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卫健局(办),委直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卫医〔2007〕
39号)和《山东省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注册工作实施方案》(鲁卫医字〔2017〕38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确定开展全市2021-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机构及分工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和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市卫健委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承担市卫健委直接监管单位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自行确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承担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市卫健委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分工如下:
(一)市人民医院负责本院(包括北辰院区)及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中心血站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市中医院负责本院及市皮肤病防治所、市市直机关医院和市康复医院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本院(包括高新院区)及市第六人民医院和市第六人民医院前阙分院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本院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五)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本院及其昌乐院区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六)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负责本院及潍坊医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潍坊医学院校医院和潍坊医学院校医院虞河校区诊所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和考核周期
三、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按照《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鲁卫医字〔2011〕36号)的考核程序进行;业务水平测试通过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开展,按照省卫健委要求组织统一测评。
四、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或者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适用简易程序;其他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一般程序须进行业务水平测试,简易程序无需进行;二者均须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
(一)业务水平测试。已完成医师电子化注册激活的考核对象,可于6月16日起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业务办理功能提交测评申请。经所在机构线上审核同意后,进入医师定期考核系统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并可使用学习培训、模拟考试等功能。业务水平测试结果由医师定期考核系统自动反馈至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考核对象应于9月15日前完成线上业务水平测试(简易程序完成评定)。
(二)开通系统。6月16日,开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完成个人信息录入后的医师可开通网上学习和进行模拟考试。
(三)开展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定。7月15日前,执业机构完成对本周期应考核医师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提交至考核机构;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后报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并公布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名单。
(四)进行网上考试。7月20日-9月15日,组织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网上考试。市卫健委对各县市区和委直管单位申请简易程序的医师以机构为单位进行督导和抽查。
(五)核实考核合格人员名单。9月20日-30日,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划定合格分数线,并同市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共同核实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六)不合格人员培训。10月11日-12月11日,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继续开通网上学习和模拟考试系统,各县市区和委直管单位组织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七)补考。12月12日8:00-13日24:00,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对首次业务水平测试不合格人员进行补考。
(八)上报考核数据资料。12月20日,省市两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共同核实补考合格人员名单,统一向国家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申领合格标贴,上报考核数据资料。
六、有关要求
(二)全面培训,严格审核。各县市区卫健局要认真组织对考核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全覆盖,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系统信息录入和审核的管理,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及时评价。各县市区卫健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重点落实民营医疗机构及门诊部、诊所等小规模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及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对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人员,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市卫健委将不定期对各地各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