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一)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按下列格式要求书写: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3、行政复议请求;
4、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5、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和申请日期。
(二)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日期。申请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二、书面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均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应当提交曾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的证据材料)。
3、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需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5、其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提供。
以上材料应提交一式三份;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数量增加的,相应增加副本的份数。
三、行政复议受理地址:南湖区凌公塘路1260号南湖区行政中心A楼内南湖区行政复议局
行政复议指南
一、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以下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申请人权利:
(1)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2)查阅复制权: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撤回复议申请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
(4)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申请人义务:
(1)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复议机构依法作出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