的严密控管。利用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采集的信息资料,建立房地产税征管数据库。通过纳税人申报数据与房地产基础数据的自动比对,实现对税源的严密控管,加强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五、工作区域、对象和方法

(一)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范围为市所辖行政区。

(二)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的对象以住宅为主,同时探索对其他类房地产进行评估。

(三)评估方法以间接比较法为主,兼顾其他方法。评估以计算机批量评估为主、个案评估为辅。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10月9日—10月25日)

1.对全市房地产基础数据和资料进行初步调查。

3.确定前期技术标准,根据估价方法确定前期数据收集的项目,按类别编制表格,制定数据采集方案。

(二)实施阶段(年10月26日—12月31日)

3.开展数据审核、录入、评税结果分析及上线前培训工作。对采集数据进行集中审核、录入,将评估结果与存量房实际交易价格进行比对,找出价格差异原因,进一步修订技术标准和业务需求。对前台操作人员进行系统上线前的操作培训。

4.建立统一的评估信息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统一的评估信息库,实行一窗式管理、一站式征收,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三)验收阶段(2012年月1日—月31日)

1.开展评估结果检验。3月实行正式上线前试运行,保障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2.上线运行。将评估系统与税收征管系统进行有条件的对接。

3.建立评税结果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各项评估运行机制,包括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系统信息缺失处理办法等。

七、工作要求

二、突出重点,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市林业局和各旗市区林业局及直属六局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为契机,在大力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的基础上,以宣传林业行业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内容为主,增强全林业系统的法制意识,在各旗市区林业局及直属六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突出抓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

系统地学习宪法和《刑法》、《民法通则》等国家基本法律,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加强对《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手册》的学习教育,以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三)深入开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认真组织林业执法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宣传《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行政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政为民的观念,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强化林业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经纪会员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委托的会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文秘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标的账面价值______万元,评估价值_________元,涉及土地______平方米,涉及职工安置______人,涉及银行债权_________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

三、职工的安置

本合同标的转让时所涉及职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并报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批复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债权、债务处理

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土地使用权使用方式

本合同标的坐落场所的土地性质为______,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标的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甲方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

以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双方约定在_________内,乙方____________(①一次、②分期)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指定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条件,分______次,分别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清。

七、产权交割

乙方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的指定账号支付合同价款或首付款后,甲方将编制好的《产权转让交割单》提交给乙方,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方视为交割完成。

八、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

九、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①依法向___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___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补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

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十二、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____________负责,于___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廊坊办事处凭交易合同及《产权转让交割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五、其他

本合同共___页,附件___件(共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___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___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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