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获批9月1日起执行齐鲁原创山东新闻新闻

山东政法学院:新生第一学年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交纳。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差额部分多退少补。所有因转入新专业需要完成教学计划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除毕业学期外,凡符合补考规定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修;课程考核合格但成绩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修。重修学费按实际修读该门课程的学分交纳。学生修读第二专业(学位)或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其它课程,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基本学制的按规定收取专业注册学费。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按照以下原则交纳学费:专业注册学费:从转专业时起,按转入专业同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差额部分多退少补。学分学费:按照学生转专业后修读的课程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后需要补修课程的,按照补修课程的实际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前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山东体育学院:新生第一学年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原则上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所选课程学分学费交纳。学生交费采取银行代扣、刷卡交费、网银交费等形式,原则上不收现金。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对于所缺学分在1-10学分的学生必须离校,学生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纳学分学费重新学习;离校延期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所缺学分在11-19学分的学生,可选择在校或离校延期;所缺学分在20学分以上的学生,必须在校延期修读。离校延期只收取所修学分学费;在校延期修读的需收取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住校需交纳住宿费。

附:全文

山东艺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项目仍按原来的管理办法及规定标准收取。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艺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费标准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基本毕业学分×每学分学费标准)÷基本修业年限

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学费为150元。

第三章学费结算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同的,从转入学年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实行多退少补。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需交纳补修课程学分学费,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学生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按实际修读课程交纳学分学费,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按规定收取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二条课程试读期限为2周,学生在试读期限内自行退选课程的,学校退还相应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时,应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读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校际交流学生学费按照校际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级全日制本科生入校起开始实施,2017级及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政法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本科学生以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学生修读的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省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准。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的学年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六条学分学费按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为100元。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七条新生第一学年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交纳。

第八条学生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交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提交证明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差额部分多退少补。所有因转入新专业需要完成教学计划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条学生可以申请课程免修或免听,学生每学期免修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免听课程一律不免考,免修免听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审批。免修课程不收取学分学费,免听课程收取一半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修;考核合格对成绩不满意的,也可申请重修。重修按实际重修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或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其它课程,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基本学制的按规定收取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学制为4年,实行3-8年弹性修业年限。学生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允许延期毕业。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六条新生因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退还已交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已预交学费且在开学两周内提出退学的新生,退还全部专业注册费和预交的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时,应当结清专业注册学费、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入学开始施行,2017级及以前入校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齐鲁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五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不同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有所不同。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

第六条新生第一学年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原则上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所选课程学分学费交纳。

第八条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学分学费按学生学年修读课程的实际学分数收取。

第九条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除毕业学期外,凡符合补考规定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修;课程考核合格但成绩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修。重修学费按实际修读该门课程的学分交纳。

第十条学生修读第二专业(学位)或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其它课程,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基本学制的按规定收取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按照以下原则交纳学费:

(一)专业注册学费:从转专业时起,按转入专业同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二)学分学费:按照学生转专业后修读的课程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后需要补修课程的,按照补修课程的实际学分计收学费。转专业前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结)业的,按实际修读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时,应当结清专业注册学费、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学费减、免、贷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七条财务处应协助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缓交学费,其助学贷款到账后,首先冲抵学生欠费,余款退还给学生。

第五章组织与保障

第十八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是组织本学院学生按规定交费的责任部门,各学院应当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学生交费的宣传引导,增强学生交费上学的意识,确保学生及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校际交换学习的(包括国际交换和国内交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或校际协议收取学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专升本学生,自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2017级及以前入校学生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体育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学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基础,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各类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基本毕业总学分为160学分。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基本毕业学分数×每学分学费标准)÷基本修业年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七条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学分学费为100元。

第八条新生第一学年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原则上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所选课程学分学费交纳。

第九条学生交费采取银行代扣、刷卡交费、网银交费等形式,原则上不收现金。

第十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一条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对于所缺学分在1-10学分的学生必须离校,学生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纳学分学费重新学习;离校延期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所缺学分在11-19学分的学生,可选择在校或离校延期;所缺学分在20学分以上的学生,必须在校延期修读。离校延期只收取所修学分学费;在校延期修读的需收取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住校需交纳住宿费。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或修读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课程,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按规定收取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并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按月计退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八条新生因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退还已交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第四章学费减免与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处按照省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条对按时交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学校规定交费期限内,按学校规定办理减免或缓交手续。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拟定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并执行。未经批准,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项目,自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二级学院是组织本学院学生按规定交费的责任部门,要负责加强对学生交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交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18级新生开始实施,2017级及以前入校学生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五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专业基本学分和基本修业年限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六条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

第七条新生第一学年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原则上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和所选课程学分学费交纳。

第八条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学生学年修读课程的实际学分数收取。

第十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修,课程考核合格但成绩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修,重修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交纳。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或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其它课程,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基本学制的按规定收取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按照下列规定交纳学费:

