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管辖权异议,即是否需要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送达对方、是否需要当事人举证质证、是否需要开庭等,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如何审查管辖权异议,即使未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送达对方、未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等,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兴环保锅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1号楼4层407号。
法定代表人:刘曾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现民灰膏厂。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陵头乡朱沟村。
经营者:高现民,男,1974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上诉人北京盛兴环保锅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汝州市现民灰膏厂(简称现民灰膏厂)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民灰膏厂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卷宗材料记载,现民灰膏厂于2019年10月24日签收原审法院寄送的盛兴公司起诉状副本,并于2019年10月28日向原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和答辩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管辖权异议,即是否需要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送达对方、是否需要当事人举证质证、是否需要开庭等,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如何审查管辖权异议,即使未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送达对方、未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等,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民灰膏厂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也未超过答辩期。因此,原审裁定作出程序合法,本院对盛兴公司提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意见不予支持。
盛兴公司与现民灰膏厂签订的《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方式处理:如监测结果双方任何一方有异议,由北京中研环能环保技术监测中心仲裁检验。该条虽约定由北京中研环能环保技术监测中心仲裁监测结果,但北京中研环能环保技术监测中心并非仲裁机构,且该条也未约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故该约定不是协议管辖,本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而非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盛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后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74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提醒:大量网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希望大家在右下方“在看”处点个赞,以示鼓励!坚持是一种信仰,专注是一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