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8届会议(MSC108)于2024年5月15日至24日在IMO伦敦总部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设立了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制定新能源及新技术安全监管框架和海上保安三个工作组,同时设立了强制性文件修订起草组、解决委员会工作负担特别小组。
本届会议取得了一系列成果:通过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II-1章有关非油轮船舶应急拖带安排的修正案;通过了SOLAS公约第II-2章和第V章关于防火、集装箱丢失报告的修正案;通过了《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有关救生衣、救生艇单钩及下落系统的新标准修正案;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有关滚装客船固定式水性灭火要求的修正案;批准了经修订的《海事网络风险管理导则》;制定使用替代燃料和新技术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安全立法框架;进一步完善MASS规则,并就未来的工作安排达成一致。
一、通过了一系列强制性文件修正案
(一)通过了SOLAS公约修正案
1.SOLAS公约第II-1章有关非油轮船舶应急拖带安排的修正案
该修正案与在SOLAS公约第II-1/3.4条应急拖带安排和程序中新增有关非油轮船舶应急拖带安排有关,明确了应急拖带设备须具备足够的强度,考虑船舶大小、恶劣天气的影响。拖带设备的设计、建造和原型测试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该修正案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2.SOLAS公约第II-2章、第V章修正案
SOLAS公约第V/31条、第V/32条修正案,要求通过标准化程序强制报告丢失或观察到的集装箱。一旦船舶丢失集装箱(任意数量),其船长须立即向最近的沿岸国、附近的船舶及船旗国报告事故情况。
该修正案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二)通过了《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IGF规则)修正案
(三)通过了《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谷物规则)修正案
修正案为特别舱室引入一类新的装载条件:“特别适装舱室,部分在舱口处填满,但未在端部进行平舱。”修正案对新装载条件做出了明确定义,并做出其他相应的修订。这意味着运输谷物的散货船船东及运营人员在处理“部分装载舱”时应考虑新的规定并重新思考如何计算总横倾力矩。
(四)通过了《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ESP规则)修正案
(五)通过了LSA规则修正案
(六)通过了FSS规则修正案
对FSS规则第7章和第9章进行了修订,涉及具有露天甲板用于运载车辆的滚装客船上的固定式水性灭火要求、热探测器和线性热探测器的适用测试标准。
(七)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修正案
该修订版本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从2025年1月1日起自愿实施。
(八)通过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规则》(STCW规则)修正案
(九)通过了《1995年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F公约)及《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规则》(STCW-F规则)修正案
修正案给出包括公约、规则及其附则在内的综合文本,用术语“渔船船员”(fishingvesselspersonnel)替代术语“渔民”(fisher)。
二、制定目标型MASS规则
本届会议成立了MASS工作组,继续审议和制定目标型非强制性MASS规则,形成了MASS工作组报告并获得会议的批准。根据通信组、会间工作组及MASS三方联合工作组的意见形成了一份综合文本草案。该项工作建立在之前商定的MASS操作的关键原则之上,并额外考虑了远程操作中心(ROC)安全管理替代方案和对ROC及连通性的技术要求。
(一)对MASS规则进行结构性调整
会议同意按照逻辑顺序对现有MASS规则进行结构性调整,将规则第一部分检验发证、批准程序和第三部分营运安全管理、通信、维修保养章节调整至规则第二部分,以进一步明确原则性要求和针对自主功能的特殊要求;但认为无须在现有规则的第二部分纳入有关“验证及认证”的新章节来解决GBS第三层次——符合性验证的问题。
(二)进一步确定适用范围
