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不含宁波):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
(二)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三、申报程序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二)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新申请认定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3年当年获得;重新认定企业须拥有2023年以前(不含2023年)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且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需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数字化改革,严禁各地收取企业纸质材料。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应引导企业运用“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中的“政策告知”“智能评测”“辅助申报”“云端培训”等功能模块获悉申报信息、测评认定条件、编制申报材料、掌握申报要求。
(三)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应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审查。2023年浙江省符合资质条件的事务所名单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公布。省外(含宁波)事务所需重点审查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在职人员清单及最新的社保证明、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证书、承诺书、单位从业人数差异说明、无不良执业证明、退休返聘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应按照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浙政发〔2023〕2号)要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等惠企税收政策落实,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有条件的市县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可先行给予财政奖励。
(五)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应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主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加强申报、审查、推荐全过程监察,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