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杜永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佩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金小鹏、祁从军,被告人杜永权及其辩护人曾文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岳某某以中国精忠岳飞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工商注册)的名义,采用虚构融资公司、担保及项目,隐瞒项目真实情况等手段,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8座27层等地,伙同被告人杜永权,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资金委托管理与担保协议书》等,承诺高额回报,先后吸收6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集资后,被告人岳某某未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永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庭前与被告人杜永权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对杜永权发表量刑建议,认定其构成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到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岳某某当庭辩称自己并无诈骗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其实际控制的中国精忠岳飞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并合法运营的公司,吸收资金后也进行了相应的项目投资,并非是个人挥霍的集资诈骗行为,公司在互联网上传宣传片也是在2015年5月份之后,并非是先向非特定公众宣传后募集资金。且其只对其中的4个投资人有印象,投资总额也没有到400万这么多,其中大部分借款已经在案发前偿还完毕了。
被告人杜永权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杜永权对于本案涉及的易某、张某1、张某2三人的投资数额不应承担责任。杜永权不具体负责资金的收取、使用等公司重大事项,对于造成涉案被害人投资损失所起的作用较小,不应判处其对于损失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杜永权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家属的配合下积极退赔部分投资人损失并取得部分投资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示。其身患多种疾病,家庭条件困难。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突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低限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岳某某以中国精忠岳飞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注册)的名义,采用虚构融资公司、担保及项目,隐瞒项目真实情况等手段,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8座27层等地,伙同被告人杜永权,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资金委托管理与担保协议书》等,承诺高额回报,先后吸收6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集资后,被告人岳某某未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人民币2854014.53元。
另查,审理期间被告人杜永权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
3、被害人易某的汇款凭证、股权凭证、报案材料、银行账户流水及交易明细,证实其于2014年7月通过中国精忠岳飞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的介绍前往在北京环贸中心办公的该公司并结识了公司副总经理杜永权,该人介绍公司董事长岳某某是岳飞的后裔,公司拟投资岳飞有关的文化产业,主要方向是在河南汤阴岳飞故里建设岳飞文化广场,该公司向公众融资并签订融资担保合同,由中国岳飞文化促进会提供担保,其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分四次投资120余万元人民币,最开始款项打入孙某账户内,后来到期后本息归还,其再次投资,款项改为汇入岳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2015年初公司资金困难,月息不能按时返还,公司建议投资人将投资改为股权投资,其便于2015年2月将120万元转为股权投资,并取得了持股凭证,在转股之前已获得利息38万余元,转股后未获得任何收益。其自述加上从孙某账户处取得的盈利和从岳某某账户处得到的返利,其在公司投资到目前为止共计本金损失尚有81万余元。
4、被害人丁某的资金委托管理与担保协议书、报案材料、支付凭证与收据、POS机刷卡凭证、工作说明等材料,证实其于2014年5月通过杜永权带着参加酒会了解了中国精忠岳飞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年6月底向公司投资30万元,公司允诺月息6%向其返利,投资期限6个月,是通过其儿子向孙某的银行账户转的款。但只收到杜永权账户转的约一个月的利息后就发现公司不行了,其联系了公司法人,法人承诺可以按1%到2%的收益进行还款但其之后一直没有收到返还。其到目前为止的实际本金损失是人民币28万余元。
5、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报案材料、融资担保合同、收据及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其经人介绍认识了中国精忠岳飞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杜永权,通过杜永权在该公司进行投资及之后其又介绍朋友宋某到该公司投资的情况。黄某及其家人在公司投资三笔共计人民币90万元、投资期限为6个月,约定月息2%,共收到返利29万余元,实际损失为60余万元。
6、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合同收据、股权证、欠条、报案材料、亲笔材料、银行账户流水,证实其通过朋友介绍知道了中国精忠岳飞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到了公司后孙某及公司业务员向其介绍了岳某某的岳飞后裔身份、公司关于影视、游戏、外汇、岳飞文化推广等七大板块并称可以保本保息,其便向该公司进行投资及投资返利、后期拖延还款的情况。2014年12月底,其在顺义某别墅内见到了岳某某,对方给其书写了一份文件,保证在2015年1月5日资金到位后先将其投资的83万元一次性付清,将其合同收回并给了持股凭证。其之后辨认出了孙某和岳某某。经核实,张某1共投资81万元,扣除返利后的实际损失为75万余元。
7、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资金委托和担保协议、收据、汇款凭证、股权证,证实其经人介绍到中国精忠岳飞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账户情况、公司对外宣传情况、保本保息内容、涉及的项目、杜永权及岳某某的任职情况等。张某2一共投资两次共计人民币20万元,钱款转入的是孙某账户,其实际损失本金是18万余元。
8、被害人阮某、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报案材料、融资担保合同、收据、转账查询记录、“纪念岳飞诞辰活动报名名单”、银行交易记录及流水等材料,证实其二人经黄某的介绍到中国精忠岳飞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账户返利情况、公司对外宣传情况、公司项目及保本保息内容、杜永权及岳某某的任职情况等。宋某向阮某转账后,由阮某投资人民币60万元,投资期限6个月,每月收益不低于2%,钱款转入的是岳某某账户,将阮某账户收到岳少明账户的打款及杜永权家属退赔宋某的部分钱款均认定为获得的返利后,其二人实际损失本金是21万余元。后二人均辨认出了被告人杜永权。
9、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作曲人,从事音乐创作,曾用过“潘鼎坤”这个艺名,曾经在一个饭局上认识了一个人让其到安徽合肥做一个录音棚,结果到了之后发现是一个传销组织,岳某某就是该组织的领导之一,其之后想办法离开了合肥。后来岳某某表示双方有一些误会,再之后慢慢有了交往,但仅是普通朋友关系。2014年夏天岳某某找到其称准备做一台岳飞音乐剧,让其做导演和作曲,约定薪酬是200万元。后来岳某某表示先给其30万进行前期乐曲创作,乐曲完成后就开始进行曲目的录制,费用是其前期垫付的,录制完成后岳某某又给了其50万元。到了2015年该进行排练的时候就联系不到岳某某了,音乐剧的事情也不了了之了。
10、证人张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经人介绍到深圳精忠银通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其任职情况、薪酬情况、公司对外宣传情况、投资项目包括影视、岳家泉、产业园等的情况,其个人也投资了一万元,月息2%,深圳公司隶属于中国精忠岳飞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的老板是岳某某,执行总裁是孙某,深圳公司获得的投资钱款也是按照老板岳某某的指示打入岳某某的个人账户。集团公司的业务和深圳公司的差不多,也是向客户宣传项目、承诺保本保息,主要资金用途,其听岳某某说是用于投资产业园项目。其还提供了部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样。经辨认,其辨认出了孙某。
13、工商资料和工商查询记录等材料,证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函称没有查询到中国精忠岳飞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精忠银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企业信息;民政部复函称没有中国岳飞文化促进会的登记信息;及关于岳某某控制下的精忠乾坤影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精忠岳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忠孝百惠咖啡文化有限公司、精忠盛世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18、工作说明、工作记录,证实部分办公场所的租赁情况、部分涉案账户的查询渠道及方式等情况。
19、谅解书及收条,交款收据,证实投资人宋某收到被告人杜永权家属退赔的6万元,出具书面材料表示对被告人杜永权谅解。审理期间被告人杜永权家属再次退赔2万元。
20、户籍、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岳某某、杜永权的身份情况。
一、被告人岳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杜永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在案扣押的退赔款人民币二万元发还各投资人,剩余投资人损失继续向被告人岳某某、杜永权追缴后发还各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