会议进一步明确了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SOLAS公约第I章适用的货船,不适用于高速货船和政府公务船。
(三)发挥远程操作管理在ROC安全操作管理方面的作用
(四)MASS试航时值班驾驶员发挥的瞭望作用
(五)有关船长职责
明确了对于有人在船的MASS,船长应在船以确保人员及操作的安全。
(六)更新工作安排
会议决定于2024年9月9日至13日召开MASS会间工作组会,向于2024年12月召开的MSC109报告,并决定成立会间通信组向MSC109、MSC110报告进展。
三、为支持船舶使用新技术和替代能源进行温室气体减排制定安全立法框架
会议审议了通信组报告。通信组在考虑技术因素、使用每种燃料和技术导致的风险、阻碍大规模部署此类燃料和技术的监管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份非详尽的替代燃料和技术清单以支持船舶温室气体减排,该清单目前包含氨等13种替代燃料和燃料电池、核技术、风能、锂电池等26种新技术。后续将继续识别安全差距、风险,制订工作计划,依次开展各种燃料安全指南的制定工作。该清单还纳入了压水堆核能技术和我国提出的超级电容器能源技术。
会议同意进一步制定替代燃料和新技术清单,对清单中的每一项进行独立评估,邀请感兴趣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提交提案以进一步更新清单。
会议同意有必要澄清IGF规则是否适用于除低闪点燃料外使用气体作为燃料的船舶,而不考虑闪点。因此,会议同意将该事宜交由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分委会第10次会议(CCC10)审议。
会议同意在还未掌握充足的信息来决定使用既定方法(HAZID/HAZOP)时,考虑端到端操作风险评估的适用性,邀请感兴趣的各方向未来的会议提交更多信息,以供进一步阐述和评估。
会议同意通信组继续开展工作,审议本届会议上制定的燃料和技术清单,并向MSC109、MSC110报告。
四、修订《海事网络风险管理导则》
会议决定将该修正案草案提交至FAL49以期获得审议和批准。在获得FAL批准后,该修正案将以MSC-FAL.1/Circ.3/Rev.3发布,并废止MSC.1/Circ.1526所载的临时导则。
会议邀请成员国就下一步应采取的增进海事网络安全的措施向MSC109提交提案。
五、渡运安全
会上审议了我国提交的《渡运安全》线上培训教材。新加坡、比利时、意大利、巴拿马等15个国家代表发言对我方的工作表示感谢和支持,对教材内容的专业性表示肯定和赞赏。最后,会议一致通过将该教材推荐给各成员国使用。应与会成员国要求,IMO秘书处会将该教材译为法语和西班牙语,并请中国提供汉语版本,连同现有的英语版本同时在IMOE-learning平台发布,供全球免费下载学习,以满足不同语言使用者对教材的需求。
六、航行、通信和搜救
(1)通过了关于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的性能标准的修正案(MSC.530(106)/Rev.1)。
(2)批准了关于认可彭特兰湾船舶报告制的SN通函草案(SN.1/Circ.343),并在批准六个月后生效。
(3)批准了在航海背景下海事服务的描述(MSC.1/Circ.1610/Rev.1)。
(4)批准了《IMO(国际海事组织)IHO(国际海道测量组织)/WMO(世界气象组织)海上安全信息手册》(MSC.1/Circ.1310/Rev.2),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5)通过经认可的移动卫星服务(RMSS)播发信息。
七、IMO文书实施
(1)制定指南以支持实施《2012年开普敦协定》。会议注意到关于如何将《2012年开普敦协定》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讨论,考虑到制定《2012开普敦协定》实施指南草案对各主管机关带来的积极影响,会议同意IMO文书实施分委会(III)在确保《2012年开普敦协定》适用于现有船舶的前提下,继续制定实施指南草案,包括其第3部分中关于检验和发证的条款,同时提请IMO给予法律建议。
(2)将《避免船上高处坠落工伤事故导则》的审议工作推迟至MSC109。
八、货物和集装箱运输
本届会议通过了IGF规则修正案后,发布了一份通函(MSC.1/Circ.1677),鼓励航运业在取得船旗国同意后,自愿提前实施第MSC.551(108)号决议通过的IGF规则第4.2.2条和第8.4.1至8.4.3条修正案的要求。
为解决当前IGC规则中禁止使用氨作为燃料这一问题,会议批准了有关IGC规则第16.9.2段的修正草案,计划后续提交至MSC109以获得通过,该修正草案预计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