(一)在报到后两周之内提出退学并已交费的新生。

(二)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并已交费的新生。

第十四条学生因故中断学业、参军入伍等保留学籍的,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后按照该生复学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结)业的,按实际修读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时,须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修读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各二级学院(部)为组织本学院(部)学生按规定交费的责任部门,应当做好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学生及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各学院(部)和学校财务部门应协助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暂时缓交学费,待其助学贷款到账后再办理交费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校际交换学习的(包括国际交换和国内交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或校际协议收取学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专升本学生,自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2017级及以前入校学生按原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潍坊医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七条新生第一学年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原则上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所选课程学分学费交纳。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按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差额部分多退少补。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需交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修;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也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按实际重修学分交纳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交纳学分学费,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延长修业年限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延期修读的,应当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离校延期修读的,应当交纳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肄业、结业前,须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修读课程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或结业资格,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财务处与教务处按上级有关要求共同拟定收费标准及实施办法,并按规定程序报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各院(系)加强对学生交费的宣传引导,及时向学生传递交费信息,确保学生及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校际交流学生学费按照校际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级本科学生开始实施,2017级及以前入校学生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泰山医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专业注册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省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准。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标准=(基本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与原专业不一致的,按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差额部分多退少补。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需交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延长修业年限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延期修读的,应当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肄业、结业前,须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修读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取得毕业或结业资格,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专升本学生,自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2017级及以前入校学生按原办法执行。

济宁医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五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学年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七条新生第一学年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原则上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所选课程学分学费之和交纳。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差额部分多退少补。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需交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延长修业年限的,在校延期修读的,应当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离校延期修读的,应当交纳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肄业、结业前,应当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修读课程学分学费,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校际交流学生学费按照校际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复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开始施行,2017级及以前入校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滨州医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本专科学生以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七条新生入学时,先交纳第一学年专业注册学费。选课完成后交纳第一学期学分学费;其后每学期选课结束后交纳该学期的学分学费。专业注册学费于每学年开学前交纳。

第十条学校为学生正常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合格的,需要重修该课程。课程考核合格但成绩不满意的,也可申请重修。重修学生需交纳重修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或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学生需按实际修读学分数交纳学分学费,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延长修业年限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延期修读的,应当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离校延期修读的,应当交纳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入学开始施行,2017级及以前入校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滨州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学校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修业年限。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制4年(部分专业5年),实行3-8年(部分专业4-10年)的弹性修业年限;普通专科专业基本学制3年,实行3-6年的弹性修业年限;专升本专业基本学制2年,实行2-4年的弹性修业年限。

第五条实行交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预交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

第二章专业注册学费

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确定。

第七条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三章学分学

第八条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不分专业,标准为每学分100元(部分专业每学分95元)。

第九条基本毕业学分。基本学制为4年的普通文科类专业155学分,普通理学、艺术类专业160学分;普通工学、农学类专业165学分;专业认证、师范类专业170学分。基本学制为5年的专业200学分;基本学制为3年的专科专业120学分;辅修第二专业不低于60学分。

第十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周)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二)公共体育课:每36学时计1学分;

(三)实验(实训、上机)课:每32学时计1学分;

(四)实践环节:专业综合课程,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

(五)创新创业实训学分认定及计算按照滨州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训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收费结算

第十一条新生第一学年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原则上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所选课程学分学费交纳。

第十二条学生发生学籍异动的,按如下情况分别结算费用:

(一)对入学后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已交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二)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交纳,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学生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退,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课程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及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不能按时足额交纳学费、住宿费的,新生按规定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在校生按规定办理缓交学费和暂缓注册手续后,可先行选课。缓交学费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学生按规定可以申请课程免修或免听,免修课程不收取学分学费,免听课程减半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经批准转入我校或出国学习后又复学的学生,我校可以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成绩和学分,免收其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十九条学生在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之前,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专升本学生,自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2017级及以前入校学生按原办法执行,新增专业参照同类非特色专业学费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菏泽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注册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分学费是指以各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由学校按规定确定的学分数计算收取的学费。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对不同专业按学年收取的学年学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修业学分数按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六条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学费100元。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不同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有所不同。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第七条新生第一学年学生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总额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课程学分预付学费,学生在预付的学分学费额度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原则上应先行预交;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预选课程折算的学分学费之和交纳。

第九条学生毕业前,教务处提供毕业生所有修读学分、最后一学年修读学分和提前、延期毕业的学生名单,财务处对毕业生学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因故未完成学费结算的毕业生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基本学制内在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之外加修(含辅修、跨专业选修),或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合格需重新学习的课程,免收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课程考试合格仍申请重新学习的学生,按课程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转专业每学年第一学期办理的,专业注册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交纳,第二学期办理的,自下学年起按转入专业的标准交纳。

学生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退;因转入新专业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对因故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办完学校有关离校手续后,其预交的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全部退回。

第十三条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延期毕业的学生。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规定学分延长修业年限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延期修读的,应当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专升本学生,自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2017级及以前入校学生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收费问题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学分问题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泰山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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