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出的新的证据,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或者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一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可以作为新证据。”
民事诉讼二审阶段发现的新证据如何处理?
在民事诉讼二审阶段发现的新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1.新证据的认定:新证据是指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无法获取或者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的,并且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如果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符合这一定义,则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提交与质证: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发现新证据的,应当及时提交给法院。对方当事人有权对此新证据进行质证,法院也会组织双方对新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辩论。
3.法院处理:法院在接到新证据后,将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若新证据确实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法院可以根据新证据决定是否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出的新的证据,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但该证据必须是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取得或者无法取得的。”
2.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民事诉讼二审阶段,当事人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补充新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都能被采纳,法院将根据证据的重要性和时效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城市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应尽量在一审阶段完成充分举证,以避免因证据不足或逾期举证而影响自身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