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综上所述,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属于不纳税范畴。不知我对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
一、正确理解公务员补贴和津贴征免税规定
综上所述,“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可以作为不征税的前提应该:“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如果仅仅是单位内部或者地方政府确定补贴、津贴,在没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免征或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员取得部分特殊补贴可以免税
(一)西藏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经国家批准或者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发给在藏长期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
(二)西藏特殊津贴免征
从上述两个关于西藏地区的补贴免税规定,也可以侧面证明,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的补助、津贴等,如果没有国务院同意的话,是不能免税或不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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