会议还批准了:经修订的《用于低温环境的高锰奥氏体钢应用指南》(MSC.1/Circ.1599/Rev.3),其中包括对适用要求的更新及对附录2的修改;经修订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和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油的船舶上低温环境下使用的可替代金属材料认可指南》(MSC.1/Circ.1622/Rev.1),修订后的指南阐释了如何在符合IGC规则和IGF规则的前提下记录替代金属材料,为评估和批准可用于低温环境的可替代金属材料提供了指导;《将液化石油气(LPG)货物用作燃料的临时导则》(MSC.1/Circ.1679)。
九、船舶设计和建造
本届会议通过了有关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的修正案,主要包括:《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经修订的MSC.215(82))、《原油油船货油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经修订的MSC.288(87))。该修正案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此外,会议还批准了:经修订的关于SOLAS公约第II-1章和第III章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指南(MSC.1/Circ.1212/Rev.2);《船上噪声等级规则》MSC.337(91)的统一解释的修订(MSC.1/Circ.1509/Rev.1);SOLAS公约第II-1和XII章、《检查通道技术规定》(MSC.158(78)决议),符合SOLAS公约第II-1/25、II-1/25-1和XII/12条规定的船舶水位探测器的性能标准(MSC.188(79)/Rev.2)统一解释的修订(MSC.1/Circ.1572/Rev.2);SOLAS公约第XV/5.1条和《国际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安全规则》(IP规则)第1部分第3.5段关于工业人员安全证书与SOLAS安全证书协调的统一解释(MSC.1/Circ.1680);SOLAS公约第II-2/9和II-2/13条统一解释的修订(MSC.1/Circ.1511/Rev.1)。
十、船舶系统和设备
(一)货船控制站的防火
会议批准了对SOLAS公约第II-2章、国际消防系统规则(FSS规则)和耐火试验程序规则(FTP规则)的统一解释的修订(MSC.1/Circ.1456/Rev.1),涉及货船上的控制站和控制室的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的要求。
(二)全封闭救生艇的通风要求
会议批准了经修订的标准化救生设备评估与试验报告表(个人救生设备)(MSC.1/Circ.1628/Rev.2)。
十一、人的因素、培训及值班
作为本委员会开展的“为支持船舶使用新技术和替代能源进行温室气体减排制定安全立法框架”工作的一部分,会议同意将其中涉及的“为使用替代燃料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制定培训安排”作为HTW11的议题之一进行讨论。
十二、解决委员会工作负担
本届会议上成立了解决委员会工作负担特别小组,开展了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初步评估新产出建议,给予新产出优先级排序,分析新产出建议带来的工作负担,讨论分委会的职责范围及会期的延长或缩减问题;第二,对统一解释提出了三个“确保”;第三,对委员会工作方法进行修订。
(一)对新增产出的评估
会议同意新产出建议的初步评估应交由一个新设的机构进行,旨在全面开展对新产出建议的评估,可就如何管控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负担向委员会提供建议,并且对其工作透明度提出了要求。
(二)对批准统一解释的讨论
经审议,会议同意:邀请分委会就其职责范围的连续性和年度产出开展分析,向委员会就如何高效、轻负地开展工作提供建议;请NCSR分委会就恢复原来为期五天的会期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向MSC109提供建议;请分委会审议其职责范围,识别陈旧的事项,向下届会议提出建议;请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就如何解决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负担提出建议,包括对MSC-MEPC.1/Circ.5/Rev.5所载委员会工作方法导则的修正案草案提出建议。
十三、后续会议安排
MSC109计划于2024年12月2日至6日召开。
附表MSC108通过的决议及通函清单
作者简介:
韩佳霖,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杨奕廷,大连海事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刊发于《世界海运》2024年第6期,转发须注明作者和原文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