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调解协议不能上诉。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对判决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
4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网上提交上诉材料。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5.上诉必须缴纳上诉费,待人民法院上诉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在网上缴纳。如果交费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如果当事人未申请缓、减、免交而逾期未缴纳,或者虽然申请但未获批准,法院通知后仍不缴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审立案:
(1)申请再审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的;
(2)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
(3)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结案的;
(4)人民法院依照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5)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
(6)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7)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8)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请再审的。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事由、再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再审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